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的定義和構成要件是什么(承諾的定義及其構成要件是什么)
要約的主要構成要件是什么
要約的主要構成要件主要有幾種:
1、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
3、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的發出。
4、要約內容必須確定和完整。
5、要約必須送達受要約人。
要約的提出旨在與他人訂立合同,并喚起相對人的承諾,所以要約人必須是訂立合同的一方當事人。
要約原則上應向特定的相對人發出,并不是說嚴格禁止要約向不特定人發出。要約人愿意向不特定人發出要約,并自愿承擔由此產生的后果,在法律也是允許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要約的構成要件?
要約的構成要件包括:
1、應當有具備合同主體資格的要約人與受要約人;
2、明確、具體的要約內容;
3、要約應當以締結合同為目的;
4、要約發出的對象是明確的受要約人;
5、要約應當送達受要約人。
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人稱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人則稱為受要約人、相對人或者承諾人。要約又稱為發盤、出盤、發價、出價或報價等,是訂立合同所必須經過的程序。要約的性質,是一種與承諾結合后成立一個民事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本身并不構成一個獨立的法律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1、要約被拒絕;
2、要約被依法撤銷;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
1、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
2、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或者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時到達要約人的,為新要約;但是,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除外。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外,該承諾有效。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三條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
要約的主要構成要件有哪些
法律主觀:
(一)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要約的提出旨在與他人訂立合同,并喚起相對人的承諾,所以要約人必須是訂立合同的一方當事人。 (二)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 要約人發出要約的目的在于訂立合同,而這種訂約的意圖一定要由要約人通過其發出的要約充分表達出來,才能在受要約人承諾的情況下產生合同。 (三)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的發出。 (四)要約內容必須確定和完整 (五)要約必須送達受要約人。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的定義及構成要件】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要約、承諾的定義和構成要件是什么?
要約、承諾的定義和構成要件如下:
1、合同的要約定義:要約簡單地講要約人擬好一份合同(要約)希望別人簽約而發出合同(要約):要求要約的內容要具體確定;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就受該意思拘束;可以撤銷,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前到達。
2、合同的承諾定義:簡單地講受要約人同意簽約,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表示同意要約,并在規定的期限到達要約人。
3、主要構成要件:
(1)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
(3)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的發出。要約人向誰要約也就是希望與誰訂立合同,要約只有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才能夠喚起受要約人的承諾。
要約必須向特定人發出,向不特定人發出的的建議即為要約邀請,只有向特定人發出要約,一旦受要約人發出承諾,即能夠成立合同。
(4)要約內容必須確定和完整所謂要約的內容必須“確定”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明確,而不能含糊不清,使受要約人不能理解要約人的真實含義,否則無法承諾。所謂“完整”,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件。
合同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
主要在于法律效力不同,要約邀請,是一方當事人邀請另一方當事人向自己發出要約。要約是以訂立合同為目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意思表示行為,一經發出就產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而要約邀請的目的是讓對方對自己發出要約,是訂立合同的一種預備行為,在性質上是一種事實行為,并不產生任何法律效果,即使對方依邀請對自己發出了要約,自己也沒有承諾的義務。因此,要約邀請本身不具有法律意義。
在實際生活中,拍賣公告、招標、寄送價目表的、招股說明書、商業公告、廣告等,都屬于要約邀請。合同要約是以訂立合同為目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意思表示行為,一經發出就產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要約的構成要件?
要約的構成要件具體如下:
1、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要約是特定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目的在于訂立合同,要約人必須使接收要約的相對方能夠明白是誰發出了要約以便作出承諾。因此,發出要約的人必須能夠確定,必須能夠特定化。雖然合同雙方都可以作為要約人,但作為要約人的必須是特定的合同當事人。不論是自然人或者是法人,只要是具有相應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都可以作為要約人;
2、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
3、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的發出。能否構成一個要約要看這種意思表示是否表達了與被要約人訂立合同的真實意愿。這要根據特定情況和當事人所使用的語言來判斷。當事人在合同中一般不會采用諸如“如果承諾合同就成立”這樣明確的詞語來表示,所謂“表明”并不是要有明確的詞語進行說明,而是整個要約的內容表明了這一點;
4、要約內容必須確定和完整;
5、要約必須送達受要約人。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人稱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人則稱為受要約人、相對人或者承諾人。只有具備上述五個要件,才能構成一個有效的要約,并使要約發出后產生應有的拘束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要約的構成要件?
要約的定義:要約是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發出的希望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約的構成要件:
1、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
3、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的發出;
4、要約內容必須確定和完整;
5、要約必須送達受要約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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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要約是什么意思,合同要約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合同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要約的構成要件:1、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2、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3、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確定4、要約必須送達受要約人。5、要約應以明示方式送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四百七十三條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
第四百七十四條 要約生效的時間適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
第四百七十五條 要約可以撤回。要約的撤回適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
第四百七十六條 要約可以撤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