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監察舉報和投訴區別有哪些(勞動監察與勞動仲裁的區別)
勞動保障監察舉報和投訴的區別
法律主觀:
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有下列法律責任: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檢查單位的守法情況;受理對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以及依法糾正和查處違法行為。
法律客觀:
《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對符合下列條件的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 日內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處: (一)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發生在2年內的; (二)有明確的被投訴用人單位,且投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訴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所造成的; (三)屬于勞動保障監察職權范圍并由受理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
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和勞動仲裁有什么區別
(一)性質不同:勞動監察是勞動爭議的行政處罰程序,有行政處罰權;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的司法處理程序,沒有行政處罰權。
(二)處理的對象不同:勞動監察處理的是用人單位、職業介紹機構,不處理勞動者;勞動仲裁既可以是用人單位也可以是勞動者。
(三)處理的方式不同:勞動監察是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或者處理;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依法對相關勞動爭議作出調解或者裁決。
(四)受理時效不同:勞動監察的受理時效是二年(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五)針對的方向不同:勞動監察針對的是用人單位對職工這一整體的勞動法權益侵害的保護,勞動仲裁則是側重于用人單位和個別勞動者具體勞動爭議的處理。
擴展資料
勞動監察和勞動仲裁受理范圍劃分
(一)勞動仲裁受理,勞動監察不受理:如因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個體勞動爭議。
(二)勞動監察受理,勞動仲裁不受理:如不遵守休息休假制度、使用童工和非法職業中介等用人單位違法事宜;
(三)勞動監察、勞動仲裁都可以受理的事項,原則上遵循首問受理和選擇性受理。
(四)綜述:用人單位與員工的個別勞動爭議,由勞動仲裁處理;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不是針對具體個別員工,而是針對職工整個群體的,由勞動監察處理。即勞動保障監察保護全體職工,勞動仲裁保護的是個體職工。其次,勞動監察不處理職工違反勞動法的事宜,這種情況應當由勞動仲裁受理。
參考資料來源:汝州市人民政府-勞動監察和勞動仲裁的區別是什么?
12333與勞動監察大隊的區別
根據查詢相關資料顯示:執行上的不同、處理速度上的不同。
1、執行上的不同:12333是接聽投訴電話,然后轉接到相應的地方來處理投訴問題;而勞動監察大隊可以直接上門進行投訴處理。
2、處理速度上的不同:12333是全國統一的勞動保障投訴電話,打完電話需要具體分配到地方,然后根據排序進行分配,分配完了才能進行處理,有一定的等待時間;而勞動監察大隊是當時投訴當時就直接受理的,一個月之內就會通知投訴人處理結果。
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和立案一樣嗎
投訴和立案是勞動監察大隊的兩個不同程序,雖然它們有一定的關聯性,但并不完全相同。下面是它們的解釋和區別:
1. 投訴:投訴是指個人或組織對涉嫌違法或不正當行為的情況進行舉報、申訴或反映的行為。當你發現勞動違法行為或勞動糾紛時,你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提供相關證據和信息。
2. 立案:立案是指監管機關根據投訴人的舉報材料和相關證據,對涉嫌違法或不正當行為的情況進行審核和調查的程序。立案是監管機關進行執法的前提,只有在立案后,監管機關才能對涉事方進行執法檢查、調查和處罰等。
因此,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只是一種舉報行為,而立案是監管機關對投訴進行處理的一個程序。具體的投訴和立案程序可能因地區、國家或具體的案件類型而有所不同。如果你需要投訴或立案,請咨詢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或相關法律機構,了解具體的操作步驟和要求。
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和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有什么區別?
勞動監察機構是勞動行政部門糾正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違法行為、主管勞動監察的工作機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由多方代表組成、處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勞動爭議的辦事機構。從《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和《勞動監察暫行規定》的受案范圍和監察內容來看,兩者的管轄范圍有所不同,但對于用人單位錄用職工非法收費、拖欠克扣勞動者工資、不遵守休息休假制度、加班加點不支付加班費,以及對行政處分不服等,勞動者既可以向仲裁委申訴,也可以向勞動監察機構舉報。
勞動監察和勞動仲裁的區別是什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監察大隊和勞動仲裁的區別:
1、申請的條件不同調解不是勞動爭議的必須程序,而仲裁是通過訴訟解決勞動爭議的必須程序。如果雙方發生了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也可以不經過調解而直接申請仲裁。
2、申請時效和處理期限不同當事人申請調解應當自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30日內,調解委員會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調解結案;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內,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一般應自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45日內作出裁決。
3、法律效力不同由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持達成的調解協議書,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只能依靠雙方當事人自覺履行;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持達成的仲裁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不能重新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4、處理機構不同企業勞動調解是由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法主持,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工會代表和用人單位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指派仲裁員并依法組成仲裁庭進行審理。
舉報和投訴有什么區別
1、概念不同:
投訴是指消費者購物或接受服務,與企業發生爭議后,通過電話、書面等形式,向工商等行政部門反映自己權益遭受侵害的事實,請求協助解決爭議的行為。
舉報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工商等行政部門反映企業在經營中存在的違法行為。舉報既可以實名舉報,也可以匿名舉報。
2、提出者不同:
投訴人是認為自身權益遭受侵害的消費者;而舉報人是發現違法行為的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而這種違法行為未必對其自身權益造成了直接侵害。
3、處理依據不同:
投訴的處理依據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辦法》等;舉報的處理依據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等。
擴展資料:
廣大勞動者舉報投訴應注意以下事項:
1、明確區分舉報和投訴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定了勞動保障監察的舉報制度和投訴制度。勞動者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如果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侵犯了自身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可以直接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
2、通過快速有效方式進行舉報
勞動者舉報用人單位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時,可以通過快速有效的方式,如可以撥打本市勞動保障政策咨詢和舉報電話“12333”或者登錄上海勞動保障服務網http://s.yingle.com等便捷的方式進行舉報。
3、舉報時應盡量提供詳實信息
勞動者在舉報用人單位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時,應明確提供被舉報單位的名稱、地址及違法具體行為。為更有效地對用人單位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勞動者在舉報時可以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同時也可以留下姓名和聯系方式,便于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與舉報人聯系。
4、勞動者應及時維權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定,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因此,為切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勞動者應及時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投訴,以防超過維權時效。
5、勞動者應注意收集證據材料
勞動者在工作時應注意保存好用人單位的招工招聘記錄,考勤記錄,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用人單位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相關工作憑證,以便舉報投訴時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提供,或在申請仲裁時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供。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舉報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