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行為表現形式(危害行為表現形式有哪些)
危害行為的分類
1、作為,是指積極的行為,即行為人以積極的身體活動實施某種被刑法禁止的行為。從表現形式看,作為是積極的身體動作。從違反法律規范的性質上看,作為直接違反了禁止性的罪刑規范。2、不作為,是指消極的行為,即行為人消極地不履行法律義務而危害社會的行為。1、作為,是指積極的行為,即行為人以積極的身體活動實施某種被刑法禁止的行為。從表現形式看,作為是積極的身體動作。從違反法律規范的性質上看,作為直接違反了禁止性的罪刑規范。2、不作為,是指消極的行為,即行為人消極地不履行法律義務而危害社會的行為。從表現形式看,不作為是消極的身體動作從違反法律規范的性質看,不作為直接違反了某種命令性規范。如遺棄罪不作為構成犯罪的條件:不作為是消極的身體動作,即不為某種行為。一般是不危害社會的。不作為構成犯罪行對于作為構成犯罪,需要具備以下前提條件:行為人負有某種特定的義務。a法律上的明文規定。行為人職務上、業務上的要求。消防員c行為人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行為所產生的義務。d行為人自己先前行為具有發生一定危害結果的危險的,負有防止其發生的義務。行為人能夠履行義務。如果行為人雖有防止結果發生的義務,但是由于缺乏必要能力或其他原因而不可能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的,也不成立不作為犯罪。行為人不履行特定義務,造成或可能危害結果。
法律依據:《刑法》第十三條【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賭博的社會危害有哪些表現形式?
賭博是一種違法行為,不僅對個人身心健康產生危害,還會對社會造成一系列負面影響。以下是賭博的社會危害表現形式:
1. 破壞家庭:賭博會導致賭徒傾家蕩產、債臺高筑,甚至因此失去家庭和親友的支持,導致家庭破裂、離婚等問題。
2. 社會安全問題:為了獲取賭資,賭徒可能會有所作為,如盜竊、詐騙、搶劫等違法行為,這些行為會影響社會安全和公共秩序。
3. 經濟問題:賭博會導致賭徒負債累累、債務纏身,可能會向非法借貸者借高利貸,使得個人和家庭經濟狀況進一步惡化。
4. 個人身心健康問題:長期賭博會導致身體和心理問題,例如壓力增大、失眠、抑郁癥等,甚至會引起自殺等極端情況。
5. 對青少年的影響:賭博對青少年的影響尤其嚴重,可能會導致學業退步、人際關系問題等。
賭博不僅對個人身心健康造成危害,而且會對社會造成一系列的負面影響。因此,我們應該避免賭博,同時加強對賭博行為的打擊和預防工作。
危害健康行為的特點
危害健康的行為通常具有以下特點:
1、短視和急功近利:這種行為往往只考慮眼前的利益,忽略了長期的影響。
2、缺乏自制力:這種行為缺乏控制自己的能力,容易受到外部環境或誘惑的影響而墮落或放棄原則。
3、缺乏科學認知:這種行為缺乏科學的認知和正確的信息,往往基于片面或錯誤的認識做出決策。
4、缺乏責任心:這種行為缺乏對自己和他人的責任感,往往會給自己和他人帶來負面影響。
5、難以改變:這種行為已經形成了習慣或者成癮,難以改變或者需要付出較大的努力才能改變。
危害健康行為的分類:
1、不良生活方式與習慣:持續的定勢化的行為稱為習慣。日常生活和職業活動中的行為習慣及其特征稱為生活方式。
2、致病行為模式:致病行為模式是導致特異性疾病發生的行為模式。
3、不良疾病行為:疾病行為指個體從感知到自身有病到疾病康復全過程所表現出來的一系列行為。
4、違規行為:指違反法律法規、道德規范并危害健康的行為。
如何提高自制力:
1、制定明確目標:設定具體、明確、可行的目標,并且堅持執行。
2、建立良好習慣:將一些需要堅持的事情變成習慣,例如每天按時起床、運動、學習等。
3、意識訓練:關注自己的內心狀態和思維模式,及時糾正消極、沖動的想法,發展積極、理性的思維方式。
4、增強耐力和毅力:通過逐步增加難度和挑戰自己的方式,來提高自己的耐力和毅力。
5、學會放松和調節情緒:通過冥想、深呼吸、休息等方式,緩解緊張情緒,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6、尋求外部支持:與朋友、家人或專業人士交流,向他們尋求支持和建議,共同探討解決問題的方法。
