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農村宅基地糾紛該如何處理(關于農村宅基地的法律規定)
農村宅基地糾紛處理辦法
農村宅基地糾紛處理辦法有:
1、進行協商解決;
2、進行行政解決;
3、通過司法解決。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買賣合法嗎
按照法律規定農村宅基地買賣不合法,但宅基地上建的房子可以在本村合法買賣。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但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是經本村村民委員會同意,且最終取得鄉級政府的批準;
2、是轉讓人與受讓人同為本村村民;
3、是受讓人無宅基地,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
下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依據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的建設用地總量不得超過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
農村宅基地矛盾處理方法
法律主觀:
多年來,國土局掌握和積累了一些有效解決農村宅基地矛盾的方法和途徑,可以幫助我們在實際工作中把一些棘手的土地矛盾糾紛進行鈍化,因人而異,因事而異,巧妙地利用這些工作技巧可以收到化干戈為玉帛的良好效果,做好農村宅基地矛盾糾紛糾紛調處工作,可以為構建和諧社會奠定堅實的基礎。 方法一:政策攻心法。這是我們最常用的方法之一,這種方法適用于對法律 法規 不了解或者是不懂的人群。在具體工作中,我們首先要向當事人宣傳國家的土地政策法規;其次是結合土地矛盾糾紛的具體情況,對照法律條文的具體條款,進行逐詞逐句的分析講解,讓其了解違背政策將承擔的后果;第三是經過耐心細致的工作,可以使矛盾雙方心悅誠服的接受我們的調解。 方法二:換位思考法。這種方法適用于善解人意和愿意諒解人的人群。所謂的換位思考法,就是將矛盾雙方的位置進行互換,雙方站在對方的立場和觀點上,讓其感受對方的態度和承受力,使其在思想上發生轉化,最終取得矛盾的化解。 方法三:推心置腹法。這種方法適用于性格直率的人群。在調解矛盾糾紛的過程中,我們要敞開心扉說亮話,講出心里話,講一些真實可信的話,讓對方能夠完全接受,使對方能夠感到,從而打動對方的心聲,取得對方的諒解和理解。這是最容易、最有效的土地矛盾糾紛調解的方法。 方法四:典型案例引導法。這種方法適用于注重現實的人群。在處理土地矛盾糾紛中,我們適時地引用身邊的正反典型案例引導矛盾雙方當事人,以人說事,以事說人,以古說今,讓其進行比較,發現自己在土地矛盾糾紛中存在的不足之處,從典型案例中吸取經驗和教訓,明白其中的益處和害處,從而弱化土地矛盾糾紛,最終達到解決問題的目標。 方法五:初始矛盾快速制止法。俗法說:“小漏不補,大漏受苦。”土地矛盾糾紛也是這樣的道理,在矛盾糾紛的初發階段,作為國土部門就要早發現,早介入,早制止,早處理,國土管理人員要深入矛盾一線,面對矛盾,正視矛盾,控制矛盾,不讓矛盾擴大化,把矛盾糾紛消滅在萌芽狀態,重點要把握“早”和“快”這兩個環節,這樣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方法六:偏激矛盾冷處理法。這種方法適用土地矛盾比較重大和突出的糾紛,最適用于對 法律知識 和方針政策不全面了解的人群。矛盾的雙方如果是對政策法規一知半解的人,說懂也不懂,說不懂也不全懂,自認為對政策法規了解的人,最容易把矛盾糾紛由小變大,由簡單變復雜,由容易解決變成難以處理,處理這類矛盾糾紛就不要過于熱情,要外冷內緊,表面上冷淡,實際上要重視,更不能草率和著急,切不可急于求成。必須讓矛盾的雙方盡情地訴說和發泄,這個時候,矛盾雙方的情緒是很難控制的,負責調解矛盾的國土人員不要去作任何的解釋和調解,把矛盾糾紛的雙方“晾”在一邊,也就是把矛盾糾紛進行“冷卻”,等矛盾糾紛雙方情緒穩定下來,這個時候處理起來就容易多了。
法律客觀: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八條
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農村宅基地出路糾紛處理
法律分析:對一宗宅基地可由兩個以上村民共同使用,具有共同使用權,共有土地使用面積可以在共有人之間分攤。對于共同使用的宅基地在未經共有人同意,部分共有人擅自使用引發糾紛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查明一方在建房時,對方明知而未提出異議的,可在不妨礙他人和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判令占有人繼續使用。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人與他人合資建房后發生的房屋產權糾紛,因涉及宅基地使用權,處理時應先征求土地管理部門的意見,如主管部門批準雙方共同使用宅基地的,可以判決明確各自的房屋產權;如主管部門不批準雙方共同使用該宅基地的,可以明確對房屋各自的份額后,判決房屋產權給有宅基地使用權的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他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農村宅基地糾紛處理辦法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宅基地糾紛的解決辦法,主要有三種:
(一)協商解決,《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據此規定,公民之間發生的宅基地糾紛,應當先通過協商的方式加以解決。
(二)行政解決。
(三)司法解決,對于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被侵權人可以不經行政機關的處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此外,宅基地糾紛還可以通過人民調解來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關于農村宅基地糾紛該如何處理
農村宅基地糾紛處理方式如下:
1、進行協商解決。《土地管理法》第16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所以可知公民間的宅基地糾紛,應當先通過協商的方式處理。
2、進行行政解決。《土地管理法》第16條規定: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這說明當地政府有責任也有義務處理公民之間的糾紛。
3、通過司法解決。《土地管理法》第16條: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這說明通過協商、行政的處理,公民都不服的,能上法院起訴。
擴展資料
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土地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