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工傷鑒定到什么部門(山東工傷鑒定標準)
工傷認定在什么地方做
工傷認定可以在以下地方進行:
1、所在單位:工傷事故發生后,需要及時向所在單位報告,并到所在單位的醫院進行治療和診斷。在診斷和治療過程中,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明和材料,以便進行工傷認定;
2、勞動保障部門:如果所在單位無法進行工傷認定或者認定結果不滿意,可以向所在地的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申請時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明和材料,并按照相關程序進行申請和處理;
3、法院:在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結果不滿意的情況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重新進行工傷認定。
工傷認定的條件通常包括以下方面:
1、工傷事故的發生:勞動者在工作中發生的意外事故或職業病,如工作中受傷或患病等;
2、工傷事故與工作有因果關系:勞動者的工傷事故應與其工作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即是由于工作原因導致的身體損傷或者疾病;
3、工傷事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發生:受傷或患病的時間和地點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發生。
綜上所述,工傷認定是勞動者在工作中因工作原因受到身體損傷或者患病,需要通過相關程序進行認定和處理,以獲得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傷殘鑒定向哪個部門申請
法律分析:人身意外傷害定殘可以到司法鑒定所申請;工傷進行勞動能力鑒定需要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傷殘鑒定應該攜帶的材料: 1、被評定人應攜帶加蓋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簽字的傷殘評定申請書; 2、攜帶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檢查結果以及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后的CT、X片及診斷報告; 3、從治療醫院借閱有關手術病歷和檢查記錄。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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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鑒定在哪個部門去鑒定的
工傷鑒定在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具體如下:
1、用人單位應當在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后的第一個工作日,通過電話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或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進行申報;
2、書面申請:
申請人攜帶申請材料到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書面工傷認定申請;
3、審核材料:
社保部門對申請人的材料進行審核,如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4、認定申請: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工傷認定在哪個部門申請
一般是去工作單位所在地的嘩圓縣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制作《工傷認定申請書》,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連同其他資料交至人社局,人社局一般會在一個月內作出處理。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于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我國法律規定,一般由勞動行政部門認定工傷。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陸簡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早蘆褲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