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房產屬于誰(結婚房產新政策)
結婚后房產屬于雙方嗎
法律主觀:
結婚之后的房產一般 屬于共同財產 。但如果是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且遺囑或贈與協議中明確表示,該財產僅歸繼承人或受贈人一方所有的,不得認定為 夫妻共同財產 。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繼承 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婚后領證的房產屬于夫妻共有財產嗎
一般夫妻領證,也就是領取到了結婚證,那么從領證的那一刻開始,各自取得的財產原則上就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在夫妻雙方沒有特殊約定的情況下,領證之后買房的,其實都是應當認定為夫妻共有的財產。
一、婚后領證的房產屬于夫妻共有財產嗎
領取結婚證那一刻起,兩位就是夫妻,自此買房,只要房產證是夫妻一方名字,或兩位名字,在沒有事先特殊書面約定前提,住房都是婚后取得共有財產。
《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工資、獎金;
生產、經營的收益;
知識產權的收益;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二、結婚后買房的問題分析:
(一)夫妻一方所有不動產的情況
男女雙方在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以后,如果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了不動產,而且這個不動產的產權只登記在了出資人子女名下,那么該不動產就被視為該方父母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因此這種情況下該不動產是出資人子女的個人財產。
(二)夫妻雙方共有不動產的情況
1、婚后一方父母出資購買不動產的情況
男女雙方在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以后,如果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了不動產,而且該不動產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或者出資人子女的配偶名下,則認為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房屋歸夫妻共同共有。
2、婚后雙方父母出資購買不動產的情況
男女雙方在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以后,如果雙方父母共同出資購買了不動產,而且該不動產只登記在了一方子女名下,這種情況下該不動產并不當然的認為是該方子女的個人財產,首先要看當事人是否有約定,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認為該不動產是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
3、婚后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購買不動產的情況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購買房產,并已辦理房屋產權登記,不論房屋產權登記在誰的名字,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依法平均分割。而且房產證上可以寫夫妻二人的名字,根據2011年國稅局的最新規定,不會對夫妻房產證加名征稅。
(三)婚后買房產權歸于其他人所有的情況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了以一方父母或他人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因為房改房一般都與一定的職工身份相關,也就是只有具有一定身份的人才能取得房改房的產權,而身份資格又是不能轉移或變更的。
所以此時房屋登記在一方父母或他人名下,屬于一方父母或他人所有,夫妻雙方當時的出資只能作為債權處理,也就是當夫妻任何一方提出要求時擁有產權的父母或者他人應當歸還出資方對該房改房的購買出資。
婚后財產通常就是指夫妻在結婚之后取得的財產,這部分財產原則上都是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主要的范圍就是《婚姻法》第17條中規定的范圍。當然,也不能完全說夫妻在結婚之后取得的財產就全部都是共有的,若專屬于一方個人用品的,則就會按照個人財產對待處理。
結婚房產到底屬于誰的
法律主觀:
關于結婚房產到底屬于誰,如果夫妻雙方共同出資,且登記雙方名下,則 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實踐中,結婚房產還存在其它情形,具體歸誰所有,應根據具體情形并結合法律規定確定。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 一方的個人財產 :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 一方的財產 ;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結婚后買的房子歸誰
法律主觀:
1、沒有特殊約定的情況下,結婚之后買房的屬于 夫妻共同房產 。 2、婚后由雙方 父母出資買房 ,但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則該房子可以視為夫妻按份共有,這里的按份額就是根據各自父母出資買房的比例確定。 3、婚后一方父母出資買房,并且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則可以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屬于一方的個人房產。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結婚房產到底屬于誰的
法律分析:結婚房產的所有權已登記為準,歸登記方所有,登記在雙方名下的,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