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構累犯制度的必要性有什么
找《西南政法大學》鐘華燊 2010年“論我國特殊累犯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其完善”一書的內容QQ:729705676
論我國特殊累犯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其完善鐘華燊 【摘要】: 累犯制度由來已久,世界各國刑法對其都作了規定。在我國,該制度的最早淵源,參見《尚書》中有關“怙終賊刑”之規定。從此,在我國各朝代的法典中,累犯制度均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西方國家的累犯制度,發端于古羅馬法中所確立的,對重新犯罪的行為人予以加重處罰的規定。就累犯制度的基本類型而言,有普通累犯制、特殊累犯制和混合累犯制,我國采第三種方式,即累犯包括普通累犯和特殊累犯。 我國刑法第66條對特殊累犯作了規定,這是司法機關在實踐中認定特殊累犯并對符合其構成要件的犯罪行為人從嚴處罰的法條依據,也是我們研習特殊累犯制度的法律基礎。但隨著社會的發展,其不足之處也漸趨明顯,主要表現為法律規定的嚴重滯后、無法充分實現特殊累犯制度設置的目的等方面。本文從我國現行刑法的相關規定入手,在對我國現行特殊累犯制度作了簡要介紹后,重點分析了該制度的幾個不足之處,并就此提出一些完善建議。 本文分為四個部分,約2萬字。 第一部分是我國刑法關于特殊累犯的規定。在分析現行特殊累犯制度的過程中,結合特殊累犯的構成要件,闡述了該制度在實現刑法打擊和預防犯罪目的方面的積極作用,并在此基礎上提出本文的寫作主題——我國現行特殊累犯制度存在缺陷,應當予以改進和完善,為第二部分的進一步探討埋下伏筆。 第二部分是現行特殊累犯制度存在的缺陷。在前一部分介紹了我國現行刑法關于特殊累犯制度的相關規定之后,本部分具體分析了該制度的幾個不足之處,主要表現在:(一)可以構成特殊累犯之罪的范圍過于狹窄;(二)規定特殊累犯(甚至是普通累犯)不得假釋,缺乏合理性;(三)條文用語不夠嚴謹、周密;(四)將成立特殊累犯的主體僅限于自然人,沒有科學性等四個方面。 第三部分是完善我國現行特殊累犯制度的幾點建議。在分析了我國特殊累犯制度的幾個不足之處后,筆者大膽地就此問題提出了一些拙劣的完善建議:(一)擴大構成特殊累犯之罪的范圍;(二)應明確特殊累犯亦可以假釋,但條件可以適當從嚴;(三)將《刑法》第65條中的“刑罰執行完畢”改為“主刑執行完畢”;(四)擴大成立特殊累?犯的主體范圍,明確單位可以成為特殊累犯的犯罪主體。 第四部分是小結。在分析了現行特殊累犯制度存在的缺陷,并提出相應修改建議后,結合制度變遷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筆者在這一部分對我國刑法規定累犯制度和假釋制度的有關條文表明了整體的修改意向,以求能夠為完善我國的刑事立法起到一定的作用。
【關鍵詞】:特殊累犯 危害國家安全罪 毒品犯罪 有組織犯罪 多次累犯 單位累犯
【學位授予單位】:西南政法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0
【分類號】:D924.1
【DOI】:CNKI:CDMD:2.2010.162989
【目錄】:
內容摘要6-8Abstract8-11引言11-12一、我國刑法關于特殊累犯的規定12-13(一) 前罪和后罪均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12-13(二) 必須是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再犯罪13二、現行特殊累犯制度存在的缺陷13-18(一) 可以構成特殊累犯之罪的范圍過于狹窄13-14(二) 規定特殊累犯(甚至是普通累犯)不得假釋,缺乏合理性14-16(三) 條文用語不夠嚴謹、周密16(四) 將成立特殊累犯的主體僅限于自然人,沒有科學性16-18三、完善我國現行特殊累犯制度的幾點建議18-33(一) 擴大構成特殊累犯之罪的范圍18-281. 為何要擴大構成特殊累犯之罪的范圍18-192. 成立特殊累犯之罪的范圍應如何擴大19-28(二) 應明確特殊累犯亦可以假釋,但條件可以適當從嚴28-29(三) 將《刑法》第65 條中的“刑罰執行完畢”改為“主刑執行完畢”29(四) 擴大成立特殊累犯的主體范圍,明確單位可以成為特殊累犯的犯罪主體29-33四、小結33-35致謝35-36參考文獻
政協委員朱征夫建議設前科消滅制度,你認為有必要嗎?實施起來會有何難點?
