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人的退伙要承擔的責任是什么
合伙人退伙應承擔的責任
網友提問:
我們三人合伙開了一家裝飾公司,現在處在困損狀態,一個人想退股,現在面臨的是房租要交,還有一些對外的債務,我不同意他退股,該怎么辦
律師回復:
如果沒有約定合伙期限的,別人有權退伙,不過合伙企業如果有虧損的話,其應當承擔虧損。
相關法律知識:
1.合伙人退伙應承擔的責任
(1)合伙人退伙時對未到期的合伙企業債務,應扣出相應份額,“對外”承擔無限責任,“對內”不應承擔責任。
合伙人在退伙結算時,對已確定金額但還未到期的債務該如何承擔,法律沒有具體的規定。認為,對這種合伙債務,在結算時應扣出相應份額,即扣出退伙人所應承擔的份額,待債務到期后由合伙企業償還或者協議約定償還方式。在未約定的情況下,退伙人已被扣出相應的還款份額,其還款責任已盡。但如果因為合伙企業后來經營不善,導致合伙企業資不低債,該債務應如何承擔?雖然退伙人“對內”已盡還款義務,但“對外”仍應承擔補充無限連帶責任,退伙人在償還合伙企業債務后,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償其償還的所有金額而非其承擔份額之外的金額,因為合伙人在退伙時對其應承擔的金額已經扣出。
(2)退伙人在退伙時因退伙前的相關業務產生的債務應承擔連帶責任。
《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三條“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在這種情況下,退伙人無疑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補充無限連帶責任,同時對基于其退伙前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收益也應享有權利,但難點在于如何界定何為“退伙前的原因”。
認為,應以第三人是否知道退伙人已經退伙和退伙人的退伙是否符合相關法律要件相結合來判斷。如果第三人不知道退伙人退伙且退伙不符合相關法律要件,則應視為“退伙前的原因”;如果第三人不知道退伙人退伙但退伙人的退伙符合相關法律要件(如已辦理營業執照變更登記),則不能視為“退伙前的原因”。
(3)合伙人被除名退伙或擅自退伙,“對外”應承擔連帶責任,“對內”應承擔賠償責任。
合伙人被除名或擅自退伙時,可以參照《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對合伙企業債務應承擔補充無限連帶責任。同時由于合伙人未履行合伙義務或故意損害合伙企業的利益才導致被除名或擅自退伙,參照《合伙企業法》第五章的規定,退伙人除承擔補充連帶無限責任外,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或賠償債務。
(4)合伙人退伙無效或不符合相關法律要件,對外承擔連責任,對內不承擔責任。
合伙人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后退伙,但卻因不符合相關法律要求等原因導致退伙無效,與合伙人入伙無效的道理一樣,退伙人“對外”應承擔補充無限連帶責任,對內不承擔責任。
2、新入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問題
(1)新入伙人“對外”依法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其他合伙人故意隱瞞合伙企業債務的情況下,新合伙人“對內”則不應承擔責任。
《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四條“......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第四十三條“......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由此可以看出,新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如果原合伙人故意隱瞞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引誘新合伙人入伙。則原合伙人顯然違反了法律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按照權利義務對等原則,新合伙人承擔其未知的義務后應獲得相應的補償。這在《合伙企業法》中沒有相應規定。認為,新合伙人對外承擔補充無限連帶責任后,可以向原合伙人追償其已承擔的(在入伙時未知的)合伙企業債務。《合伙企業法》應增加這方面的規定,以免原合伙人惡意引誘第三人入伙。
(2)新入伙人的普通合伙人入伙無效或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對外”應承擔補充無限連帶責任,“對內”不承擔責任。
新入伙的人入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或者符合合伙協議的條件才能入伙,如果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不符合相關入伙規定而導致入伙無效,“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對外仍應承擔補充無限連帶責任,這是合伙企業“人合”性的性質決定的,因為第三人是在相信普通合伙信用的基礎上才與合伙企業交易,合伙企業的內部約定和內部形式不能對抗第三人。但入伙無效會導致“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不享有合伙企業的權利,也不承擔合伙企業的債務。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可以向合伙企業的原合伙人追償其已承擔的合伙企業債務。認為,這也是新合伙企業法應完善的地方。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的責任承擔
法律分析: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合伙人有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合伙人是可以退伙的,退伙有可以退伙和當然退伙兩種,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伙人退伙的,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十一條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人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后進行結算。
第五十三條 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下列關于有限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人入伙和退伙責任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業法律制度規定的有( )。
【答案】:A、C
解析:
選項AB: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選項CD: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合伙人擅自退伙的法律責任
1.出資違約責任。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投資,是合伙法人的義務。如果合伙法人未按合伙協議的約定依期如數按約定的方式繳付出資,即構成出資違約,應依法 承擔違約責任 。如 約定的違約金 不足補償實際經濟損失的,由賠償金補足。如合伙協議既未訂明違約金數額或比例,又未訂明 賠償金計算 方法的,過錯方應賠償實際經濟損失。 2.擅自退伙的民事責任。合伙法人不符合合伙協議約定的條件而中途退出的,退出方應當賠償由此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但合伙他方也有過錯的,應按各方過錯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退出方對退出前合伙的全部債務承擔 連帶賠償責任 。 3.無效民事行為的責任。法人合伙協議中訂立保底條款的,該條款無效。保底條款是合伙一方雖向合伙企業投資,并參與共同經營、分享合伙的盈利,但不承擔合伙的虧損責任。在合伙虧損時,仍要收回其出資和收取固定利潤的條款。合伙企業發生虧損的,合伙一方依保底條款收取的固定利潤應如數退出,用于補償合伙的虧損。如無虧損,或補償后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作為合伙的盈余,由合伙各方重新商定合理分配或按投資比例重新分配。明為合伙,實為借貸的合伙協議無效。合伙一方向合伙企業投資,但不參加共同經營,也不承擔合伙的風險責任,不論盈虧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潤的是明為合伙,實為借貸。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以收繳,對另一方應處以相當于銀行利息的罰款。合伙協議被確認無效后,合伙企業在合伙協議履行期間的收益,應先用于清償合伙的債務及補償無過錯方因協議無效所遭受的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