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姐代購案是否是走私罪
空姐代購案判案法官是誰
空姐代購案
社會事件
離職空姐李曉航多次攜帶從韓國免稅店購買的化妝品入境而未申報,逃稅113萬余元,一審以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罰金50萬元。2013年5月,北京高院二審將此案發回重審,12月17日,判決李曉航有期徒刑3年,罰金4萬元。
中文名
空姐代購案
人物
李曉航
案件背景案件進展案件評論案件影響TA說
案件背景
從2008年夏天開始,李曉航在淘寶網上銷售化妝品,起初從代購店進貨,后來結識韓國三星公司高級工程師褚子喬。由褚子喬提供韓國免稅店優惠賬號,結算貨款,再由李曉航和男友石某以客帶貨方式從無申報通道攜帶進境,一年多共計偷逃海關進口環節稅113萬余元人民幣。
視頻截圖
受審時李曉航雖然認罪,但表示自己沒有預謀偷逃稅款,不清楚化妝品還要交稅,也沒留意自己走的是無申報通道。褚子喬表示,自己純粹是幫李某的忙。此前,褚子喬曾兩次因攜帶大量化妝品從韓國入境受到罰款及行政拘留的處罰。[1]
案件進展
提起公訴
2011年8月31日,李曉航從韓國到達首都機場后被抓獲,后以走私普通貨物罪被提起公訴。檢方指控的犯罪金額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兩次走私被當場查出的現貨涉及的偷逃稅款11萬元,另一部分是根據淘寶網店訂單推算的,數額被認定為109萬元。
一審審理
2012年9月,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李曉航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褚某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5萬元;石某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5萬元。判決后,李曉航、褚子喬不服,上訴到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
發回重審
本案二審期間采用了書面審理,2013年5月2日北京市高院對此做出了二審裁定,并送達了該份裁定書。裁定書上載明“北京市高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發回重審”。[2]2013年12月17日上午,空姐代購案重審宣判,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重審一審宣判,法院以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李曉航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4萬元,李曉航被法院當庭收監;判處褚子喬二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并處罰金2萬元;判處石海東二年四個月有期徒刑,并處罰金2萬元;繼續追繳三人偷逃稅款上繳國庫。[3](注:發回重審判決原因分析請翻閱參考資料:[4])
“偷逃稅款113萬余元”證據不足 法院認定8萬余元偷逃稅
法院審理認為,檢方指控李曉航的罪名成立,但指控李曉航等3人偷逃稅款113萬余元的證據不足。法院按照對查獲的化妝品核定的偷逃稅款數額予以認定,數額為8萬余元。另外,法院認為,李曉航為主犯,遂判決其有期徒刑3年,罰金4萬元。[5]
提出上訴
空姐家人:判決過重會提上訴
對于3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4萬元的判決,李曉航的家人仍表示,判決過重,會提起上訴。按照法律規定,“個人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偷逃應繳稅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15萬元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逃應繳稅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李曉航律師認為,8萬余元的偷逃稅款,判處3年有期徒刑,“判決不合理,這是頂格做出判決”。[1]
二審終審裁定
2014年3月31日上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李曉航等三人走私普通貨物上訴案作出終審裁定。法院審理認為,李曉航等三人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駁回李曉航、褚子喬的上訴,維持原判。[6]
案件評論
北京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雁峰認為,從離職空姐李曉航的案情來看,雖然她在未申報的情況下,多次大量攜帶從韓國免稅店購買的化妝品入境,但其主觀故意、犯罪情節、社會危害性并不是特別嚴重,一審法院作出的11年有期徒刑量刑過重。 [2]
李曉航一審提出上訴后,因案件涉及較為普遍的海外代購行為,引發輿論關注。不少網友提出疑問:李曉航不過是為了謀生逃點稅,沒有太大的社會危害性,法院判得是不是太重了。[7]
案件影響
這起淘寶店主海外代購第一案受到了淘寶網創始人馬云的關注,馬云曾多次表示想來法院旁聽此案,但最終未能成行。[7]
海外代購是否屬于違法走私嗎
海外代購需符合相關規定,則不是違法行為。因此經營代購的企業或個人應該注意,在代購時都需要向海關報備,否則一旦被查到就可能定性為走私。具體如下所述:
根據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的《關于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有關監管事宜的公告》,海外代購需符合相關規定:
1、電子商務企業或個人、支付企業、海關監管場所經營人、物流企業等,應按照規定通過電子商務通關服務平臺適時向電子商務通關管理平臺傳送交易、支付、倉儲和物流等數據。
2、電子商務企業或個人、支付企業、物流企業應在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申報前,分別向海關提交訂單、支付、物流等信息。
3、電子商務企業在以《貨物清單》方式辦理申報手續時,應按照一般進出口貨物有關規定辦理征免稅手續,并提交相關許可證件;在匯總形成《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向海關申報時,無需再次辦理相關征免稅手續及提交許可證件。
個人在以《物品清單》方式辦理申報手續時,應按照進出境個人郵遞物品有關規定辦理征免稅手續,屬于進出境管制的物品,需提交相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4、海關按規定對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進行風險布控和查驗。海關實施查驗時,電子商務企業、個人、海關監管場所經營人應按照現行海關進出口貨物查驗等有關規定提供便利,電子商務企業或個人應到場或委托他人到場配合海關查驗。
擴展資料
司法實踐中認定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必然涉及對相關海關行政法規的援引。在具體辦理案件時,除了依據現行《刑法》以及《刑法修正案(八)》的明文規定外,還必須根據《海關法》等相關海關行政法規判斷相應行為是否屬于走私犯罪行為、走私對象屬于何種性質歸類等。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所侵害的客體或法益是復合性的,應歸納為:國家海關管理制度、稅收管理秩序、民族產業發展、對外經濟貿易秩序。
《解釋》第16條規定:自然人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10萬元、50萬元、250萬元分別為偷逃應繳稅額較大、巨大、特別巨大的起點數額,較之于修正前刑法確定的5萬元、15萬元、50萬元的數額標準,《解釋》作了較大幅度的上提。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有關監管事宜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