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尋釁滋事行為認定的標準有哪些(尋釁滋事治安行為認定標準)
尋釁滋事是怎么定罪的
尋釁滋事涉嫌尋釁滋事罪,立案標準如下: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尋釁滋事罪一般是指,行為人實施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等行為,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了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損害結果,從而構成的犯罪。破壞社會秩序的,會被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對于尋釁滋事的,達到了立案追訴的標準,是可以判刑的。判刑如下:
1、構成尋釁滋事罪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尋釁滋事次數、傷害后果、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尋釁滋事,情節一般,未造成人員受傷的,為管制刑;適用管制刑不足以體現刑罰價值的,為拘役刑。
綜上所述,尋釁滋事指的是在一定的場合里無事生非,給社會造成了一定的損害的行為,這種行為,如果情節嚴重的話,是可能會構成尋釁滋事罪,屬于刑事犯罪,量刑標準最高是處以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一般是在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其他尋釁滋事行為認定的標準有哪些
法律主觀:
尋釁滋事的認定標準如下: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有上述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尋釁滋事治安處罰認定標準
尋釁滋事治安處罰的認定標準:如果行為人具有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生產、生活等情形的,可認定為尋釁滋事罪,公安機關應當予以立案。犯尋釁滋事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尋釁滋事罪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區別:
1、犯罪動機不同。尋釁滋事罪是為了滿足耍威風、取樂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而后者的犯罪動機是為了實現個人的某種不合理要求,用聚眾鬧事的形式,擾亂機關、團體、單位的正常秩序,或者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或交通秩序,對有關單位、機關、團體乃至政府施加壓力。
2、犯罪形式不同。尋釁滋事罪不要求聚眾,后者必須是多人以上以聚眾形式出現。
3、客觀方面不同。尋釁滋事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行為,或者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行為,或者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毀損、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行為,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行為;后者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沖擊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或者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4、犯罪主體不同。尋釁滋事罪的所有參與者都要以本罪追究刑事責任;后者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的刑事責任。
二、尋釁滋事可以報警,對于尋釁滋事罪,是屬于一般的公訴案件,是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逮捕是刑事訴訟最為嚴厲的塵清強制措施,如果要決定逮捕的,是需要由人民檢察院批準的。
1、公安機關會視情況對其進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請檢察院批捕,可以延長一至四日,檢察院一般會在七日內決定是否批準逮捕,流竄作案、結伙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批捕可以延長至一個月,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長是三十七天。
2、逮捕后的偵查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交通不便地區、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等可經省級檢察院批準再延長二個月。對于可能判十年以下刑罰的嫌疑人敬橘,經省級檢察院批準再延長二個月。公安階段的時間一般是二個半月到三個月左右,最長是八個月。
3、案件由公安機關的辦案人員寫出起訴意見書及案卷、證據移送到檢察院,即審查起訴階段。一般是一個月,重大復雜的可延長半個月。檢察院審查后認可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補充偵查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后,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的期限。檢察院的公訴科審查完成后,寫出公訴書,向對應的法院提起公訴。即:一般是一個月至一個半月,最長會達到五個月。
4、最后是法院。審理是二審終審制,一審是在法院受理后一個月內開庭審判并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邊遠地區案件、重大犯罪集團、流竄作案的可以再延長一個月。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可以上訴;檢察院認為一審判決確有錯誤的,也可向上一級法院提出抗訴,案件進入二審程序。二審的審判時限跟一審的審限一樣,是一個月,不超過一個半月,邊遠地區案件 、重大犯罪集團、流竄作案的可以再延長一個月。沒有上訴、抗訴,一般是一個月至一個半月,最長是二個半月。有二審,一般是二至三個月,最長五個月。有法院認為證派稿前據不足退回檢察院的情況,時間延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尋釁滋事的標準是什么
尋釁滋事是指: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持械隨意毆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生產、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具體標準:
1、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情節惡劣”;
(1)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
(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3)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
(4)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
(5)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6)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7)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情節惡劣”;
(1)多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2)持兇器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
(3)追逐、攔截、辱罵、恐嚇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5)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6)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情節嚴重”;
(1)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
(2)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的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5)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尋釁滋事罪構成要件是:
1、客體要件,尋釁滋事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
