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校受傷誰負責,學校要承擔全部責任嗎
孩子在校受傷誰負責,學校要承擔全部責任嗎
法律分析:孩子在學校受傷,如果是學校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的情況下,則學校不承擔責任;如果學校沒有盡到上述職責的,則由學校承擔責任。如果是由于學校之外的第三人造成傷害的,則由第三人承擔責任,學校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孩子在學校受傷了,學校要承擔責任嗎
孩子在學校受傷了,學校沒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要承擔責任。根據法律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受到人身損害的,學校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如果學校能夠證明自己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需要承擔責任。孩子受傷如果是因為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學校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第三人進行賠償。
大學生在學校受傷學校負責嗎
法律主觀:
大學生在校受傷過錯人負責。如果學校有過錯的,由學校承擔責任。如果是學生在學校受傷,應由學校承擔賠償責任,但學校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如果因為學校以外的人員造成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受侵權職責;學校未盡有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超過三年后起訴的,對方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時效的抗辯。,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學生在學校受傷,學校應承擔哪些責任?
學生在學校受傷,學校如果存在過錯,則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十周歲以上十八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但年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以自己的勞動作為主要收入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限制行為能人造成他人傷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學生在學校受傷,各方擔責的情形如下:
1、如果學生在校外跟人單挑或者意外受傷的,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由打架雙方承擔責任,學校通常不負責。
2、如果是學生在校內跟人單挑或者意外受傷的,那么應該分兩種情況來看:
十歲以下的學生在學校、幼兒園、培訓機構受傷的,法律通常認定學校應當承擔責任。除非學校能拿出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已盡到管理職責;
十歲到十八歲的學生在學校、培訓機構受傷的,學校通常不承擔則責任,除非學生的監護人可以拿出證據證明學校沒有盡到管理職責,此時,學校需要承擔一部責任。
在校學生受傷由誰負責賠償
法律主觀:
對發生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學校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根據責任大小,適當予以經濟賠償,但不承擔解決戶口、住房、就業等與救助受傷害學生、賠償相應經濟損失無直接關系的其他事項。學校無責任的,如果有條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本著自愿和可能的原則,對受傷害學生給予適當的幫助。因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中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予以賠償后,可以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上海市規定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人應當賠償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等費用。造成學生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用具費、殘疾生活補助費、殘疾護理補助費等費用;造成學生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助費等費用。發生學生傷害事故未造成殘疾、死亡的,可以要求賠償下列費用:一醫療費,指受傷害學生為恢復健康進行醫療所支付的必要費用。醫療費參照本市醫療保險規定支付,但搶救過程中的醫療費按照實際需要支付。二營養費,指受傷害學生為恢復健康確實需要補充營養所支付的費用。住院治療期間的受傷害學生,可以要求支付營養費;出院后確實需要補充營養的受傷害學生,經市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院出具證明,可以要求支付營養費。營養費給付標準按照本市居民人均年食品類支出標準計算。三誤工補助費,指受傷害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因需要陪同受傷害學生診治或者處理學生傷害事故,不能參加工作而減少的合法勞動收入。誤工補助費按照本市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標準計算。四護理費,指受傷害學生在住院期間和出院后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專人陪護的費用,或者雖未住院但在診治期間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專人陪護的費用。住院期間護理費的標準,按照當地護理工月平均勞動收入計算,給付期限根據醫院診斷意見予以認定。非住院護理費的給付標準,按照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計算,給付期限由市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院或者司法鑒定予以認定。五交通費,指受傷害學生及其合理數量的陪護人去醫院救治、診治、陪護所需支出的往返路費。在能夠保障及時就醫的前提下,應當選擇費用較低的交通工具,傷情危重的除外。因學生傷害事故造成死亡的,死亡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除可以依照上海市中小學校學生傷害事故處理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要求賠償外,還可以要求賠償下列費用:一喪葬費,指處理死亡學生喪葬事宜所需的必要費用。二死亡補助費,指補償給死亡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因撫養學生而支出的費用。死亡補助費的數額為上年度本市城鄉居民人均年消費性支出乘以死亡學生死亡時的年齡,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法律客觀: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五條學校應當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堅持立德樹人,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注重培養未成年學生認知能力、合作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促進未成年學生全面發展。學校應當建立未成年學生保護工作制度,健全學生行為規范,培養未成年學生遵紀守法的良好行為習慣。
小孩在學校受傷了,該誰負責
法律主觀:
小孩兒在學校受侵害,一般是學校承擔責任,但是學校已經盡到監管職責的除外。受傷如果是侵權第三人造成的,學校有過錯,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學校與侵權人一起承擔責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學生在校意外受傷 費用該誰承擔
學生在校意外受傷,費用由誰承擔,應當根據以下情形進行確定: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意外受傷,應當由學校承擔責任,學校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費用就應當由學生的家長承擔;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學校意外受傷的,費用應當由家長自行承擔,學校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由學校承擔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孩子在學校受傷了,學校要承擔責任嗎
學生在學校里受傷,學校要負責的
拓展知識:
一、學生在學校里受傷,學校要不要負責的
1、學生在學校里受傷,學校要負責的。學生在學校受傷,如果學生交有意外傷害人身保險,保險公司有義務賠償,可以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得到保險賠償不能免除學校等相關責任人的賠償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二、學校承擔責任的情況都有哪些
學校承擔責任的情況如下:
1、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2、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3、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準、要求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由此可知,若學校能夠證明盡到了教育、管理義務時,無需承擔責任。
小孩在學校摔倒受傷,學校要承擔責任嗎
小孩在學校摔倒受傷,學校要承擔責任嗎如下:
學生在學校里受傷,學校要負責的。
學生在學校摔傷,學校應該賠償。需要根據實際情況看是否學校有監督不力,施救不及時等情況。學生產生的一些意外摔倒了這個時候,學校方面一般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對于小學生而言這期間學校方面應該多些保護,或多或少都存在一定的失職。
根椐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
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學校對學生承擔的是過錯責任。
而非監護責任所以要具體看學校有沒有盡到其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如果學校在此當中已盡職,則沒有過錯,無須承擔責任學校的義務根椐教育部的《學生傷害處理辦法》的規定對學生承擔教育、管理和保護的義務。
學生在校期間受到傷害的,要區分以下情況確定學校是否有責任:
1、學生在十周歲以下的,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期間受到傷害的,學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職責的,不承擔責任。是否盡到教育職責,由學校承擔舉證責任。
2、學校在十周以上十八周歲以下的,屬于限制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期間受到傷害的,學校未盡到教育職責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是否以致管理職責,由學生承擔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