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構成要件有哪些



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構成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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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構成要件有哪些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劇毒、高放射性、強腐蝕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責任
一、侵權民事責任的特征
1、侵權民事責任是法律責任,不是道義責任;
2、侵權責任是民事法律責任,不是刑事、行政責任;
3、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是財產責任;
4、侵權責任以補償性為主。
二、高度危險責任
1、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民用核設施或者運入運出核設施的核材料發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民用核設施的營運單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戰爭、武裝沖突、暴亂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責任。
3、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損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責任。
三、侵權責任認定
1、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將高度危險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有過錯的,與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2、非法占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證明對防止他人非法占有盡到高度注意義務的,與非法占有人承擔連帶責任。
3、未經許可進入高度危險活動區域或者高度危險物存放區域受到損害,管理人已經采取安全措施并盡到警示義務的,可以減輕或者不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條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劇毒、高放射性、強腐蝕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責任
一、危險作業罪構成要件
1、危險作業罪構成要件,具體如下:
(1)客體要件,客體的生產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
(2)客觀要件,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例如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3)主觀要件是過失。所謂過失是指行為人對所發生的后果而言,而對于既違章又冒險則是明知的;
(4)
主體要件,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違反業務上的注意義務,造成他人死傷的行為的人。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
【危險作業罪】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二、危險生產作業罪的處罰標準是什么
危險生產作業罪的處罰標準是,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