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從批捕到判決要多久時間
犯盜竊罪從逮捕到判刑要多久
從逮捕到判刑的時間并沒有一個明確的規定。那么需要說明的是,批捕之后還需要經過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也就是說,有可能案件是存在不起訴的情形,那么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法院受理后至判決是有明確規定的。一般來說,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兩個月以內宣判,最遲不能夠超過三個月。
詐騙罪批捕后要判多久才能夠判決
一、 詐騙罪 批捕后要判多久才能夠判決 1、公安機關 逮捕 以后應當進行偵察,時間一般為2個月,但是最長可以達到7個月(重大疑難等情況) 2、交由檢察機關審查起訴1個月,可以延長半個月,可以交公安機關補充偵察2次,每次1個月,但不得退回補充偵察2次。 3、進入法院審理階段,一般為一個月,可以延長半個月,重大疑難再延長一個月。(簡易程序20天內審結。) 以上為 一審 程序 如果有一方對一審不服則需要進入 二審程序 。 二審 也是一般一個月,延長半個月,重大疑難再延長一個月。最后判決生效。 所以總共的最短時間為4個月,最長為15個半月。 人民檢察院 批準逮捕 的程序是什么 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 犯罪嫌疑人 時,由 立案偵查 的單位制作《提請批準逮捕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署后,連同案卷材料和 證據 ,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批準。 檢察機關根據《 刑事訴訟法 》規定的 逮捕條件 ,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案卷材料、證據進行審查,檢察機關采取辦案人員閱卷,審查起訴部門的負責人審核,由檢察長決定的方法進行審查。對重大、復雜、疑難案件的審查批捕,應當交由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檢察機關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7日以內,分別作出以下決定: 對于符合逮捕條件的,作出批準逮捕的決定,制作批準逮捕決定書。 對于不符合逮捕條件的,作出不批捕的決定,制作不批準逮捕決定書,說明不批準逮捕的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對于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在接到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通知后,對于被拘留的對象,應當立即釋放。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審 、 監視居住 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如果公安機關不同意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可以要求人民檢察院復議。如果公安機關的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在復議、復核期間,對于已經被拘留的對象,公安機關必須釋放。 在我國相關的詐騙案件,根據案件的相關情況,我國的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進行相應的辦理。一般在批捕的五個月左右進行相關的判決,來懲處這類違法犯罪者。但如果遇到相關的案件復雜的,相關的辦案時間還會相應的延長辦理。
拘留一個月后批捕了,到現在已經4個月了還沒有消息,要多久才判?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一般的刑事案件四五個月就可以判決,案情復雜的可達一年多。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擴展資料;
法院在收到并審查檢察院移送起訴的案件后,除涉及國家秘密或個人隱私的案件,一般會公開開庭審理。法庭審理后,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判決宣告后,如被告人和檢察院不提出上訴或抗訴,則該判決在10日后生效并交付執行。被告人如果對判決不服,可以在10日內以口頭或書狀形式提出上訴。檢察院不服判決可以提起抗訴。
二審法院接到上訴或抗訴后,可能開庭審理,也可能只是進行書面審理。其如果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的,維持原判;
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正確但適用法律錯誤的,撤消原判,直接改判;原審法院審判過程中違反程序的,撤消原判,發回重審。二審法院作出的判決是終審判決,一般情況下,刑事訴訟程序到此終結。
判決作出以后,檢察院或者被告人如有異議,可以依法抗訴和申訴,但上訴和申訴并不必然啟動再審程序。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刑事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