全國政協委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浩天信和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會議主席朱征夫表示,他今年的提案之一是建議設立前科消滅制度,消除已改過自新前科人員的恥辱標簽。
《刑法》第100條規定了前科報告制度,該制度強化了犯罪的非刑罰制裁力度,與累犯制度共同體現了再犯預防的價值追求,從預防犯罪角度來看具有合理性和積極意義。
“但前科對于已改過自新的人員來說是一種恥辱的標簽。”朱征夫認為,前科報告制度容易導致前科人員就業困難甚至面臨生存問題,極易滋生再次犯罪。此外,因親屬為前科人員而受到職業限制,也違反了責任自負原則和平等原則。因此,前科消滅制度的設立極有必要。
前科消滅制度是指被法院宣告構成犯罪的行為人,在具備法定條件后,經過法定程序注銷其犯罪記錄,從而不再對其所具有的犯罪記錄進行規范性評價,恢復其正常法律地位的刑事制度。
目前法國、俄羅斯、越南等國家都有明確的前科消滅制度的立法規范,我國在《刑法修正案(八)》和刑事訴訟法第275條中規定了針對未成年人的有限的前科消滅制度,即對符合條件的前科記錄予以封存,僅對辦案機關或有關單位開放查詢。
朱征夫表示,這并非真正意義上的前科消滅,而僅僅是前科封存,但對于前科消滅制度的設立具有積極的意義。
他認為,在當前我國大力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背景下,適時設立和構建覆蓋成年人和所有未成年人的前科消滅制度,既體現了刑事政策輕緩化、人性化司法理念,也反映了對社會邊緣群體的人文關懷。
不過,他也表示,前科消滅制度的構建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尤其是在目前并無法律支撐的情況下,需要統籌考慮法律規范沖突、價值沖突、時代背景及公眾態度等制約因素,更需要科學的頂層設計和司法、行政及社會力量的配合。
因此,他建議,明確前科消滅的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前科不必然消滅,而是要綜合考慮罪名、刑期、時效性、服刑期間及服刑完畢之后一定時期內的表現等因素,經特定審核程序后宣告消滅。
累犯制度建立的意義和目的分別有哪些
建構累犯制度的必要性:
1、建構單位累犯制度是懲罰與預防單位犯罪的現實需求;
2、建構單位累犯制度是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必然選擇;
3、建構單位累犯制度是確保轉型時期社會和諧的積極舉措。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六條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為什么設立特別累犯制度
特別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被判處刑罰(對于刑罰種類沒有要求),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后的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之人。
特別累犯的構成條件為:
1.前罪和后罪必須都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
2.前罪被判處的刑罰和后罪應判處的刑罰的種類及其輕重不受限制。
3.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即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特別累犯,不受前后兩罪相距時間長短的限制。
規章制度的重要性與必要性是什么?
規章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的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或一定的規格。制度是整個社會的游戲規則,更規范的講,它們是為人們的相互關系而人為設定的一些制約。
規章制度的主要包括:勞動合同管理、工資管理、社會保險福利待遇、工時休假、職工獎懲,以及其他勞動管理規定。
單位的制度化管理這種模式的好處有:
一是可將優秀人員 的智慧轉化成為單位眾多 職員 遵守的具體經營管理行為, 形成一個統一的、 系統的行為體系。
二是能夠發揮單位的整體優勢, 使單位內外能夠更好的配合, 可以避免由于單位中的員工能力及特點的差異, 使單位生產經營管理產生波動。
三是為單位員工能力的發揮制定了 一個公平的平臺, 不會因為游戲規則的不同、 評分標準的不同, 對員工努力的評定產生大的誤差。
四是有利于員工更好的了 解單位, 能夠更好的規范單位的工作流程, 讓員工能夠在其中找對自己的位置, 有法可依, 使工作更順暢。
規章制度的重要性與必要性是什么?
規章制度的重要性與必要性是:
企業的規章制度是企業行為規則的總和,是一種顯現的企業文化。員工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認識企業的規章制度,首先是內容,體現了員工的權利和義務;執行,具有權威性和強制性。
目的,保證企業目標的實現。嚴格的規章制度,只有建立在全體職工的自覺遵守的基礎上,才能真正產生效果。要向員工進行宣傳教育,讓員工真正認識企業規章制度的重要性,教育員工認識自己的主人翁地位,增加健全規章制度的主動性、自覺性。
同時典型事例教育員工認識到無章可循的危害性,引導員工查漏洞、想辦法、建措施,把防范措施納入規章制度中,使企業的規章制度不斷健全與完善。
完善的規章制度對于企業和員工來說都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不論規矩、何以成方圓”也正是其中的道理。
企業不僅需要制定完善的規章制度,而且企業的管理者更應當帶頭的去遵守,以自己的一言一行,一品一貌去教育員工,正如“子帥已正,孰敢不正”。
也只有這樣,企業才能真正的建立整套穩定成熟的運營機制,使企業在市場經濟競爭中處于不敗之地。而員工也應當利用規章制度保護自己勞動權益的同時,能自覺遵守各項規章制度,為企業的發展展示自己的才華,去體現自己的人生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