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管轄權有異議怎么去解決
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管轄權有異議怎么辦
法律分析:對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管轄權存有異議時,應當以書面的方式在答辯期滿前提出。對于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仲裁委員會應當進行審查,若異議成立,案件會被移送至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同時當事人會收到書面的通知。
法律依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 第十條 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的,應當在答辯期滿前書面提出。仲裁委員會應當審查當事人提出的管轄異議,異議成立的,將案件移送至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并書面通知當事人;異議不成立的,應當書面決定駁回。
當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勞動仲裁可以提管轄權異議嗎
法律主觀:
在勞動仲裁中,當事人可以提管轄異議。但是應當在答辯期滿前書面提出。而仲裁委員會應當審查當事人提出的管轄異議,異議成立的,將案件移送至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并書面通知當事人;異議不成立的,則書面駁回。
法律客觀: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十條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的,應當在答辯期滿前書面提出。仲裁委員會應當審查當事人提出的管轄異議,異議成立的,將案件移送至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并書面通知當事人;異議不成立的,應當書面決定駁回。當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十一條當事人申請回避,應當在案件開庭審理前提出,并說明理由。回避事由在案件開庭審理后知曉的,也可以在庭審辯論終結前提出。
工傷保險待遇糾紛管轄權異議如何解決?
工傷 如果發生在我們的身上,對于我們每一個人的影響往往都是非常大的,因為受了工傷之后一般都是不能夠進行工作的,所以就無法保證自己的收入。如果 工傷保險 待遇糾紛有 管轄權 的異議我們需要向當地的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可以按照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來進行處理。 勞動爭議 ,由用人單位住所地或者 勞動合同 履行地 勞動爭議仲裁 委員會 管轄 。 《 工傷保險條例 》 第五十四條 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 工傷待遇 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 合同履行 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發生工傷糾紛怎么辦? 1、如果在工作過程中遇到事故傷害,應當馬上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同時,及時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 工傷認定 。如果自己長期在煤礦、采石場或有毒有害等場所工作,發現自己身體不適,一定要到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所屬的 職業病 防治所進行診斷,確認為職業病后,再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職工如果對勞動保障部門工傷認定結論不服(如不認定為工傷),還可以在收到 工傷認定書 60日內提起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還可以在15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訴訟 。 2、被認定為工傷后,應拿著工傷認定書到當地 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申請 傷殘等級鑒定 。拿到工傷認定書和傷殘等級鑒定書之后,就可以到用人單位或勞動保障部門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領取工傷保險待遇。如果所在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用人單位參加了工傷保險的,就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標準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3、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如果對工傷 賠償金 額達不成一致意見,可以 申請勞動仲裁 解決糾紛。 你如果是單位繳納工傷保險的,到原單位所在地先認定工傷,根據規定享受待遇即可。如果是民工,在事故發生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認定。 關于 農民工 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4]18號 三、用人單位注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原則上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未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的,在生產經營地參加工傷保險。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后,在參保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參保地的規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在注冊地和生產經營地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在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生產經營地的規定依法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對于工傷保險待遇糾紛 管轄異議 問題如何解決,我們國家是有著相關的規定的。對于這個問題我們首先需要去當地的勞動保障部門進行 工傷鑒定 ,因為異議往往出現在賠償方面。我們國家規定了不同的工傷等級是有著明確的 賠償標準 的,所以說對于這個問題我們不需要擔心。
仲裁有異議怎么辦
法律分析:對勞動爭議仲裁管轄權裁決異議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裁決或者提起訴訟。對一般民事仲裁,按雙方協商達成的仲裁協議選定仲裁機構,不存在管轄權異議問題。對于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是指勞動者實際工作場所地,用人單位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注冊、登記地。用人單位未經注冊、登記的,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主管部門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所在地。案件受理后,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發生變化的,不改變爭議仲裁的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勞動仲裁管轄權異議怎么申請
法律分析:申請人認為仲裁委不具有管轄權,可以書面提出管轄權異議,如果申請人認為仲裁委不具有管轄權,則可以書面提出管轄權異議,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后,仲裁委應當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移送至有管轄權的仲裁委,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勞動仲裁管轄權異議
法律主觀:
第一個問題:勞動仲裁與訴訟 管轄權異議 的,得到裁定的,對裁定結果不滿,可以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請撤銷裁定。但目前無論是《勞動法》、《 勞動合同法 》、《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中對此都沒有明確規定。只有《勞動 人事爭議仲裁 辦案規則》(二○○九年一月一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2號令)在“第十四條”似乎給了異議人(被申請人)一條及時“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申請撤銷”的法律救濟途徑,即“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的,應當在答辯期滿前書面提出。當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當事人因此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申請撤銷。”可是,尋求前述救濟途徑的前提,僅是“當事人逾期提出(管轄異議)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當事人因此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情形,而“當事人適時提出管轄異議而 不服勞動仲裁 機構駁回其管轄異議的裁決”的情形并不涵蓋其中。綜上,由于立法的缺失,個人覺得只能向所在地法院提起撤銷裁決了。第二個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勞動爭議 仲裁委員會 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和適應實際需要的原則設立。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市、縣設立;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區、縣設立。直轄市、設區的市也可以設立一個或者若干個 勞動爭議仲裁 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所以,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沒有上一級仲裁委員會了,不像人民法院,有基層院和中院、高院、最高院的設置。
法律客觀: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十條 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的,應當在答辯期滿前書面提出。仲裁委員會應當審查當事人提出的管轄異議,異議成立的,將案件移送至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并書面通知當事人;異議不成立的,應當書面決定駁回。 當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