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分包給個人的聘用合同有效嗎(工程勞務分包給個人是否有效)
把工程承包給沒有施工資質的個人簽下的合同有效嗎
法律主觀:
不合法。 個人是不能承攬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工程業務的。 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分包給個人是違法行為,是不合法的。 違法發包行為包括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個人以及不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等;轉包則指施工單位承包工程后,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行為;違法分包行為包括施工單位將工程分包給個人、施工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或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等。
法律客觀:
《 建筑法 》第二十九條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 承包合同 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 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與個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是否無效
法律主觀:
一、個人可以與公司簽訂勞務分包合同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個人與建筑勞務公司簽訂分包合同是無效的,個人是不具有勞務分包資格的,主體資格不符合條件,合同自然是無效的。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 連帶責任 。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二、建筑工程勞務分包的方式有哪些嗎
1、自帶勞務承包
自帶勞務承包指企業內部正式職工經過企業培訓考核合格成為工長,勞務人員原則上由工長招募,人員的住宿、飲食、交通等由企業統一管理,工資由企業監督工長發放或由工長編制工資發放表由企業直接發放。
2、零散的勞務承包
零散的勞務承包指企業臨時用工,往往是為了一個工程項目而臨時招用工人。
3、成建制的勞務分包
成建制的勞務分包指以企業的形態從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處分項、分部或單位工程地承包勞務作業。
在第一種形式中,公司將所承建的部分工程通過簽訂承包合同的形式,交由本公司職工具體承包施工,該承包人自招工人,就形式而言,工程由承包人負責施工與管理,工人的報酬也是由承包人支付,這似乎在承包人與工人之間已形成了勞務關系。但是,關鍵的問題是,該承包人系公司的職工,其是以公司的名義履行承包合同并與他人發生法律關系,故該承包合同屬于內部承包合同。承包經營屬企業內部經營管理方式的變化,不產生施工 合同履行 主體變更問題。該承包人招用工人行為應視為公司的行為,被招用的工人與公司之間存在 勞動關系 ,與承包人之間則不存在勞務關系。
在第二種形式中,承包人的法律地位不應等同于分包人,而是根據受勞務作業方有無用工資格分別界定為勞動關系或勞務關系,即勞動者或勞務地位。理由為承包人僅僅是工費承包,并且一般從事的是工程中單一工種的作業,其個人收入與施工效益直接掛鉤,但對工程項目的承建不進行獨立管理,也不對工程質量承擔終身責任,僅對發包人承擔“合格”的質量責任。承包人在提供勞務期間屬臨時性質的勞務人員,對施工期間發生的傷害事故、質量安全問題均不能承擔責任。
在第三種形式中,毋須多言,該勞務承包實質屬于工程分包性質,承包人地位等同于分包人地位。
可見第一、二種形式的施工勞務,一定程度上可以說是臨時用工,勞務作業分包含義只能涵括第三種成建制的勞務分包,對其他兩種情形不能等同。
三、建筑資質取得的標準有哪些嗎
1、取得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的企業可承擔本類別各等級工程施工總承包、設計及開展工程總承包和項目管理業務;
2、取得房屋建筑、公路、鐵路、市政公用、港口與航道、水利水電等專業中任意1項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和其中2項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即可承接上述各專業工程的施工總承包、工程總承包和項目管理業務,及開展相應設計主導專業人員齊備的施工圖設計業務。
3、取得房屋建筑、礦山、冶煉、石油化工、電力等專業中任意1項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和其中2項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即可承接上述各專業工程的施工總承包、工程總承包和項目管理業務,及開展相應設計主導專業人員齊備的施工圖設計業務。
4、特級資質的企業,限承擔施工單項合同額3000萬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勞務分包合同有效嗎
法律主觀:
無效。個人是不具有相應建筑資質的,所以將勞務工程分包給個人是不合法的,所簽訂的 勞務分包合同 是無效的。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 民事法律行為 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法律客觀: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禁止將承包的工程進行違法分包。下列行為,屬于違法分包: (一)分包工程發包人將專業工程或者勞務作業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二)施工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分包工程發包人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專業工程分包給他人的。
掛靠公司承包給個人屬于違法嗎跟我們簽的勞務合同有效嗎?
