濟南居民出生日期變更注意事項有什么
身份證出生日期錯了怎么改
法律分析:需要攜帶本人的身份證明、戶口本和出生證明到戶口所在地的公安局辦理更改申請,并填寫《戶口登記內容變更申請表》。
法律依據:
一、《居民身份證法》第三條,居民身份證登記的項目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指紋信息、證件的有效期和簽發機關。
公民身份號碼是每個公民唯一的、終身不變的身份代碼,由公安機關按照公民身份號碼國家標準編制。
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應當登記指紋信息。
身份證和戶口本出生日期不一樣有什么影響
居民身份證出生日期跟戶口簿出生日期有所不同,是需要到戶籍部門進行咨詢的,一般情況下居民出生日期更改是會直接影響到身份證號碼更改的,若身份證號碼和戶口簿號碼一樣只是出生日期不同,考慮還是居民身份證辦理時候信息錯誤。
變更戶口本出生日期所需提交材料:
1、申請人按要求填寫的《變更更正戶口項目申請表》和申請更正出生日期的書面報告;
2、《戶口簿》(屬集體戶的提供集體《戶口簿》地址頁和申請人的《常住戶口登記卡》)、《居民身份證》;
3、申請人的《出生醫學證明》(《出生證》),或以前的戶口證件、檔案等權威原始憑據;
4、國有單位人員提供單位人事部門對年齡認定的證明和人事檔案(招工、應征入伍登記表);非公職人員由檔案管理部門出具對年齡認定的證明和人事檔案;無職業人員出具無職業證明(含待業證、失業證、下崗證);
5、未成年人提供原始的出生醫學記錄(包括出生證明、出生時醫院病歷檔案證明等);
6、待業、務農的,提供所在村(居)委同意變更的證明(在《變更更正戶口項目申請表》中加具同意變更意見并蓋公章的,視為有效證明);
7、差錯前戶籍管理機關證明(包括原始常住人口登記表、公民身份號碼順序登記表、居民身份證等)。
綜上所述,到申請人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辦理,經縣級公安機關審核,報市級公安機關批準后修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二條
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年滿十六周歲的中國公民,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中國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改出生日期需要什么手續
先變更戶口薄出生日期,然后帶上戶口薄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辦理身份證補辦即出生日期變更。
辦理條件:公民要求更正出生日期,理由充分的。
提交材料:
1、已按要求填寫的《戶口項目變更更正申請審批表》和申請更正出生日期的書面報告。(均收原件)
2、《戶口簿》(屬集體戶的提供集體《戶口簿》地址頁和申請人的《常住戶口登記卡》)、《居民身份證》。(均交正本驗證的同時收復印件)
3、申請人的《出生醫學證明》(《出生證》),或以前的戶口證件、檔案等權威原始憑據。(均交正本驗證的同時收復印件)
4、從業于機關、團體、學校和企、事業單位等的,提供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準予變更的證明(在《戶口項目變更更正申請審批表》中加具同意變更意見并蓋公章的,視為有效證明);(收原件)。
入學(入托)的,提供學校(幼兒園)同意變更證明(在《戶口項目變更更正申請審批表》中加具同意變更意見并蓋公章的,視為有效證明);(收原件)。
待業、務農的,提供所在村(居)委同意變更的證明(在《戶口項目變更更正申請審批表》中加具同意變更意見并蓋公章的,視為有效證明);(收原件)。
辦理流程:
1、由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戶籍窗口受理。在規定工作日內,完成調查、審核和審批手續,受理窗口為派出所的應同時將已審批的材料移交受理地派出所,并將審批結果通知申請人。
2、受理地戶籍窗口憑公安分局戶政中隊的批件當場辦理變更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一條
國家決定換發新一代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公民姓名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的,公民應當換領新證;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出現錯誤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換發新證;領取新證時,必須交回原證。
居民身份證丟失的,應當申請補領。
未滿十六周歲公民的居民身份證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請換領、換發或者補領新證。
公民辦理常住戶口遷移手續時,公安機關應當在居民身份證的機讀項目中記載公民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變動的情況,并告知本人。
第十二條
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出生日期可以改嗎
戶口本出生日期可以改。
公民出生日期涉及公民權利、義務、責任、勞動、保險、身份證號碼等,關系重大,且歷年人口普查均予核對,原則上不予更改。情況特殊,有正當理由確實需要更改,應當具備以下材料:
1、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未滿18周歲的,由其監護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2、出具出生證、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或者公安部門戶籍檔案資料復印件(需要加蓋公章)等原始憑據;
3、有工作單位的,必須有單位勞動人事部門出具檔案證明;
4、責任區民警實地調查核實后認定理由正當的,經派出所審核,紙質材料和網上同時報縣(區)公安局審批。金安、裕安、開發區分局需報市公安局審批。
更改年齡前置條件及要求:
1、公民的出生日期,不能更改。2013年6月1日以后出生的,一律不得變更年齡。2013年6月1日前出生的,確因出生日期有錯需更正的,應由本人或監護人向戶籍所在地公安辦證中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予以更正;
2、出生日期已更正過一次,再次申請更正出生日期的,公安機關不予受理;
3、干部的出生日期不得變更。
綜上所述,身份證上的出生日期錯了是可以改的。公民戶口登記的出生日期與實際出生日期確實不一致的,憑本人或監護人書面申請、證明出生日期確屬錯誤的相關憑證材料、本人戶口身份證件,可以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更正出生日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一條
國家決定換發新一代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公民姓名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的,公民應當換領新證;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出現錯誤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換發新證;領取新證時,必須交回原證。居民身份證丟失的,應當申請補領。
未滿十六周歲公民的居民身份證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請換領、換發或者補領新證。
公民辦理常住戶口遷移手續時,公安機關應當在居民身份證的機讀項目中記載公民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變動的情況,并告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