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公民的姓名權有限制嗎(公民姓名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公民姓名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公民姓名權是公民的個人基本權利之一,包括姓名自主選擇權、姓名保護權等,受法律保護。
公民姓名權是指公民對自己的姓名所享有的權利。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公民有姓名自主選擇權和姓名保護權兩個方面的權利。1. 姓名自主選擇權。公民有權自主選擇自己的姓名,包括姓氏和名字。公民可以選擇自己的中文姓名、外文姓名或者復姓等,但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例如,不能選擇違反社會道德風尚、或者侵犯他人名譽權等不當名稱。2. 姓名保護權。公民擁有姓名保護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使用公民的姓名,侵犯公民姓名的榮譽、名譽或者其他合法權益。例如,未經公民同意擅自使用公民姓名,或者將公民姓名用于虛假廣告宣傳等情況,都屬于違法行為。對于公民姓名權的侵權行為,公民可以通過向相關機關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等方式進行維權。同時,我國也對公民姓名權的保護做出了明確規定,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姓名條例》等法律法規。
什么情況下可以更改姓名?答:公民姓名自主選擇權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因此對于更改姓名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規定,例如:1. 姓名不規范或者存在特殊困難。例如,出生時未按照規定辦理戶口登記手續,導致姓名無法與身份證等證件一致,或者存在拼音不規范、字形過于復雜等情況。2. 姓名與性別不符。例如,跨性別者可能需要更換姓名以符合其自我認同和身份認同。3. 獲得國外永久居留權或入籍。在獲得外國國籍后,公民需要更換姓名以符合其新的身份認證。4. 其他特殊原因。如證據充分,本人自愿,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的情況。需要注意的是,更改姓名需要經過相應部門審核和批準,并且需要進行登記備案。同時,更改姓名還會涉及到其他社會、法律方面的問題,例如銀行賬戶、房屋證明等信息需要進行更新。因此,在更改姓名時需要謹慎處理。
公民姓名權是公民的重要基本權利之一,包括姓名自主選擇權和姓名保護權。對于侵犯公民姓名權的行為,公民可以通過法律途徑進行維權。更改姓名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規定,并且需要謹慎處理相關信息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條 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
(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
(三)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民法姓名權的規定有哪些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關于姓名權的規定是自然人擁有姓名權,盜用別人的名字,干涉別人更改姓名的行為都屬于侵犯姓名權,另外,筆名、藝名也是受法律保護的,因為嬰兒小時候的名字都是父母取的,在年滿18周歲的情況下,當事人自己有權利更改姓名。
一、民法姓名權的規定有哪些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4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零一十二條 【姓名權】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四條 【姓名權或名稱權不得被非法侵害】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干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或者名稱權。
第一千零一十五條 【自然人選取姓氏】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
(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
(三)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第一千零一十六條 【姓名、名稱的登記及其變更不影響之前民事法律行為效力】自然人決定、變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組織決定、變更、轉讓名稱的,應當依法向有關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事主體變更姓名、名稱的,變更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千零一十七條 【筆名、藝名等的保護】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眾混淆的筆名、藝名、網名、譯名、字號、姓名和名稱的簡稱等,參照適用姓名權和名稱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二、姓名權受到侵犯怎么起訴?