人的不安全行為有哪些表現形式
人的不安全行為主要表現為:
①以不安全的方式、速度操作,如車輛超速行駛等
②使用不安全的工具操作,如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鐵器敲擊③在不安全的位置操作,如在起重機臂下或無防護在高處作業等
④在不安全的狀態下操作,如在機械轉動時清掃、修理、檢查等
⑤進行不安全的配置、混合或接觸,如將兩種可能發生爆炸反應的化學品混存等
⑥不使用或不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如穿工作服沒做到“三緊”、操作鉆床時帶手套等
⑦擅自拆除安全裝置或設施
⑧誤操作,如開錯開關或閥門等。
物的不安全狀態又可分為機具、材料和環境兩個方面。其主要表現如下。
(1)機具、材料方面:
①機具本身存在缺陷,如強度不夠、車輛剎車不靈、“帶病”運轉等;
②機械設備無必要的防護裝置、設施,或者雖然有但不符合安全要求;
③工件、材料、物品放置不當及物流方面的缺陷,如車間內外原材料運輸線路混亂等;
④作業方法導致的物的不安全狀態,如垂直、交叉作業等
⑤無必要的防護器具及個人防護用品,或者雖然有但不符合合要求;
⑥使用、生產具有燃爆性、毒性、放射性及腐蝕性的材料、物料,且無防護。
(2)環境方面:
①室外不良氣候,如高溫、低溫、風、雨、雪等造成的不安全狀態
②作業場所存在的各種職業危害因素及時間、空間方面的不安全狀態,如照明不良、溫、濕度不當、作業空間狹窄雜亂等。拓展資料
不安全行為
不安全行為是人表現出來的,與人的心理特征相違背的,非正常行為。職工在職業活動過程中,違反勞動紀律、操作程序和方法等具有危險性的做法,也是“三違”的部分內容。
一、概念:
不安全行為是指造成人身傷亡事故的人為錯誤。包括引起事故發生的不安全動作,也包括應該按照安全規程去做,而沒有去做的行為。不安全行為反映了事故發生的人的方面的原因。
二、分類:
⑴ 操作錯誤、忽視安全、忽視警告;
⑵ 造成安全裝置失效;
⑶ 使用不安全設備;
⑷ 手代替工具操作;
⑸ 物體(指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等)存放不當;
⑹ 冒險進入危險場所;
⑺ 攀坐不安全位置(如平臺護欄等);
⑻ 在起吊臂下作業、停留;
⑼ 機器運轉時加油、修理、檢查、調整、焊接、清掃等工作;
⑽ 有分散注意力行為;
⑾ 沒有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和用具;
⑿ 不安全裝束;
⒀ 對易燃、易爆等危險品處理錯誤。
百度百科:不安全行為
危害行為的基本特征都有哪些
刑法規定的危害社會犯罪行為分為作為與不作為兩種基本形式。作為指犯罪人用積極的行為實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社會行為,即不當為而為之。作為是人的身體的積極動作。如果行為人違反刑法禁止性規范,即違反不當為的義務而實施某種行為的,就成為危害行為中的作為。不作為是指犯罪人有義務實施且可能實施某種積極的行為而未實施的行為,即當為而不為。構成刑法中的不作為,客觀方面必須具備三個條件:行為人負有實施某種積極行為的特定義務。特定義務是法律上的義務,而不是普通的道德上的義務,其來源是法律明文規定的特定義務、職務上或業務上要求履行的義務和先行行為產生的義務。行為人有履行特定義務的實際可能性。行為人雖然具有實施某種積極行為的義務,但由于某種客觀原因而不具備履行該項義務的實際可能性,則不構成犯罪的不作為。行為人未履行特定義務。在不作為犯罪中,雖然行為人有時也實施某些積極的動作,但其未履行特定的義務。作為和不作為在我國刑法中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大多數犯罪只能由作為方式構成,有些犯罪只能由不作為方式構成,如刑法第261條的遺棄罪,即純正不作為犯。另有一些犯罪既可以由作為方式構成,也可以由不作為方式構成,如故意殺人罪,即不純正不作為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條 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怎樣理解刑法中的危害行為?它有哪些基本表現形式?犯罪的不作為的成立條件?
