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起訴階段程序(審查起訴階段取保)
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流程圖
法律主觀:
自偵案件審查起訴階段包括如下程序: 1、審查起訴 審查起訴是一項重要的 訴訟 活動,在整個 刑事訴訟 過程中,處于承前啟后的中間環節。為保證審查起訴得以順利進行,審查起訴的具體方法和步驟應當符合如下要求:1.各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應與人民法院審判 管轄 相適應 人民檢察院受理移送審查起訴案件,應當指定檢察員或者經檢察長批準代行檢察員職務的助理檢察員辦理,也可以由檢察長辦理。 2、審閱案卷材料 辦案人員接到案件后,應當及時地審查公安機關或 刑事偵查 部門移送的案件材料是否齊備,有無《起訴意見書》、 證據 材料和其他法律文書。例如,如果 犯罪嫌疑人 被拘留、 逮捕 和被搜查過,審查有無搜查證、拘留證和逮捕證。然后仔細閱讀起訴意見書,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情節,犯罪性質和 罪名 以及要求起訴的理由,詳細審閱案卷中的證據材料,按照法定審查起訴的五項內容,逐項進行審查。發現疑問,可以向偵查人員詢問。審閱案卷要認真細致,并應制作閱卷筆錄。 3、訊問犯罪嫌疑人 訊問犯罪嫌疑人是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必經程序。這是人民檢察院核實證據,正確認定案件事實,監督偵查活動是否合法所必需的。訊問犯罪嫌疑人還有助于直接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狀態和悔罪態度,為其提供辯護的機會,傾聽其辯解理由。因此,訊問犯罪嫌疑人意義重大,必須依法進行。根據 刑事訴訟法 的規定,訊問只能由檢察人員進行,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告知其有申請回避的權利。檢察人員在訊問時不得少于2人,并且首先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其陳述有罪的情節或無罪的辯解,然后根據犯罪嫌疑人的陳述情況和閱卷確定復核證據的重點,向犯罪嫌疑人提出問題讓其回答。除對質以外,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個別進行,并注意做好筆錄。4.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見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 辯護人 ,并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 代理 人或者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詢問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并聽取他們的意見,這也是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必經程序。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是犯罪行為的受害者,對案件情況比較了解,因而聽取他的意見,既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實,又有利于對被害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在司法實踐中,有許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缺乏 法律知識 或受其文化水平限制,不能準確地陳述和回答檢察人員的問題,需要委托他人代為訴訟。因此,刑事訴訟 法規 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見,這樣更有助于檢察人員核實證據,查明案件事實。詢問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時,應當由兩個以上檢察人員進行,并須向他們出示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文件,詢問前還要告知他們應當如實提供證據和陳述,詢問時應個別進行,同時注意做好筆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七條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移送審查起訴的程序
移送審查起訴的程序是有審閱案卷材料辦案人員接到案件后,應當及時地審查公安機關或刑事偵查部門移送的案件材料是否齊備,訊問犯罪嫌疑人訊問犯罪嫌疑人是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必經程序。
一、移送審查起訴的程序移送審查起訴的程序:
1.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因此,公安機關在對案件經過一系列的偵查活動后,認為案件事實已經清楚,證據已經確定、充分,依照法律規定能夠認定嫌疑人確有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決定將案件終止偵查,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2.公安機關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已經偵查終結的案件,必須做到基本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達到起訴的基本要求,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起訴意見書應當寫清犯罪及所依據的法律條款等;案卷材料、證據主要包括舉報、揭發、控告材料,訊問筆錄,詢問筆錄,勘驗、檢查筆錄,鑒定結論以及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
二、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要多久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要一個月,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對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也要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三、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是什么時候提醒您,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是公安移送過來,檢察院開始計算審查起訴的期限,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步驟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步驟大致如下:1、審查受理偵查機關移送的審查起訴的案件;2、如果證據或其他材料不足的要求補充材料或者補充偵查;3、對審查的案件,根據不同情形作出提起公訴或不起訴的決定;4、案件經過公安機關偵查后,認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由公安機關將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審查是否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5、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案件后,可能就有兩種結果,一是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符合起訴條件,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二是認為不具備起訴條件,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不具備起訴條件因素中,有一種情況就是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與定罪量刑有關的重要情節,需要補充偵查。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步驟
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步驟如下:
1、審查受理偵查機關移送的審查起訴的案件;
2、如果證據或其他材料不足的要求補充材料或者補充偵查;
3、對審查的案件,根據不同情形作出提起公訴或不起訴的決定。
到檢察院起訴需要提交什么資料
到檢察院起訴需要提交的資料如下:
1、提交起訴狀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數提供相應數量的副本;
2、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的材料;
3、證明被告主體資格的材料;
4、受委托代為起訴的,應提交由原告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并記錄在案。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其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對下列事項的意見,并記錄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適用的法律規定;
(二)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從寬處罰的建議;
(三)認罪認罰后案件審理適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聽取意見的事項。
人民檢察院依照前兩款規定聽取值班律師意見的,應當提前為值班律師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必要的便利。
審查起訴流程
審查起訴流程: 第一.由案件承辦人負責審查案件的 管轄 、審查隨案移送的文書和 證據 材料,并作出適當處理。 第二.審查案件的事實和證據以及法律的使用。 第三.復核與案件有關的事實和證據。 審查起訴應當訊問 犯罪嫌疑人 ,應當聽取被害人和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見。 第四.審查過程中,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須的證據材料,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第五.承辦人審查后,應提出起訴或不起訴意見,報刑事檢察部門負責審核,刑檢部門負責人提出審核意見后,應報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 《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九條 凡需要提起 公訴 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公訴案件退回補充偵查工作規范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公訴案件退回補充偵查,是指檢察機關公訴部門(以下簡稱公訴部門)在審查起訴階段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的刑事案件,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補充偵查的,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書面意見退回公安機關作進一步調查、補充證據,以及在法院審理過程中要求補充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的 訴訟 活動。
審查起訴的必經程序
法律分析: 一、審閱案卷材料。二、訊問犯罪嫌疑人。三、補充偵查。四、作出決定。五、期限編輯。六、證據審查編輯審查起訴階段。審查判斷證據的重點是對證據“三性”的審查 l、從證據的“合法性”來審查。2、從證據的“客觀性”來審查。3、從案件各種證據的“關聯性”來審查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三)是否屬于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刑事訴訟程序分為哪幾個階段?
一、刑事訴訟程序分為哪幾個階段
1、刑事訴訟程序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1)立案審查階段,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進行立案審查;
(2)偵查階段,司法機關需要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
(3)審查起訴階段,由人民檢察院決定是否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偵查的結果來決定提起公訴,還是決定不起訴;
(4)審判階段,由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審理。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
【立案的機關】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第一百一十五條
【偵查的一般要求】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二、刑事訴訟法的性質基本原則是什么
1、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國家專門機關依法行使原則;
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原則;
3、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
4、人民檢察院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原則;
5、各民族公民有權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原則;
6、審判公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