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強制執行拘留幾次(欠款強制執行怎么執行)
無力償還一年拘留幾次
無力償還一年拘留2次。
欠錢不還的,債權人到法院起訴債務人,法院判處后,債務人不履行,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的,債務人有能力拒不執行的;
法院可以行政拘留債務人2次,每次拘留15天,執行完后,債務人依然不執行的,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應根據規定,定罪量刑。
以常見的刑事拘留為例,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適用刑事拘留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1、拘留的決定
有權決定拘留的機關包括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只有在以下情況下,才能決定適用拘留:
(1)犯罪后企圖 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公安機關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 發拘留證。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的案件,由檢察長決定。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的- 案件,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決定拘留人大代表時,需要向有關部門報告或報請 其許可: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如果因為是現行犯被拘留,決定拘留 的機關應當立即向其所在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報告;因為其他 原因需要拘留的,決定拘留的機關應當報請該代表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 者常務委員會許可。
2、拘留的執行
公安機關執行拘留時,必須_示拘留證,并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 (蓋章)、捺指印。拒絕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的,執行拘留的人員應當予以注 明。被拘留人如果抗拒拘留,執行人員有權使用強制方法,包括使用戒具。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除無法 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 應當在拘留后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所謂“有礙偵查”的情形,是指:
(1)可能毀滅、 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2)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礙偵查的;
(3)犯罪嫌疑人的家屬與犯罪有牽連的。在上述情形下,可以不予通知,但上述 情形一旦消除,即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公安機關及其他專門機關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訊問過程中,發現不應當拘留時,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對需 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綜上所述,欠錢不還申請拘留一年能拘留幾次的問題,一般是兩次,執行完后,債務人依然不執行的,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應根據規定,定罪量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欠款強制執行拘留多少次
法律主觀:
欠款 的 強制執行 沒有次數限制,只要生效法律文書沒有得到履行,就應該進行執行,直到生效法律文書得到履行為止(達成和解協議,申請人同意不履行的除外)。《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 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 人民法院對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
欠錢不還能拘留幾次
法律分析:法律沒有規定拘留的次數限制。欠錢不還不屬于刑事犯罪,但如果產生干擾司法的行為,嚴重可以判刑,刑法有拒不執行法院裁定判決罪。根據相關法律條款規定,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內,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一年能拘留幾次被執行人?
對被執行人拘留的次數,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按照一事不二罰原則,同一行為一般只給予一次司法拘留。
不過,對此也不能簡單的理解就不能進行多次拘留。如果司法機關多次發現有能力拒不履行判決的行為,或者出現了新的違法行為,當然也就可以進行多次拘留。例如開封市祥符區法院初次以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為由對被執行人進行了司法拘留,后以拒不申報財產為由再次拘留。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擴展資料: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對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六十六條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六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六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行政拘留裁決權屬于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期限一般為10日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日;行政拘留決定宣告后,在申請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被處罰的人及其親屬找到保證人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可申請行政主體暫緩執行行政拘留。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