危害行為,是指由行為人的意識、意志支配的違反刑法規定的危害社會的客觀活動。
危害行為具有有體性、有意性、有害性三個特征:
首先,危害行為是人的身體活動或動作,包括消極活動與積極
活動。這是危害行為的客觀要素。由于危害行為是人的身體活動,因此思想被排除在危害行為之外,隨之被排除在犯罪之外。危害行為是客觀的、外在的現象,它能改變客觀世界,侵犯法益;思想是主觀的、內在的東西,其本身不可能具有行為的功能。在通常情況下,容易區分行為與思想,難以區分的是有關言論的場合。
其次,危害行為是基于人的意識而實施的,或者說是意識的外在表現,這是危害行為的主觀要素。這里的意識是指一般意義上的意識,即在判斷身體活動是否屬于客觀要件的行為時,只要考察該身體活動是否出于一般意義的意識即可。至于故意、過失與犯罪目的等,則不是作為客觀要件要素的“危害行為”的內容。由于危害行為是意識的產物與表現,所以無意識舉動被排除在危害行為之外,因而被排除在犯罪之外。如身體的反射動作,睡夢中的舉動,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行為的精神病人的舉動,就不是意識的產物與表現,盡管根據刑法第16條與第18條的表述可以說是“行為”,但它們不是犯罪客觀要件中的“危害行為”。
最后,危害行為必須是客觀上侵犯法益的行為,這是危害行為的實質要素。立法者在確定什么行為危害社會時,是從本質上考察行為是否侵犯了法益以及侵犯的程度;司法工作人員在確定什么行為危害社會時,是從法律上考察行為是否違反法律以及違反的程度。由于法益侵犯性是危害行為的實質要素,故沒有侵犯法益的行為被排除在危害行為之外,因而被排除在犯罪之外,如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行為,是保護(較大)法益的行為,因而不可能是危害行為。
危害行為的表現形式
二、 危害行為的表現形式
危害行為有多種多樣,刑法理論上根據危害行為的表現形式將眾多的危害行為分為兩種基本形式:作為與不作為。
(一) 作為
1. 作為的概念
作為是指行為人以積極的身體活動實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為。即“不當為而為之“。在刑法中大多數犯罪以作為的方式構成,如搶劫罪、詐騙罪、貪污罪、逃脫罪、強奸罪。作為是危害行為的基本形式,它自然具有危害行為的三個基本特征,此外,還具有以下特殊性:①作為的外在表現是人的身體的積極動作,如將一名婦女按倒,強行實施奸淫行為。②作為通常由人的一系列積極舉動組成,而不是僅指個別的動作。例如扒竊行為,由靠近被害人,將手伸入被害人衣袋或提包,竊取錢物等動作組成。③作為是違反刑法禁止規范的危害行為。刑法規范由禁止規范和命令規范組成,作為即違反了刑法 的禁止性規范。
2. 作為的實施方式
(1) 利用行為人自己的身體實施的作為。這是作為最常見的實施方式。身體活動既可以是四肢的活動,也可以是五官的活動,還可以是身體和其他部位的動作,例如以拳腳傷人,以口頭誹謗、侮辱、誣告他人,以眼神示意教唆他人犯罪,都是以身體實施的行為。
(2) 利用物質性工具實施的作為。如利用刀、槍、毒藥去殺人、傷人,利用偽造的證件詐騙他人錢財。
(3)利用他人實施的作為。這是指行為人利用無責任能力的人(包括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實施的行為,如教唆不滿14歲的人放火、強奸。在這種情況下,無責任能力人的行為,實際上成為犯罪分子實施犯罪的工具。
(4)利用動物實施的行為。如利用患有狂犬病的狗、貓去傷害、殺害他人,利用毒蛇傷人、殺人。
(5)利用自然力實施的作為。如某甲將一智商低下的人騙到野外,明知電閃雷鳴會對人造成危害而故意讓自然的雷擊死,即是利用自然力實施的作為。
(二)不作為
1.不作為的概念
不作為就是指行為人負有某種行為的特定義務,能夠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為。即“當為而不為”。不作為是與作為相對應的危害行為的另一種表現形式。構成刑法中的不作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行為人負有實施某種積極行為的特定義務,這是成立不作為的前提條件。行為人負有的這種特定義務是法律上的義務,不只是普通的道德義務。如果行為人沒有這種特定義務,則不構成刑法中的不作為。關于特定義務的根據或來源,通常認為有以下幾種。