(一)當事人起訴,首先應提交起訴書,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當事人是公民的,應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當事人是單位 的,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起訴書正文應寫明請求事項和起訴事實、理由,尾部須署名或蓋公章。
(二)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 告向法院起訴應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證、戶口本、護照、港澳同胞回鄉證、結婚證等證據的原件和復印件;企業單位作為原告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商業登記證明等材料的復印件。
2、證明原告訴訟主張的證據。如合同、協議、債權文書(借條、欠條等)、收發貨憑證、往來信函等。
(三)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證,應填寫一式兩份證據清單,詳細列明提交證據的名稱、頁數。證據經法院承辦人核對后,由承辦人在證據清單上 簽字蓋章,一份交當事人,一份備案。
(四)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必須的手續和交齊有關證據材料之后,在七天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當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天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如確有困難,可在預交期內向本院提出減、緩、免交的書面申請,逾期不交或者書面申請緩、減、免交未獲批準而仍不預交的,本院將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
(六)提交糾紛提起的訴訟手續后,案件由法院排期開庭,當事人應服從法院的各項工作安排,并于結案后到財務室結算訴訟費用,多退少補。
姓名權是最基本的權利了,雖然自然人的姓名權是受法律保護的,可是,別人跟自己同名同姓的絕對不屬于侵犯姓名權,他人非法使用本人的名字的行為才構成侵犯姓名權,侵犯姓名權通常也是承擔民事責任的。
關于姓名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姓名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變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種人格權利。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冒用。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關于姓名權法律規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姓名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變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種人格權利。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冒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 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享有名稱權。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有權使用、依法轉讓自己的名稱。
關于姓名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法律主觀:
姓名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變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種人格權利。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冒用。 《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二條,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第一千零一十五條 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 (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 (三)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姓名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當今社會,侵權問題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我們要學會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利益,今天,的我就為大家整理了關于姓名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的相關知識,希望在這方面能對你有所幫助,必要的時候我們一定要學會用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下面就告訴您關于姓名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姓名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姓名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變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種人格權利。姓名權保護的客體是權利人的姓名。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戶籍機關正式登記的本名。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條規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一十四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干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或者名稱權。
《戶口登記條例》第18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18周歲以上公民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民的姓名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姓名權包括以下內容:
1、自我命名權
自我命名權就是自然人決定自己姓名的權利,任何人無權干涉。自然人的姓,原則上不能選擇。如果自然人依法重新選擇姓氏,法律也不應干涉。即使女子結婚后是在自己的姓名之外再加上丈夫的姓,也是依據當事人自己的意志決定。姓名一般都是自然人出生時其父母確定,但這不是對自我命名權的否定,實際上是父母親權的表現,是父母實施親權的代理行為。自然人成年后,也可以通過姓名變更手續,變更自己的姓名。自我命名權的另一個表現是自然人選擇自己別名的權利,可以根據自己的意志和愿望,來確定登記姓名以外的筆名、藝名以及其他相應的名字,任何人都不得干涉。
2、姓名使用權
姓名使用權就是自然人對自己的姓名的專有使用權。使用自己的姓名是自然人姓名權的重要內容,自然人在民事活動中,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可以使用本名,也可以使用自己的筆名、藝名或化名等。任何組織與個人都不得強迫自然人使用或不使用某一姓名。姓名使用權是一種專有的使用權,他人不得故意使用別人的姓名。在現實中有重名的現象,并不是侵權行為。重名也叫姓名的平行,即數人合法取得同一姓名。在這樣的情形下,各人都有權使用自己的姓名,也都是正當行使權利,但是故意混同的除外。
3、改名權
改名權就是自然人按照法律規定改變自己姓名的權利,也稱為姓名變更權。其含義為,自然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不受其他限制。這種變更姓名的行為,雖然僅依單方意思表示就可以生效,但是不經過公示,不得對抗第三人。登記姓名的變更,也必須經過登記,非法變更登記程序不生效力。侵權表現:
1、干涉他人決定、使用、改變姓名。
2、盜用他人姓名。盜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經他人同意或授權,擅自以他人的名義實施某種活動,以抬高自己身價或謀求不正當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進行活動,以達到某種目的。盜用和冒用姓名的區別:盜用主要指盜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盜用B的姓名,向C說自己是B的好友,騙取C的信任從而獲得某種利益。冒用則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說自己就是B,進行欺騙從而獲得某種利益。姓名權屬于具體人格權,指自然人享有的決定、變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權利。姓名包括登記于戶口簿的正式姓名,藝名、筆名等非正式姓名。
姓名權主要包括三項權利:
一、姓名決定權,也稱命名權,即自然人決定采用何種姓、名、及其組合的權利。自然人的命名權在出生后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行使,但這并不影響具備命名能力后的姓名變更權。
二、姓名變更權,指自然人享有的依法改變自己姓或名的權利,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都是允許的,只不過需要到護理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三、姓名使用權,指自然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包括積極行使:在自己的物品、作品上標示自己的姓名,作為權利主體的標志;在特定場合使用姓名,以區別于其他社會成員;消極行使:在作品上不署名;為特定行為后,拒絕透漏自己的姓名。其限制在于:在特定條件下,自然人不許使用非正式姓名,如戶口登記、身份證、護照上必須使用正式姓名。姓名權侵害主要表現在他人干涉、盜用、假冒,如發現上述情形,權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害等。
濫用姓名權違法嗎,姓名權的限制有哪些
濫用姓名權違法,姓名權的限制有:
1、公民不得隨意變更自己的姓名;
2、公民不得隨意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
3、公民不得基于不正當目的,取與他人一致的名字
4、公民進行日常活動時,需使用自己正式的名字。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第九百九十一條
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