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合同應該簽多久(集體合同誰和誰簽)
集體合同期限為幾年
集體合同的有效期為1至3年。根據《集體合同規定》第三十八條規定,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期限一般為1至3年,期滿或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即行終止。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期滿前3個月內,任何一方均可向對方提出重新簽訂或續訂的要求。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一、集體合同的期限一般是多久
1、集體合同的期限一般是1-3年,在集體合同規定的期限內,雙方代表可對集體合同履行情況進行檢查。
2、由于簽訂集體合同的環境和條件發生變化,致使集體合同難以履行時,集體合同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的要求。
3、一方提出變更或修訂或解除集體合同時,另一方應給予答復,并在七天內雙方進行協商。
4、集體合同的簽訂應建立在集體協商的基礎上。
5、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合同的定義和身份關系協議的法律適用】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二、合同是什么
1、合同,也叫契約,是指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而形成的協議。合同作為一種法律制度,是在私有制出現以后,為實現商品交換而產生的。
2、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①合同是一種雙方的法律行為,并以意見表示一致為條件。
②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合同雙方當事人處于平等地位,不允許任何一方對他方進行限制或強迫。
③合同是具有相應法律效力的協議。合同不能是違法行為,而只能是合法行為,如果合同是違法的,就會引起合同無效,甚至當事人要受到追究和制裁。
④合同是從法律角度明確當事人之間特定權利與義務關系的文件。合同在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和終止某種特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以實現當事人的特定經濟目的。
3、合同是一種雙方法律行為,訂立合同,一般都要經過兩個步驟,即要約和承諾。
(1)要約是希望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指一方向對方提議訂約,并提出合同的主要條款,以供對方考慮是否同意簽訂合同的法律行為。要約發出后,非依法律規定或受要約人的同意,不得變更、撤銷要約的內容。
(2)承諾是指對于一方的要約,他方表示同意接受提出的各項條款(至少是各項主要條款)和成立合同關系的法律行為。因此,凡對要約提出修改的建議,或只是部分同意,都不是承諾,而應視為拒絕原要約,提出了新要約。在一般情況下,對要約的承諾一經作出并達到對方,即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協議就算達成,合同即告成立,但法律規定其他條件的除外。
4、合同的主要條款應當包括:
①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和住所。
②標的。
③質量和數量。
④價款或酬金。
⑤履行期限。
⑥履行地點和方式。
⑦違約責任。
⑧解決爭議的方法。
此外,根據法律規定或按合同性質必須具備的條款,以及當事人一方要求必須規定的條款,也是合同的主要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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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集體合同規定》第三十八條
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期限一般為1至3年,期滿或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即行終止。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期滿前3個月內,任何一方均可向對方提出重新簽訂或續訂的要求。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集體合同期限一般為多少年
法律主觀:
集體合同的期限一般為1-3年。集體合同的簽訂應建立在集體協商的基礎上,在集體合同期限內,雙方代表可對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檢查。因環境和條件發生變化致使集體合同難以履行的,集體合同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的要求。
法律客觀: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一條 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第五十四條 集體合同訂立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對當地本行業、本區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合同一般簽多長時間
現在一般公司都用的是集體勞動合同,常規有1年一簽、2年一簽、3年一簽、5年一簽。
有固定期限,即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效力期間,期限可長可短,長到幾年、十幾年,短到一年或者幾個月。
無固定期限,即勞動合同中只約定了起始日期,沒有約定具體終止日期。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依法約定終止勞動合同條件,在履行中只要不出現約定的終止條件或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一般不能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可以一直存續到勞動者退休為止。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即以完成某項工作或者某項工程為有效期限,該項工作或者工程一經完成,勞動合同即終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