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賠償金性質是什么(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遺產嗎)
死亡賠償金的法律依據
法律主觀:
死亡賠償金 的 賠償權利人 。由于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 財產損害賠償 ,其內容是對死者家庭整體預期收入的賠償。根據《 國家賠償法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的立法本意看:賠償權利人首先是指與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范圍內的近親屬即 第一順序繼承人 ,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完全不存在時,才開始由 第二順序繼承人 繼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人身損害賠償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女兒出車禍去世父母有賠償金嗎
女兒作為死者的 第一順位繼承人 之一,是有權利分配死者的 死亡賠償金 的。 1、分配主體為死亡賠償金的 賠償權利人 。由于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 財產損害賠償 ,其內容是對死者家庭整體預期收入的賠償。因此,賠償權利人首先是指與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范圍內的近親屬即 第一順序繼承人 ,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完全不存在時,才開始由 第二順序繼承人 繼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死亡賠償金的分割不同于遺產分配。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動予以分割,當事人請求分割且賠償協議未明確賠償項目,應視為是對權利人物質損失與精神損害的混合賠償。在分割該筆賠償金前,應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喪葬費用,并優先照顧被撫養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應根據與死者關系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生活來源等因素適當分割,而非等額分配。當然,如果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或轉讓的,應尊重其意思表示。 3、由于死亡賠償金不同于遺產,它具有人身專屬性,即專屬于受害人的近親屬,死者生前的債權人沒有請求權,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賠償金抵債。同理, 賠償義務人 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債務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賠償金。 4、遺囑是自然人按照法律的規定處分自己的財產,安排與此有關的事務,并于死亡后產生法律后果的單方 民事法律行為 ,因而遺囑事實上也就是對遺產的處分行為。而死亡賠償金并非死者的遺產,不能通過 遺囑的形式 對其進行處分,只能按補償原則在繼承人之間適當分割。
死亡賠償金性質及分配問題
法律分析:死亡賠償金性質:死亡賠償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時特有的財產損害項目,是對受害者近親屬的賠償。
分配問題:分配主體為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權利人;、由于死亡賠償金不同于遺產,它具有人身專屬性,即專屬于受害人的近親屬,死者生前的債權人沒有請求權,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賠償金抵債。同理,賠償義務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債務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賠償金;遺囑是自然人按照法律的規定處分自己的財產,安排與此有關的事務,并于死亡后產生法律后果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因而遺囑事實上也就是對遺產的處分行為。而死亡賠償金并非死者的遺產,不能通過遺囑的形式對其進行處分,只能按補償原則在繼承人之間適當割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五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離婚后一方意外死亡,賠償金給誰
離婚后死亡賠償金的分配是當事人的妻子,父母和子女都可以平等的進行分割,也就是死亡賠償金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可以被另一半一個人全部占有。而且,死亡賠償金如果是當事人在離婚之后才取得到,其實在這種情況下前妻或者前夫已經沒有分配的資格了。
一、離婚后死亡賠償金如何分配?
1、分配主體為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權利人。由于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其內容是對死者家庭整體預期收入的賠償。因此,賠償權利人首先是指與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范圍內的近親屬即第一順序繼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完全不存在時,才開始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權人可否對死亡賠償金提出主張?由于死亡賠償金不同于遺產,它具有人身專屬性,即專屬于受害人的近親屬,死者生前的債權人沒有請求權,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賠償金抵債。同理,賠償義務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債務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賠償金。
二、死亡賠償金的性質特點
1、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根據《民法通則》第119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國家賠償法》第34條規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造成死亡的,應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由此可見,死亡賠償金是不法行為致人死亡時特有的財產損害項目,是對受害者近親屬的賠償。
2、死亡賠償金的特點:
(1)死亡賠償金并非死者的遺產。遺產表現的財產權益系死者生前已經合法所有的,而死亡賠償金的形成及賠償金的實際取得均發生在死亡之后。
(2)死亡賠償金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所取得的合法財產。夫妻關系終結于離婚或一方死亡(包括宣告死亡),而死亡賠償金產生于夫妻關系終結之后。
(3)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近親屬的賠償,并非對死者自身的賠償,是對受害人近親屬因受害人死亡導致的生活資源的減少和喪失的補償。
三、交通事故的死亡賠償金屬于遺產嗎?
