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有什么加重情節
尋釁滋事罪立案標準與量刑標準
刑法條文:
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量刑檔次(兩檔):
(一)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二)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
行為標準(三種類型):
(一)無事生非型:行為人為尋求刺激 、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的。
(二)小題大做型:行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發矛盾糾紛 ,借故生非的。(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發或者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主要責任的除外)
(三)拒不改正型:行為人因婚戀、家庭、鄰里、債務等糾紛,實施毆打、辱罵、恐嚇他人或者損毀、占用他人財物等行為的,一般不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后,繼續實施前列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除外。
情節標準(四種表現形式):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3)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4)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5)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6)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7)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以“異教徒”、“宗教叛徒”等為由,隨意毆打、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擾亂社會秩序,情節惡劣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多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2)持兇器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3)追逐、攔截、辱罵、恐嚇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5)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6)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2)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的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5)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應當根據公共場所的性質、公共活動的重要程度、公共場所的人數、起哄鬧事的時間、公共場所受影響的范圍與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公共場所是指車站、碼頭、機場、醫院、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多次”一般應當理解為二年內實施尋釁滋事行為三次以上(包括已經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的,可折抵)。二年內多次實施不同種類尋釁滋事行為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升檔標準:
糾集他人三次以上實施尋釁滋事犯罪,未經處理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需要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一是每次實施的尋釁滋事行為均構成犯罪 。
二是每次尋釁滋事行為未經處理,包括行政處理和刑事處理。
三是多次尋釁滋事行為的時間跨度,只要未超過法定的追訴時限期限,均可計入。
免刑從輕標準:
行為人認罪、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可以從輕處罰;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上海標準(幾種特殊情形的認定):
(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并致一人以上輕微傷的,屬于“隨意毆打他人”的“其他情形惡劣的情形”:
(1)隨意毆打多人的;
(2)聚眾毆打他人的;
(3)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千元以上的;
(4)兩次隨意毆打他人的;
(5)因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搶劫、搶奪、敲詐勒索、尋釁滋事、聚眾斗毆、妨礙公務等違法犯罪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受到行政處罰兩年內,又實施隨意毆打他人行為的。
(二)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并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屬于“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1)追逐、攔截、辱罵、恐嚇多人的;
(2)聚眾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
(3)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千元以上的;
(4)因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搶劫、搶奪、敲詐勒索、尋釁滋事、聚眾斗毆、妨礙公務等違法犯罪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受到行政處罰兩年內,又實施追逐、攔截、辱罵、恐嚇行為的。
(三)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五百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屬于“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1)針對多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司財物;
(2)聚眾持兇器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
(3)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4)因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搶劫、搶奪、敲詐勒索、尋釁滋事、聚眾斗毆、妨礙公務等違法犯罪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受到行政處罰后兩年內,又實施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司財物行為的。
(四)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兩種以上行為,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1)致一人以上輕微傷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百元以上的;
(3)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五) 聚眾尋釁滋事未遂,情節惡劣的,對組織者和積極參加者應定罪入刑,但可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聚眾尋釁滋事預備,情節惡劣的,對組織者應當定罪入刑,但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六)《解釋》中的“持兇器”是指行為人為尋釁滋事攜帶兇器的情形。這里的“兇器”是指各種槍支、刀具、棍棒、磚塊等足以致人傷亡的工具。
酒后尋釁滋事打人新規定
一、尋釁滋事罪醉酒后打人處罰是處以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具體的刑罰根據案件的情節嚴重程度進行相應的處罰,如果情節嚴重的,需要按照案件的嚴重程度進行相應的加重處罰,承擔刑事責任。
二、尋釁滋事罪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區別
(一)犯罪動機不同;
尋釁滋事罪是為了滿足耍威風、取樂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而后者的犯罪動機是為了實現個人的某種不合理要求,用聚眾鬧事的形式,擾亂機關、團體、單位的正常秩序,或者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或交通秩序,對有關單位、機關、團體乃至政府施加壓力。
(二)犯罪形式不同;
尋釁滋事罪不要求聚眾,后者必須是多人以上以聚眾形式出現。
(三)客觀方面不同;
尋釁滋事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行為,或者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行為,或者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毀損、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行為,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行為;后者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沖擊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或者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四)犯罪主體不同;
尋釁滋事罪的所有參與者都要以本罪追究刑事責任;后者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的刑事責任。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刑法》的規定,酒后實施打架斗毆行為的,如果不構成犯罪,對當事人可以給予罰款、行政拘留等處罰。如果構成犯罪的,可以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1、結伙斗毆的;
2、追逐、攔截他人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
4、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尋釁滋事罪情節嚴重怎么量刑
尋釁滋事罪情節嚴重的量刑標準具體如下:
1、情節較重的尋釁滋事行為,最高處罰為15日拘留并處1000元罰款,情節較重的行為包括:
(1)使用惡劣違法手段的尋釁滋事。如持械或使用器具追逐、攔截他人,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或其他交通工具;如追逐、攔截他人并使用侮辱性語言、挑逗性動作或者以暴力相威脅;
(2)達到一定數量的尋釁滋事:如糾集多人或者多次參加,一次實施2種以上尋釁滋事行為;
(3)達到一定財產數額尋釁滋事,如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價值達到尋釁滋事罪“情節嚴重”標準的50%以上;
(4)在特定場所實施的尋釁滋事:如在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上實施并造成較大社會影響,利用信息網絡教唆、煽動、編造明知是虛假信息而進行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他人在信息網絡起哄鬧事、實施擾亂公共秩序違法活動;
(5)造成一定后果的尋釁滋事,如造成人員受傷、公共場所秩序混亂、造成較大社會影響。
2、聚集他人多次實施尋釁滋事的行為,嚴重的破壞了社會管理秩序,依法應當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可以并處一定的罰金。主要包括四種情節惡劣或嚴重的行為:
(1)隨意毆打他人,主要針對特定身份的人,如反抗能力較弱的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需要注意達到一定數額,如強拿硬要達1000元以上,或任意損毀、占用達2000以上的;
(4)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
3、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并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情節,即如糾集他人3次以上實施尋釁滋事犯罪,未經處理的可判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尋釁滋事罪有什么加重情節
尋釁滋事罪的加重情節如下:
(1)毆打他人手段惡劣、殘忍的;
(2)使用兇器的;
(3)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既包括多次毆打同一人,也包括多次毆打不同的人;
(4)因隨意打人受過治安處罰一次,再次隨意毆人的;
(5)一次毆打多人的;
(6)毆打弱勢群體的;
(7)毆打他人,致人輕傷的;
(8)隨意毆打他人,致被毆人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9)打人取樂,有侮辱情節的;
(10)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群眾心理嚴重不安等惡劣影響的,或在群眾性聚會期間毆人,或在公共場所毆人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等。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