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什么時候承擔清算責任(股東什么時候承擔無限責任)
公司清算后股東承擔什么責任
在實際社會中,公司生存在市場中最為重要的便是盈利,實踐中有不少公司走向失敗需要進行破產清算。在我國法律中規定了,如果一家公司清算后股東承擔什么責任?下面讓我們一起來看看由我為大家進行的相應的解答吧。
一、公司清算后股東承擔什么責任
公司清算后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法司法解釋二全文》
第二十二條 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條和第八十條的規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
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二、公司清算期間董事會還有效嗎
公司清算期間董事會還有效,公司在清算期間存續,所以公司在注銷登記前,公司董事會還存在。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 【清算程序】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在我國法律中規定了公司清算后股東承擔連帶責任,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具體的規定如上。
公司清算股東責任承擔
法律主觀:
公司清算后股東一般不承擔債務。但存在如下情況的除外: 1、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 2、公司全部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承擔債務; 3、其他情況。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無法清算時股東連帶責任
法律主觀:
未依法 清算 公司股東要承擔相應 連帶責任 。依據《 公司法 》有關公司解散及清算制度的規定,在公司因被吊銷 營業執照 而解散后,清算責任是股東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公司規定這樣的制度,目的在于一方面明確了 有限責任公司 的責任范圍,保護公司股東,另一方面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也規定了在公司解散時股東及時進行清算的義務,防止股東濫用公司的有限責任以抽逃資產、規避 債務 。
法律客觀:
《公司法》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 債務 ,嚴重損害了公司 債權人 的利益,應當對公司債務 承擔連帶責任 。
沒有參與經營的股東是否要承擔清算義務人的責任
法律主觀:
法律客觀:
根據《公司法》第189條規定: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 收受賄賂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破產清算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主觀:
破產清算 股東不用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 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 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 公司法 》第三條 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 債務承擔 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法律客觀: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
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股東的清算義務是什么
法律分析:清算義務為法定義務且不可轉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應當及時清算。
清算義務包括通知債權人并接受債權申報、編制資產負債表與財產清單、制定清算方案、結清職工稅務業務往來等各方面資金、分配剩余財產股東、制作清算報告并最終申請注銷登記等多個環節。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為清算義務人,開展清算后股東未履行清算義務,繼續開展公司經營,導致債權人有未清償債務的,該等股東需就未清償債務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t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股東在什么情況下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情況如下:
1、虛假出資或出資不到位、抽逃出資;
2、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
3、股東怠于履行義務,致無法進行清算或公司解散后惡意處置公司財產;
4、提供虛假清算報告騙取公司注銷;
5、公司被撤銷、注銷或歇業后,股東無償接受公司財產的;
6、一人公司與股東財產混同;
7、股東過度控制、濫用公司人格行為。
股權轉讓的具體方法如下:
1、召開公司股東大會,研究股權出售和收購股權的可行性,分析出售和收購股權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戰略發展,并對收購方的經濟實力經營能力進行分析,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程序進行操作;
2、聘請律師進行律師盡職調查;
3、出讓和受讓雙方進行實質性的協商和談判;
4、出讓方企業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股權轉讓申請,并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5、出讓的股權屬于國有企業或國有獨資有限公司的,需到國有資產辦進行立項、確認,然后再到資產評估事務所進行評估;
6、到各有關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包括動產、不動產及知識產權等手續。
綜上所述,公司股東對公司具有一定責任,同時享有一定的權利,對股權進行轉讓的需要向有關部門提交相應的申請材料,簽訂相應的轉讓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