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承擔的法律責任有什么呢(擔保人需要什么條件)
在法律上擔保人的責任是什么
擔保人也就是保證人。按照《民法典》的法律條例,在不同情況下保證人需要承擔的責任也有所不同,保證人承擔的責任有一般保證責任和連帶保證責任。保證人的保證范圍也有一定的要求和期限。
一、在法律上擔保人的責任是什么
擔保人承擔的責任分為兩種:第一、一般保證責任,即當債務人不能夠償還全部債務時,保證人要為其償還全部債務。第二、連帶保證責任,即當償還債務的期限已滿時,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償還債務。
根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喪失履行債務的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力。
根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條: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任何一個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二、擔保人的擔保期限是多長
合同中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期限執行,沒有約定的,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終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三、擔保人擔保的范圍以及訴訟時效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條:保證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六百九十四條: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消滅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擔保人承擔的責任有一般保證責任和連帶保證責任,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擔保責任。合同中有約定擔保期的按照約定執行,沒有明確約定的保證期間為償還債務期限已滿后從次日算起六個月。
朋友想要貸款,想要我做擔保人,我都需要承擔什么風險?
1、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當債務人不能如期還款,擔保人應怎樣承擔責任?
按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擔保責任分為一般擔保和連帶責任擔保,一般擔保是指在債務人通過訴訟仍不能承擔債務時擔保人應當承擔擔保責任。連帶擔保責任是指債權人可以直接要求債務人和擔保人任何一方承擔責任不受債務人有無能力的限制。
2、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后其受到的損失應得到怎樣的賠償?
無論是一般擔保責任還是連帶擔保責任,擔保人在承擔擔保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進行等額的追償來彌補自己的損失。
3、如擔保人好意提供物保,而債務人和債權人卻惡意竄通侵吞擔保物,此種情形下擔保的效力如何?擔保人的權益該如何保護?
按照《擔保法》第30條的規定,“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擔保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擔保人不承擔擔保責任”這種情況下擔保合同無效,并且擔保人不需要承擔擔保責任。
4、擔保一定要簽訂書面合同嗎?
在一般情況下,擔保需要簽訂書面的保證合同,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擔保在沒有簽訂書面合同的情況下,仍然可能產生擔保的效力,一般是指在主合同中包含擔保條款,或者合同的落款處有擔保人的簽字納印等等,或者其他的擔保人認可的書面方式。
5、擔保人承擔的擔保責任是否有期限?提供擔保的保證期間應如何確定?保證期間的屆滿會產生何種法律效力?
保證期限屬于擔保法中非常復雜的一項法律制度,按照現行擔保法的規定,擔保期限按照合同約定以及法律規定,主要如下:擔保期限有約定的按照合同約定,沒有約定的按照法律規定為6個月,約定不明的擔保期限為2年,擔保期限屆滿后擔保人將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在法定或約定的保證期間內,如果債權人沒有主張保證責任,那么擔保人可以免除保證責任。
6、在擔保人不知情的情況下擔保的債權債務發生轉移擔保人是否仍負有保證責任?
如果主債權發生轉移,擔保人原來的擔保范圍內繼續承擔擔保責任,如果擔保合同有約定那么需要依照約定執行。 如果主債務發生轉移,由于擔保責任主要是基于一種信任關系,必須要經過擔保人的書面同意,擔保人才承擔保證責任。擔保人所擔保的債務轉移可能會對擔保人造成實際損失,這種情況下未經擔保人的同意可以免除擔保人的擔保責任。
7、什么情況下擔保人可以不承擔擔保責任?
按照擔保法的規定以下情況擔保人可以不承擔擔保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擔保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擔保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擔保人做擔保時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法律分析:擔保人做擔保時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如下:1、一般保證責任;2、連帶保證責任;3、撤銷擔保人的責任。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在主合同履行屆滿后怠于行使擔保物權,致使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者毀損、滅失的,視為債權人放棄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擔保,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減輕或者免除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八條 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刑事擔保人承擔的責任和后果
刑事擔保人承擔的責任有:要監督保證人履行的法律規定,發現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了違反規定的行為的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后果:被保證人有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而擔保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擔保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追究法律責任。
擔保人要監督被擔保人遵守的規定如下: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 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