1、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不算死者遺產,這是因為,繼承法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是是公民死亡后對死者家屬的補償,所以不是遺產。但分配的時候,會參照遺產處分。
2、對死亡賠償金原先理論上和司法解釋上認為是精神損害撫慰金性質的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明確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
(二)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
(三)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
妻子可以分到死亡賠償金的前提條件是該筆死亡賠償金是在雙方還沒有離婚的時候就已經取得的,死亡賠償金不被列入夫妻共有財產的范圍中,而存續期間獲得的這筆賠償,也要和夫妻共同財產區分出來,單獨的對死亡賠償金來說,按照繼承法當中的繼承順序,第一順位繼承人都有權利要求分割。
死亡補償金和賠償金的區別在哪
一般補助金理解為“撫恤金”。死亡賠償金,又稱死亡補償費,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給其近親屬所造成損失的一種補償。而死亡撫恤金則是國家按照相關規定對在戰爭中犧牲以及因公犧牲的人員家屬撫慰和經濟補償。生命本身不可能也不必要用金錢進行計算,所以,“死亡賠償金”或撫慰金不是對死者生命本身的賠償,而是撫慰死者的近親屬。
所謂“撫”的意思是愛撫,物質彌補精神的撫慰;“慰”意思是安撫招納或接納安慰,而且兩者支付的主體和法律依據不同。
在我國不同的階段和不同的法律法規中,對涉及死亡賠償內容的概念并不一致。有的叫“死亡撫恤金”、有的叫“死亡補償費”,有的叫“死亡賠償金”。《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則沒有死亡賠償金概念出現,而是以供養人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概念出現。不同法律規定的“死亡賠償金”相同或近似的名稱,但計算方法并不相同,數額差異巨大、而且享受范圍不一樣。
死亡賠償金,也稱死亡補償費,是指受害人因各種非正常事故或死亡的,由相關責任人按照一定的標準給予死者家屬的一定數量的賠償。既包括死者喪葬費用也包括其親屬的精神撫恤金等各種賠償。
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指死亡賠償金究竟是對誰的何種損害的賠償,關系到死亡賠償金的確定、計算、給付等。在此問題上,世界各國法律存在共識,即死亡賠償金絕非對死者的財產損害的賠償,而是對與受害死者有關的一些親屬的賠償。但在立法例上有兩種,即“扶養喪失說”與“繼承喪失說”。
《國家賠償法》第34條規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造成死亡的,應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由此可見,死亡賠償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時特有的財產損害項目,是對受害者近親屬的賠償,有以下特點:
1.死亡賠償金并非死者的遺產。遺產表現的財產權益系死者生前已經合法所有的,而死亡賠償金的形成及賠償金的實際取得均發生在死亡之后。
2.死亡賠償金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所取得的合法財產。夫妻關系終結于離婚或一方死亡(包括宣告死亡),而死亡賠償金產生于夫妻關系終結之后。
3.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近親屬的賠償,并非對死者自身的賠償,是對受害人近親屬因受害人死亡導致的生活資源的減少和喪失的補償。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三十四條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復費等因殘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繼續治療所必需的費用,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國家規定的傷殘等級確定,最高不超過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三)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生活費的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周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
車禍賠償金, 父母,妻子,孩子,應各得多少,如何算,,
原則上是平均分配。妻子、兒女、父母均是平等獲得。小孩可以適當分得多一點,為其以后更多的撫養、教育留下必要充足的保障。父母的話:也可以適當調整多一點。
法律分析
第一,死亡賠償金是指受害人因各種非正常事故或死亡的,由相關責任人按照一定的標準給予死者家屬的一定數量的賠償,既包括死者喪葬費用也包括其親屬的精神撫恤金等各種賠償。第二、明確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方能確定如何分配問題。死亡賠償金是否是死者的遺產,答案是否定的,公民的遺產是公民生前所享有的一切財產權以及知識產權,而死亡賠償金的獲得,是在死亡之后產生的或是由于該公民的死亡產生的,在時間判斷上,可以很明確的判斷死亡賠償金不應屬于死者的遺產。同時死亡賠償金之所以獲得,是死者親屬根據法律規定獲得的權利權利的享有者非為死者本身,因此權利而獲得的金錢收入,當然也不能夠認為是死者的遺產,這應當是相當明確無疑的。第三,既然死亡賠償金不屬于遺產,原則上這筆錢屬于父母、妻子、子女共有所有,也就是簡單來說上述人員對這筆錢進行平分。但在實踐中,法院對于死亡賠償金存在糾紛的判決來看,法院會綜合考慮各近親屬與死者的身份關系、共同生活關系以及實際生活狀況合理分配,如死者在成家之后一直與妻子和子女共同生活,對于父母僅是盡贍養義務,那么其妻子和子女應該多得死亡賠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法律上死亡賠償金妻子,兒子,父母的分配比列是多少?
死亡受害人獲得的死亡賠償金,是按照死亡受害人生前親疏遠近、共同生活與否以及生活來源等因素考。妻子,兒子,父母的分配比例法律沒有具體規定。
法律分析
死亡賠償金分配主體為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權利人。由于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其內容是對死者家庭整體預期收入的賠償。死亡賠償金的分割不同于遺產分配。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動予以分割,當事人請求分割且賠償協議未明確賠償項目,應視為是對權利人物質損失與精神損害的混合賠償。父母尚未喪失勞動能力,雖然不屬于受害人生前的被扶養人,但是照樣可以參與分割死亡賠償金。并且,兒子先于父母死亡,對留下的遺產,可以按法定繼承。按規定,法定繼承的第一順序是配偶、子女、父母,因此其父母還可以參與分割遺產。父母尚未喪失勞動能力,不能主張被扶養人生活費。按規定,受害人生前扶養的人喪失生活來源,加害人應依法向其賠償必要的費用,即為被扶養人生活費。所以,其父母尚未喪失勞動能力,死亡受害人生前未負擔扶養義務的,那么其父母不能獲得被扶養人生活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死亡賠償金主要由誰享有
法律分析: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權利人為死者的近親屬,其內容是對死者家庭整體預期收入損失的賠償,其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而不是精神損害賠償。死亡賠償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對死者近親屬所支付的賠償,不屬于死者的遺產,不能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確定的遺產分配原則進行分割,應根據與死者關系的遠近和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合理分配。
死亡賠償金雖然不屬于遺產,但在處理時會參照遺產繼承人順序進行分配,第一順序是配偶、父母、子女,其他人員是第二順序,如果沒有第一順序的人員,死亡賠償金才在第二順序的人員中分配。死亡賠償金的具體分割,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如果實在協商不成,也可向法院起訴。法院一般情況下會按照均等分割原則處理死亡賠償金,同時也會酌情考慮各近親屬的客觀情況進行分割。對于死亡賠償金的分配,現行法律無明確具體的規定,所以應當按照已有的相關法律的立法意圖,并結合生活中的實際情況來確定分配的范圍和方法,鼓勵生活條件優越的人少分或不分,更多地扶持貧困或生活條件差的人,從而能合法合理的分配好,更能使中華民族得傳統美德得到弘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