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訴時效延長的規定(刑法追訴時效延長的規定)
追訴時效的刑法規定
刑法追訴時效規定是: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不再追訴;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不再追訴;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不再追訴;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不再追訴。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八十七條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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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訴時效的刑法規定
我國刑法對犯罪行為的追訴時效規定為: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為五年;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為十年;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為十五年;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為二十年。
追訴時效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對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法定的追訴期限內,司法機關有權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超過法定追訴時限,不應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
值得注意的是,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追訴時效后,仍然需要對情節特別惡劣、罪惡重大的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同意,此時可以不受追訴時效期限的限制。
在確定追訴時效的法定最高刑時,需要注意,法定最高刑并非指罪犯行為應判決的具體刑期,而是根據具體犯罪性質和法定情節,與其所犯罪行返敬羨為相對應處刑檔次中的最高刑。法定最高刑也不是指某種性質犯罪全部刑罰的最高刑,而是指某種性質犯罪中與該犯罪情況基本相適應的某一檔處罰的最高刑。即對犯罪分子應在該檔量刑幅度內處刑的檔次最高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漏拍》第八十八條:【追訴期限的延長】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稿茄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九條:【追訴期限的計算與中斷】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
追訴時效的延長
法律分析:追訴時效延長的前提條件是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已經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案件或者行為人實施了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行為。追訴時效的延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已經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案件。這是此種追訴時效延長的前提條件?!?、行為人實施了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七條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第八十八條 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追訴時效中斷、延長的規定是什么
對于很多刑事案件來說,追訴時效是很重要的。但是,追訴時效也會有中斷或者延長的情況。那么,追訴時效中斷、延長的規定是什么呢?我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追訴時效中斷、延長的規定是什么
一、追訴時效的中斷
追訴時效中斷,是指在追訴時效進行期間,因發生法律規定的事由,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歸于失效,追訴期限從法律規定事由發生之日起重新開始計算的制度。追訴時效中斷制度是為了防止犯罪人利用時效制度逃避罪責,繼續犯罪而設立的。
我國《刑法》第89條第2款規定,在追訴期限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這一規定表明,我國追訴時效中斷是以犯罪人在追訴期限內又犯罪為條件的,但不論新罪的性質和刑罰輕重。根據刑法的這一規定,追訴時效中斷后時效起算的時間為“犯后罪之日”。所謂犯后罪之日,即后罪成立之日。
二、追訴時效延長
追訴時效延長,是指在追訴時效進行期間,由于發生了法律規定的事由,致使追訴期限延伸的制度。
根據《刑法》第88條的規定,我國追訴時效延長分為兩種情況:
1、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犯罪人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在法定期限內,只要對犯罪案件開始立案、偵查或者受理起訴后,不論犯罪人逃避偵查或起訴的時間、狀態持續多久,都可以對其進行追究。
2、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以上知識就是我對“追訴時效中斷、延長的規定是什么”問題進行的解答。
追訴時效延長的規定
法律主觀:
追訴時效延長的規定如下:
一、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提出控告,追訴時效延長。
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追訴時效延長。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八條
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民法典關于追訴時效的規定
法律主觀:
一、民法典關于 訴訟時效 的規定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 民事權利 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 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 除斥期間 跟訴訟時效的區別
1 、適用對象不同:訴訟時效適用于請求權;除斥期間適用于形成權。
2 、法律效力不同:訴訟時效的法律效力表現為勝訴權之喪失,權利本身并不消滅;除斥期間的法律效力表現為形成權的消滅。
3 、價值取向不同:設置訴訟時效的價值在于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加速財產的流轉,消滅原有法律關系;設置除斥期間的價值在于消除當事人關系中的不確定、不穩定因素,維護交易安全,維護原有法律關系。
4 、期間和計算不同:訴訟時效一般長于除斥期間,而且訴訟時效可能中止、中斷甚至延長;而除斥期間固定不變。
5 、適用的主動性不同:法官不能逕行適用訴訟時效,只在義務人主張時效利益時,法官才能適用;但是法官可以依職權主動適用除斥期間。
三、訴訟時效的成立要件
訴訟時效要件是指適用訴訟時效的要件。
1 、須有請求權的存在。訴訟時效是對請求權的限制,沒有請求權,也就無從適用訴訟時效。
2 、須有怠于行使權利的事實。訴訟時效是對權利人的督促,實際上也是對義務人的保護,如果權利人怠于行使權利經過一定的期間,又沒有其他事由致使訴訟時效中斷或中止,則訴訟時效產生法律效果。
3 、怠于行使權利的事實持續存在,致使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屆滿有時又稱為訴訟時效結束、訴訟時效完成。訴訟時效屆滿,權利人的勝訴權自動消滅。如果有使訴訟時效中斷、中止的事實,訴訟時效還可以 " 拉長 " ,即中斷時重新計算,中止時,將中止時間段剔除后繼續計算。民事普通訴訟時效為三年,特殊訴訟時效優先于普通訴訟時效適用,最長訴訟時效為二十年。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第八十七條規定,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①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 有期徒刑 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5年。 ②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10年。 ③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15年。 ④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 死刑 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20年。 如果20年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后,仍然可以追訴。 上述我國刑法所規定的追訴時效期限,是根據犯罪的法定最高刑確定的,這是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在追訴時效期限上的具體體現。因為犯罪的法定最高刑根基于其社會危害性程度,一種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可能達到的最高程度越高,法律所規定的最高刑就越高。
追訴期限是怎樣規定的
追訴期限規定:
1、觸犯的罪名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2、觸犯的罪名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3、觸犯的罪名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等;
4、觸犯的罪名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國家公訴是檢察機關的專門職權,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條件可分為實體條件、政策條件和程序條件。
1、提起公訴的實體條件。實體條件包括兩個:一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二是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所謂犯罪事實已經查清,是指檢察機關對下列事實已經查證屬實:
(1)確定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行為是犯罪,而不是合法行為或者一般違法行為的事實;
(2)確定被告人應當負刑事責任,而不是不負刑事責任或者可以免除刑事責任的事實,例如犯罪嫌疑人的年齡、精神狀況等;
(3)確定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是某一種或某幾種性質的犯罪的事實;
(4)確定對犯罪嫌疑人應當或者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從重處罰的量刑情節的事實。查清上述事實,就符合犯罪嫌疑人的事實已經查清的條件。
2、提起公訴的程序條件。根據法律規定和訴訟的實際需要,提起公訴必須具備兩項程序條件:
(1)檢察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具有管轄權;
(2)被告人在案。
3、提起公訴的政策條件。提起公訴的政策條件是實現公訴個別化的要求。當犯罪情節輕微、依法可以起訴也可以不起訴的情況下,檢察機關應當貫徹國家的刑事政策,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情節、后果、被害人態度及社會影響等因素。如果認為提起公訴更符合公共利益,即應提起公訴;反之,應當不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七條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第八十八條
【追訴期限的延長】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