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的擔保形式有什么
借款合同的擔保方式有哪些
法律分析:借款合同的擔保方式如下:1、保證。保證是指保證人與貸款人約定,當借款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承擔責任的行為。2、抵押。抵押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法律規定的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3、質押。包括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分別舉例說明合同的五種擔保形式
擔保的有五種方式:保證、抵押、質押、定金、留置保證是債的擔保方式的一種,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由此可見,第一,保證是一種雙方的法律行為;第二,保證是擔保他人履行債務的行為;第三,保證是就主債務履行負保證責任的行為。另外,還應注意,保證擔保的保證與通常意義上所說的保證是有區別的,這是一種債權擔保制度,是具有法律意義的。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擔保需要訂立抵押合同,在抵押合同中,抵押權人是接受擔保的債權人,抵押人是提供抵押物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抵押物是作為擔保債權履行而特定化了的財產。抵押擔保有以下特點:1.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債務人自己。這與保證不同,在保證擔保中,債務人自己不能作為擔保人。2.抵押物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這與質押不同,質物只能是動產。3.抵押人不轉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繼續占有、使用抵押物。這也與質押不同,質物必須轉移于質權人占有。4.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擔保是以抵押物作為債權的擔保,抵押權人對抵押物有控制、支配的權利。所謂控制權,表現在抵押權設定后,抵押人在抵押期間不得隨意處分抵押物。所謂支配權,表現在抵押權人在實現抵押權時,對抵押物的價款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優先受償,是指當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其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權時,有抵押權的債權人優先于其他債權人受償。質押擔保是貸款的一種擔保方式,即借款人可以用銀行存款單、債券等權利憑證作為質物交貸款銀行保管,當借款人不能還款時,貸款銀行依法處分質物償還貸款本息、罰息及費用。目前對質物有較嚴格的要求,僅限于銀行存款單、國家債券、國有銀行發行的金融債券及銀行匯票、銀行本票。且銀行存款單必須是此項貸款經辦銀行的存單,且銀行承諾免掛失;憑證式國債僅限于此項貸款經辦銀行代理發行并兌付的國債。定金是指當事人一方在合同成立后或履行前,依照約定向對方支付的一筆金錢,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擔保應注意以下事項:1、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2、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即使當事人已簽訂了定金合同,如果未實際交付定金,定金合同也不能生效。3、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留置是指債權人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依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該財產,以留置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留置物,從所得價款中優先得到清償。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對已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在債權未能如期得到清償前,留置該動產作為擔保和實現債權的權利。留置是我國經濟生活中較普遍存在的一種合同擔保形式。其設定的目的,是督促債務人及時履行義務,在債務人清償債務之前,債權人有占有留置物的權利。當規定的留置期限屆滿后,債務人仍然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折價或者拍賣、變賣留置物,并從所得價款中得到清償。如果債務人在規定期限內履行了義務,債權人應當返還留置物,不得濫用留置權。歸納起來留置擔保具有以下特點:(1)留置擔保,依照法律規定直接產生留置權,不需要當事人之間有約定為前提。(2)被留置的財產必須是動產。(3)留置的動產與主合同有牽連關系,即必須是因主合同合法占有的動產。(4)留置權的實現,不得少于留置財產后兩個月的期限。(5)留置權人就留置物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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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擔保的擔保方式有哪些呢
有下列方式:1、保證。保證是指保證人與貸款人約定,當借款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承擔責任的行為。2、抵押。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法律規定的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3、質押。包括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法律依據】《擔保法》第63條,本法所稱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
擔保的方式有哪些?
1、保證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主合同的義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2、抵押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抵押財產的占有,將抵押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3、質押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或者將其財產權利交由債權人控制,將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的價款優先受償。
還有留置指在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中,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了擔保合同的履行,預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數額的金錢的行為。
上述5種擔保方式中,留置是法定擔保方式,即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留置權,無需當事人之間約定。其他4種擔保方式需由當事人之間約定,是協議的擔保方式。
擴展資料:
一、擔保的業務范圍有
1、保證擔保范圍: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2、抵押擔保范圍: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抵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3、質押擔保范圍: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質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4、留置擔保范圍: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二、保證人的權利
1、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享有向主債務人請求償還的權利。其實際清償額大于主債權的,保證人只能在主要債權范圍內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保證人求償權適用3年的訴訟時效,從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完畢之日起算。
2、保證人對債權人不享有請求給付的權利。其權利主要為抗辯權和抵銷權。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擔保方式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擔保
擔保的方式有哪些
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保證: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與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主合同的義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關于擔保的方式有哪些的問題,下面我為您詳細解答。
一、擔保的方式有哪些
1、擔保方式有: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
(1)保證: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與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主合同的義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抵押: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抵押財產的占有,將抵押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
(2)擔保方式可以分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其中保證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一般保證;二是連帶保證,屬于人保;抵押分為動產抵押與不動產抵押兩種,屬于物保。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抵押權的定義】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四百二十五條
【動產質權的定義】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第四百四十七條
【留置權的定義】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第五百八十六條
【定金擔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二、擔保借錢承擔什么責任
1、擔保借錢,借款擔保人要承擔以下責任,要看擔保人是承擔的一般擔保還是連帶擔保,如果擔保合同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如為連帶擔保則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2、還有就是注意是否超出保證期間。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擔保借錢,債務人無力償還,還在擔保期間給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所以,如果是承擔一般保證,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擔保責任。反之,約定連帶保證的,債務人無力償還,債權人可以直接找保證人主張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