①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這里的法律是指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一切行為規范的總稱,包括憲法、普通的法律(狹義)、行政法規、條例、規章等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法律規定的任何一種義務,都可以成為刑法中不作為的根據,只有其他法律所規定的義務,成為刑法規范所要求履行的義務時,才是不作為的法律義務的根據。例如,婚姻法規定的家庭成員之間有相互撫養的義務,但是夫妻兩人吵架,如果女方欲去自殺,而男方并不阻止其自殺,結果女方自殺身亡時,并不能認為男方有阻止或搶救的刑法 上的義務。因為刑法并未規定此種救助義務,所以對男方不能認定為成立刑法上的義務,從而追究其刑事責任。(這個問題目前刑法理論界有不同的看法,司法實踐中 有獎吵架后看著妻子自殺的丈夫判以故意殺人罪的判例。)
②行為人的職務上或業務上要求履行的義務。如值班醫生有為病人治病的義務,消防隊員有救火的義務。它是以該行為人擔任某種職務,從事某種業務并正在執行為前提,否則就不發生履行該義務的問題。
③法律行為引起的義務。法律行為是指法律上能夠產生一定權利義務的行為。若一定的法律行為產生某種特定的積極義務,行為人不履行該義務,以致使刑法所保護的客體受到侵害或威脅,就可以成立不作為形式的危害行為。例如,受雇為他人照顧小孩的保姆,負有看護小孩使其免受意外傷害的義務,如果保姆不負責任,見危不救,致使小孩身受重傷,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④先行行為引起的義務。這種義務是指由于行為人的行為而使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處于危險狀態時,行為人負有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險或防止結果發生的特定義務。如果行為人不履行這種義務,就是以不作為的形式實施的危害行為。例如,由于行為人的過失行為引起火災時,行為人有積極滅火的特定義務;汽車司機在交通肇事后,有及時救助傷員的義務;成年人帶小孩去游泳,負有保護小孩安全的義務。
(2)行為人有履行特定義務的可能性或履行能力。行為人雖然具有實施某種積極行為的義務,但是由于某種客觀原因存在,根本不可能履行或不具備履行該項義務的能力,則不能成立刑法中的不作為。
(3)行為人由于不履行特定義務,已經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結果的發生。這是區分作為與不作為的外在標志。犯罪的本質在于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無論不作為行為是否造成了危害結果,都有可能構成犯罪。如果刑法 以危害結果的發生作為該罪成立的要件,如果刑法規定某種犯罪的成立不要求危害結果發生時,沒有造成危害結果的不作為也可成立犯罪。
同時符合以上三個條件,就具備了不作為犯罪的客觀要件。
2.不作為犯罪的分類
在我國刑法中,由不作為的行為構成的犯罪有兩種類型:一種是只能由不作為的形式構成,實際上也由不作為的形式構成的犯罪,這種情形叫純正不作為犯或真正不作為犯。如我國刑法規定的遺棄罪即屬此類。另一種是既可以由作為構成,也可以由不作為構成,但行為人實際上以不作為形式構成的犯罪,這種情形叫不純正不作為犯或非真正不作為犯。如以不作為形式構成的故意殺人罪即屬此類。
在理解作為與不作為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 不能把作為與不作為的劃分同故意與過失的劃分相混淆。即不能認為作為的行為都是故意行為,不作為的行為就是過失的行為。作為和不作為既有故意行為,也有過失行為。例如故意殺人,既可以由作為實施,可以由不作為實施。
(2) 不能認為不作為犯罪的社會危害性一概比作為犯罪小。一般情況下,以作為形式構成的某些犯罪可以表現為非常殘酷、惡劣的手段,因而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而不作為的方式由于其本身特點的限制往往達不到這種程度,但是在某些情況下,二者的社會危害性不相上下,基本上沒有什么差別。例如,在顛覆列車案中,采用不扳道岔的不作為方式與采用破壞鐵軌、路基的作為方式相比,二者的危害程度很難說誰大誰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