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錢是婚前借的屬于共同財產嗎
男方借的彩禮錢算夫妻共同債務嗎?
法律主觀:
彩禮 是否是 夫妻共同財產 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彩禮由一方個人接收或購置 結婚 物品的,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受贈的財物無特殊約定,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2、彩禮由一方家庭占有的。由于彩禮未轉入男女雙方的財產共同體,只是由一方家庭占有,則并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結婚前借的彩禮錢算不算夫妻共同債務
法律主觀:
婚前借款作為彩禮不是夫妻共同債務,而是個人債務,不需要雙方共同償還。彩禮應當是屬于女方的個人財產。彩禮的數額與支付方式應當由夫妻雙方協商決定。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 共同財產 ,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 、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 知識產權 的收益; (四) 繼承 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前彩禮錢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彩禮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不屬于。彩禮錢屬于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或者女方父母的財產。
《民法典》明確規定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財產,而彩禮一般是婚前所得。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前彩禮錢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法律分析:結婚前的彩禮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是個人財產。彩禮通常情況下是指婚戀中男方給女方的聘禮或禮金。彩禮帶有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贈予性質,接受彩禮本身就蘊涵著對方答應結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結婚前的彩禮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結婚前的彩禮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是個人財產。結婚前的彩禮在性質上屬于贈與 是一種附條件的贈與 即以雙方締結婚姻關系為條件的贈與 因此是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關于結婚前的彩禮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下面由我為您詳細解答。
一、結婚前的彩禮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1、結婚前的彩禮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是個人財產。彩禮通常情況下是指婚戀中男方給女方的聘禮或禮金。彩禮帶有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贈予性質,接受彩禮本身就蘊涵著對方答應結婚。
雙方締結婚姻關系,目的達到,這種贈與行為就有效存在,彩禮歸受贈人所有。民法典中明確規定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財產,而彩禮一般是婚前所得,所以是個人財產。
2、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結婚前的彩禮錢離婚該怎么分
1、一般情況下,彩禮歸女方,離婚時不予分割。但屬于以下情形的,彩禮應該退給男方,歸男方所有: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2、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