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妻子不要共同財產及賠償是合理的嗎
老婆離婚自己的工傷賠償款有她的嗎
老婆離婚自己的工傷賠償款沒有她的。
工傷賠償金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全歸傷者所有。因此,在離婚的時候,該部分賠償金是不予分割的。
夫妻共同財產有: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是:
1、男女平等原則;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
3、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
4、平等均分原則;
5、尊重當事人意愿原則。
離婚糾紛財產分割處理:
1、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
2、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綜上所述,工傷賠償金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全歸傷者所有。因此,在離婚的時候,該部分賠償金是不予分割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離婚后女方要求賠償合理嗎
法律主觀:
離婚后女方一般不可以要求賠償。但若處于婚姻存續期間,男方存在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重大過錯,導致雙方離婚的,女方有權申請損害賠償。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夫妻離婚共同財產如何分配?
離婚時的財產分割是大家一個非常關注的問題,那么財產如何分割,哪些可以分割而哪些又不可以分割呢?
首先財產分為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
(一)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
1、夫妻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資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4)知識產權的收益;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①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②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③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④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屋;
⑤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①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
②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個人財產因物質形態變化所得財產,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為個人財產;
④復婚、再婚前的財產符合《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為個人財產;
⑤房屋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且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為個人婚前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共同支付按揭貸款的,離婚時,由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返還對方相當于已付按揭貸款一半的款項,并計同期銀行存款利息。
(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一般原則
1、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2、夫妻以書面形式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
3、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4、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5、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6、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離婚仍同居的,男方殺人了,妻子有義務賠償嗎?
不需要承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愿,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7、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應是合法行為導致的正當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包括:
1、撫養子女、贍養老人所負的債務;
2、購置日常生活用品所負的債務;
3、夫妻一方或雙方或子女或老人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
4、夫妻雙方共同從事個體經營,對他人所負的債務;
5、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的債務;
6、夫妻雙方或一方因繼承取得的財產屬夫妻共同財產,同時因繼承所分得債務也屬共同債務。
因此,違法行為產生的債務并不在夫妻共同債務之列。因違法行為而產生的債務也應是個人債務,與夫妻另一方無關。
婚后丈夫在老家建的房子算夫妻共同財產嗎?離婚老婆可以要求分一半嗎?
婚后丈夫在老家建的房子當然算夫妻共同財產,離婚的時候老婆可以要求分一半,畢竟是婚后的財產,有權瓜分。一、自建房也屬于房產
越來越多的人喜歡回農村修房子,即使是多有錢老板都希望農村有房,這樣可以在年老的時候回家養老。自建房也是花錢修的,又不是天上掉下來的,婚后修的自建房顯然有對方的一份,這是兩人的共同財產修的房子,不能剝奪對方擁有的權利。
二、共同財產合理分配
既然是屬于婚內的共同財產,那么在離婚的時候老婆可以分一半,畢竟婚內財產夫妻二人各占一半。至于怎樣的劃分就需要雙方友好的協商,或者根據當時建房的房款給對方一般的補償,具有怎么樣操作都還是可以好好地商量。兩個人生活了那么久,在離婚的時候也應該友好的處置,不能因為房產鬧得不愉快,畢竟當不了愛人,也可以當作朋友,讓對方徹底的忘記應該是無法做到的事實。
三、離婚就是財產的分割
兩個人既然選擇了離婚,就要知道屬于兩個人的共同財產需要拿出來劃分,這樣才是徹底的離婚。現在很多農村自建房比城市的房子好很多,費用也不低,不要小看了農村的房子,所以面對這部分房產屬于財產的一部分。
既然兩個人做好的離婚的決定,那么在離婚的時候就要整理好財產問題,該是對方的一分不能少,不要在婚姻結束的時候都還小氣家家。作為一個成年人有勇氣選擇離婚,就應該為自己離婚這件事買單,不能霸占著利益不放,對方和自己結婚也是犧牲了很多,應該看到對方的付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