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誰有房就能取得孩子直接撫養權么
離婚女孩:誰將獲得撫養權和財產分配?
您好,離婚時,男女任何一方都有權爭取孩子的撫養權。對于財產,如果男女雙方沒有進行特殊約定的,對于夫妻共同財產,任何一方也有權主張分割。
(1)關于撫養權
法院在判定子女撫養權歸屬時考量的主要因素包括父母的經濟能力、學歷、子女原生活環境、祖父母/外祖父母學歷和撫養意愿等多方面因素。對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2)關于財產分割
對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財產,如果男女雙方沒有特殊約定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任何一方都有權主張進行分割。
相關法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離婚孩子撫養權歸誰房子就歸誰嗎
法律主觀:
離婚不是孩子撫養權歸誰房子就歸誰的,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夫妻離婚,應當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確認子女撫養權,涉及的財產一般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個人財產不分,共同財產,由法院依法裁判。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如果女方獲得孩子的撫養權,能不能得到婚后財產的房子?
有孩子的撫養權不是一定能得到房子。撫養權跟房子的歸屬沒有任何關系,如果房子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那么房子在離婚時是不會進行分割的,另一方也無權要求法院對房子進行分割。
房產的歸屬與子女撫養權的歸屬沒有必然的聯系。
1.一方全款買房,并且登記在自己名下的,為個人財產。
2.一方全款買房,但是登記在雙方名下的,視為是夫妻共同財產。
3.在登記前貸款買的房子,登記在一方名下,但是用共同財產還貸的,離婚時房產歸登記方所有,但是婚后房產增值部分和還貸部分為共同財產,離婚時另一方對此部分可以要求分割。
4.夫妻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子,不論登記在哪一方名下的,都屬于共同財產。
5.一方父母出資購房,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視為是對自己子女的贈與,不是共同財產。
6.一方父母出資購房,登記在自己子女及其配偶雙方名下的,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7.婚后雙方父母出資的,全款買房的,寫在一方名下的,按出資比例,按份共有,在雙方名下的,如果沒有約定份額,那就是共同共有。
個人財產在離婚時不予分割,但是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協議不成的,法院會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利益原則進行判決。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離婚訴訟中孩子撫養權歸誰房子就一定歸誰嗎
離婚訴訟 中并不是 孩子撫養權 歸誰房子就一定歸誰的。 子女撫養權 歸屬確認和財產歸屬確認屬于兩種獨立的權利主張,一般沒有直接聯系,但實踐中,夫妻常常協商 撫養權歸誰 ,房子就歸誰,這是私下協商,而非法律強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 婚前財產 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 債務 ,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孩子撫養權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 時,夫妻的 共同財產 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 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孩子撫養權歸有房子的嗎
法律分析:不是房子屬于撫養孩子權所屬的孩子,兩者之間也沒有必然的關系。然而,為了離婚,有時雙方都會達成一些妥協條件。雙方就孩子的監護權是誰以及該歸屬誰達成一致。這是雙方協議的結果,而不是法律的規定。在法律上,子女撫養費的支付和財產的分離是離婚的兩個部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撫養權歸誰房子就歸誰嗎
法律分析:離婚孩子撫養權歸誰,房子不一定就歸誰。一般情況下,夫妻雙方離婚時,關于房產的分割,與孩子撫養權的歸屬是沒有必然的關系的。并且孩子的撫養權及撫養費的支付,與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屬于離婚時處理的兩項內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起訴離婚,孩子撫養權和房產怎么分割?
起訴離婚財產也是按照平分的原則劃分的,民法典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一般是夫妻共同財產,如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知識產權的收益等,如果是有子女的,會照顧子女,或者說是一方有過錯的,會照顧無過錯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共同財產一方變賣有效嗎
1、夫婦一方私自將夫妻共有房地產轉讓給第三人,所簽署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夫妻關系續存期內獲得的房子,雖然所有權登記在一方名下,可是依然歸屬于夫婦共同共有的財產。登記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私自將房屋轉讓給他人,是無權處分的行為,假如得不到另一方的追認,所簽署的房屋轉讓合同就是無效合同。買受人假如明知一方為私自處分,或是房子尚未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就不構成善意取得。
2、夫婦一方將共同財產轉讓給雙方的親屬或其他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假如第三人明知或應知該處分未經另一方的同意,則單方面處分無效。
夫婦一方將共同財產單方面處分給第三人的狀況下,如第三人是夫婦雙方的親屬或是其他有利害關系的人,則對其善意的認定應當采用更加嚴格的標準,如有充足理由推定其明知或應知該處分未經另一方同意,其不能被認定為善意第三人,夫婦一方單方面對該共同財產的處分無效。
3、夫婦一方私自處分房地產因受讓方善意取得而有效。
登記于一方名下的夫婦共同所有的房子,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將該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購買、付款合理對價并辦理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討回該房子的,不應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