在合同開始履行前取得資質的,可以主張合同有效。否則合同無效。
1、在同樣具備資質的情況下,包工不包料是勞務合同,包工包料是分包合同。
2、合同效力不一樣,專業分包是要征得發包人的同意,而勞務分包不需要。
3、承擔責任的范圍不一樣,專業分包,總包要對分包工程實施管理,意分包雙方要對分包的工程及質量缺陷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而勞務分包人可自行管理,并且只對總分包人或專業分包人負責,總包人或專業分包人對發包人負責,勞務分包人對以包人不直接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也明確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公司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簽訂、履行勞務分包合同和應注意的地方
1、勞務合同的相對方即分包人要有相應的資質,法律規定了13種的勞務作業企業資質。與個人或沒有相應資質的企業簽訂的合同是無效合同。
2、要區分勞務合同與專業分包合同的區別。
3、合同中一定要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尤其重要的是安全生產的權利義務,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由勞務分包人自己負責其施工隊的生產安全,好即將勞務管理的內容加到合同中。
4、如果要勞務承包人自己包料和機械設備,一定要以總承包人的名義與勞務分包人另行簽訂材料委托采購合同和機械設備租賃合同,同時發票的抬頭人也要具名總承人的名稱,付款最好是從銀行轉賬,票據存檔,再從勞務分包人的勞務費中抵扣。
5、在履行合同中,對勞務分包人的施工隊的農民工的工資要直接發送到農民工手中,具體作法:
勞務分包人向總承包人提供工人花名冊,并附上身份證明。每月工資由總承包人直接發放,由工人簽收后,由勞務分包人確認。這樣做的好處是避免總承包人的風險。防止勞務分包人利用《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借欠農工工資問題討要工程款。
個人與個人簽的工程分包合同是否有效
工程分包給個人的 聘用合同 是否有效要視情況而定。如果個人不具備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或者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進行承包的,該聘用 合同無效 。 《 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條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 建設工程合同 ,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 承包合同 。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分包給個人或無資質的公司有效嗎
進行工程建設時,發包人要將工程發包給具有資質的承包人承包,承包人承包工程的,在一定的條件下,可以分包工程,那么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分包給個人或無資質的公司有沒有效?我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分包給個人或無資質的公司有效嗎
承包工程需要具有相應的資質,所以承包單位將承包工程發包給個人或者無資質單位,分包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二十六條 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第二十九條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二、建筑工程分包的哪些情形屬于違法
根據建筑法的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除工程主體結構部分外的其他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除了建筑工程合同約定的分包外,其它分包必須事先征得發包人的允許。由此可見,分包是可以合法進行的,但合法分包應具備下列條件:
1、須經發包人同意;
2、其分包的只能是部分工作,而且是非主體結構的施工;
3、相對人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條件。
因此,只要總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或征得發包人許可,是可以依法將建筑工程分包給有合法施工資質的的單位、公司。
常見違法分包的情形
倘若總承包人沒有遵循上述規定進行分包的,就可以認定屬于違法分包。通常情況下,常見的違法分包情形包括:
1、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2、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3、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
4、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建筑法》的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所以將工程分包給個人或者沒有資質的單位,分包行為無效。
個人和個人簽訂的承包協議有效嗎
一、民法典中個人和個人包工協議有效嗎
民法典中個人和個人包工協議無效。
合同要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才有效的,工程要承包給具有資質的承包人,而個人是不具有承包資質的,所以與個人簽訂的施工承包合同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二十六條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二、承發包方式的種類有哪些
(1)按確立承發包關系的方式不同,可分為協議方式和投標方式。前者指承發包雙方根據國家計劃安排,通過協商達成協議,確定承發包關系。后者指建設單位擬定標底后,通過公開招標或指定招標兩種形式邀請施工企業投標,并選擇投標條件最優的施工企業,確定承發包關系。
(2) 按甲乙雙方隸屬關系的不同,承發包方式可分為內包和外包兩種。甲乙雙方同屬一個部門領導的,稱為內包,反之,則稱為外包。
(3)按材料供應方式的不同,承發包方式可分為包土包料、包工半包料和包工不包料三種。隨著基本建設材料供應體制的改革,包工包料方式將占主導地位。
(4) 按包工層次的不同,承發包方式還可以分為總包和分包。
在我國法律中規定了合同要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才有效的,工程要承包給具有資質的承包人,而個人是不具有承包資質的,所以與個人簽訂的施工承包合同無效,具體的規定如上。對此問題的回答如上,歡迎到進行法律咨詢。
建筑工程分包給個人合同有效嗎
法律分析:建筑工程分包給個人合同是無效的。承包人從事建筑工程必須具有主體資格,即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以及具有從事建筑行業的資質方可作為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承包方當事人,個人明顯不得成為承包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二十八條 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