2、主體要件,尋釁滋事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3、主觀要件,尋釁滋事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破壞社會秩序的危害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
4、客觀要件,客觀方面表現為,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尋釁滋事案件,處理情況如下:
1、對尋釁滋事案件,一般違法行為,公安機關可以對當事人治安處罰,包括拘留和罰款等手段;
2、如果尋釁滋事情節嚴重構成犯罪,公安機關會立案,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3、經過立案偵查,具備起訴條件的,移送給檢察院起訴。一般的尋釁滋事是違法行為,如毆打他人、損壞公私財產、追逐或辱罵他人等行為,需要承擔的后果是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4、如果情節嚴重、惡劣,破壞社會秩序,造成了社會不良的影響,就構成了犯罪,承擔的刑事法律后果,一般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并處罰金。
尋釁滋事治安處罰認定標準
尋釁滋事治安處罰認定標準是: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1)結伙斗毆的;
(2)追逐、攔截他人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
(4)其他尋釁滋事行為。尋釁滋事行為,在不滿足法律規定的立案標準時,往往是屬于一般的民事行為,但此時也是會給予行為人治安管理方面的處罰。
在構成刑事犯罪,即尋釁滋事罪的情況下,行為人將被給予刑事處罰。
尋釁滋事案件的危害性主要體現在危害后果、次數、場所、社會影響、作案對象等方面,量刑時可以根據危害后果、次數、場所、社會影響、作案對象等情節在相應的刑法法定刑幅度內確定基準刑。
尋釁滋事罪的四個構成要件:
1、主觀要件。尋釁滋事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破壞社會秩序的危害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行為人的犯罪動機是為了滿足耍威風、取樂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
2、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3、客觀要件。本條將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行為方式具體規定為: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4、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場所秩序和生活中人們應當遵守的共同準則。
尋釁滋事罪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區別是:
1、犯罪動機不同;
尋釁滋事罪是為了滿足耍威風、取樂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而后者的犯罪動機是為了實現個人的某種不合理要求,用聚眾鬧事的形式,擾亂機關、團體、單位的正常秩序,或者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或交通秩序,對有關單位、機關、團體乃至政府施加壓力。
2、犯罪形式不同;
尋釁滋事罪不要求聚眾,后者必須是多人以上以聚眾形式出現。
3、客觀方面不同;
尋釁滋事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行為,或者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行為,或者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毀損、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行為,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行為;后者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沖擊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或者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4、犯罪主體不同;
尋釁滋事罪的所有參與者都要以本罪追究刑事責任;后者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的刑事責任。
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可以認定為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包括追逐、攔截他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等,做出以上行為的,按尋釁滋事給予治安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斗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尋釁滋事的認定是怎樣的
尋釁滋事罪的認定,首先要看其是否造成了嚴重的后果。如果說尋釁滋事導致受害人輕微傷的,那么是不構成犯罪的,一般由行政機關進行行政處罰。如果說達到了一定的嚴重程度,則此時就會按照尋釁滋事罪來定罪處罰。關于尋釁滋事的認定是怎樣的問題,下面由我為您詳細解答。
一、尋釁滋事的認定是怎樣的
1、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監禁或者管制:
第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第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第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第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至十年以下監禁,可以并處罰金。
2、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37條規定,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持械隨意毆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第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生產、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第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第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二、罪與非罪的區分
尋釁滋事罪,必須是行為情節惡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才構成犯罪。對于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尋釁滋事行為,只能以一般違法行為論處。我們認為,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屬于情節嚴重應該綜合以下幾個方面因素進行分析:
1、行為的方式和手段。行為的方式和手段對危害結果的大小具有決定性作用,對社會心理的傷害程度也有很大影響。因此在認定情節是否嚴重時,應該考察行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脅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開或者組織的方式等。
2、行為的直接危害結果和間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結果是行為直接對社會造成損害。間接不良后果是指行為對社會造成的不良影響或間接引起的損害。行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殺,是否引起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等,是認定情節嚴重與否的重要因素。
3、行為的時間和地點。同一行為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地點實施,所造成的社會影響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場所的滋事活動當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為人的一貫表現。行為人的一貫表現表明了行為人主觀惡性的大小,決定著行為人接受改造的難易程度。是否多次尋釁滋事、屢教不改,也是認定情節嚴重與否的一個重要方面。
如果行為人僅僅是結伙斗毆等一般的違法行為,不足以上升到刑事處罰的層面,則可能判處500元罰款。如果行為人多次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嚴重的傷害后果等情況,則可能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此,盡量遵守社會秩序,減少可能發生的危害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