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可否放棄或變更仲裁請求
仲裁變更請求的時間
法律主觀:
申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變更仲裁請求;仲裁庭對申請人增加或者變更的仲裁請求審查后認為應當受理的,應當通知被申請人并給予答辯期,被申請人明確表示放棄答辯期的除外。申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后提出增加或變更仲裁請求的,應當另行提出,另案處理。 根據(jù)《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guī)則》第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也確立了相類似的規(guī)則,即:申請人舉證期限屆滿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變更仲裁請求;仲裁庭對申請人增加或者變更的仲裁請求審查后認為應當受理的,應當通知被申請人并給予答辯期,被申請人明確表示放棄答辯期的除外。 《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可以放棄或者變更仲裁請求。被申請人可以承認或者反駁仲裁請求,有權提出反請求。
法律客觀: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guī)則》第四十五條 仲裁庭裁決案件,應當自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jīng)仲裁委員會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負責人書面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guī)則》第四十四條 申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變更仲裁請求;仲裁庭對申請人增加或者變更的仲裁請求審查后認為應當受理的,應當通知被申請人并給予答辯期,被申請人明確表示放棄答辯期的除外。 申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后提出增加或者變更仲裁請求的,應當另行申請仲裁。
勞動仲裁舉證期限屆滿后可以變更仲裁請求嗎
一、勞動仲裁申請了還能不能更改
勞動仲裁申請書上交后,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變更仲裁請求內容;舉證期限屆滿后提出增加或變更仲裁請求的,應當另行提出,另案處理。
如果只是事實方面的修改,則可以在開庭時直接改正,不需要另外特意申請。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guī)則》
第四十四條 申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變更仲裁請求;仲裁庭對申請人增加或者變更的仲裁請求審查后認為應當受理的,應當通知被申請人并給予答辯期,被申請人明確表示放棄答辯期的除外。
申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后提出增加或者變更仲裁請求的,應當另行申請仲裁。
二、怎樣就勞動糾紛申請仲裁
1、先調后仲再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guī)定,發(fā)生勞動爭議,如雙方不愿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xié)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xié)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仲裁不收費。
按照規(guī)定,勞動仲裁是不收費的。所以,不必為付不起仲裁費而停止維權腳步。
3、提供證據(jù)。
發(fā)生勞動爭議后,勞動者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如勞動合同、出入證、工作牌、工資單等。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jù)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由用人單位提供,如不提供,將由用人單位承擔不提供證據(jù)的不利后果。
4、申請仲裁時效。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延長到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勞動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商事仲裁能不能變更仲裁請求
法律分析: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規(guī)定,可以變更仲裁請求。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jù)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規(guī)定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的限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可以放棄或者變更仲裁請求。被申請人可以承認或者反駁仲裁請求,有權提出反請求。
訴情的變更可以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第三十五條 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jù)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規(guī)定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的限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
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變更仲裁請求是否可以變更
法律分析:申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變更仲裁請求;仲裁庭對申請人增加或者變更的仲裁請求審查后認為應當受理的,應當通知被申請人并給予答辯期,被申請人明確表示放棄答辯期的除外。申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后提出增加或者變更仲裁請求的,應當另行申請仲裁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證據(jù)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一)適用法律、法規(guī)確有錯誤的;(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三)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裁決所根據(jù)的證據(jù)是偽造的;(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jù)的;(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人民法院經(jīng)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仲裁申請變更
一、怎樣變更勞動仲裁請求
一般勞動仲裁開庭時,可以提出變更仲裁請求,時效應該在證據(jù)交換之前,或者有審判員來確定。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guī)則》
第四十一條開庭審理前,記錄人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紀律。
開庭審理時,由仲裁員宣布開庭、案由和仲裁員、記錄人員名單,核對當事人,告知當事人有關的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開庭審理中,仲裁員應當聽取申請人的陳述和被申請人的答辯,主持庭審調查、質證和辯論、征詢當事人最后意見,并進行調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中相關規(guī)定:“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p>
二、訴訟的相關規(guī)則
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這是因為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請求,需要通過證據(jù)來確定請求基于的事實是否存在,雙方當事人都需要一定的時間來收集證據(jù);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請求,對方當事人有對其發(fā)表意見和辯駁的權利,如果對方當事人因為沒有準備或者不能準備而失去發(fā)表意見和辯駁的權利,訴訟的過程和結果的客觀公正性就會存在瑕疵。因此,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重新指定舉證期限,或者由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重新確定舉證期限。
如果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開庭前確定了舉證期限或者交換證據(jù)的日期,那么申請人就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或者交換證據(jù)之前增加或者變更仲裁請求,否則將另案處理。如果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在仲裁開庭時交換證據(jù)的,申請人可以在陳述仲裁請求的流程中向仲裁庭申請增加、變更仲裁請求。
我們可以了解到按照規(guī)定
一般勞動仲裁開庭的時候可以提出變更仲裁請求,作為當事人可以提交相關的證據(jù)材料,一般開庭前是有經(jīng)過調解的,希望大家可以明白。
申請人提出增加或者變更仲裁請求,仲裁庭如何處理
仲裁是一項高度體現(xiàn)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爭端解決方式。作為當事人的權利主張仲裁請求,在不損害國家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可由當事人處置。無論是放棄請求還是承認請求的提出,都需在庭審過程中做出才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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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第27條規(guī)定:申請人可以放棄或者變更仲裁請求。被申請人可以承認或者反駁仲裁請求,有權提出反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