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使用費可稅前扣除嗎(商標使用費可以稅前扣除嗎)
商標使用費可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運行以來,不少納稅人咨詢子公司使用母公司的商標與分公司使用總公司的商標,該不該支付商標使用費,以及所支付的商標使用費能否在稅前扣除。在此提醒納稅人注意,子公司使用母公司的商標與分公司使用總公司的商標,所支付的商標使用費在稅務處理上是不同的。
首先,需要明確什么是商標使用費。商標使用費屬于特許權使用費之一,《實施條例》第二十條有明確的定義,是指企業提供商標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合同約定的商品權使用人應付商品權使用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商標權是單一性質的法定權利,又稱商標專用權,是指經依法注冊商標的所有權人支配其注冊商標并禁止他人侵害的非他性權利,包括商標權人對其注冊商標的排他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續展權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權利等。
其次,需要明確商標使用能否稅前扣除。根據《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不得在稅前扣除。由于企業所得稅法采取法人所得稅,企業分支機構屬于企業總機構的組成部分,不是一個對外獨立的實體,不能成為獨立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應由企業總機構統一代表來進行匯總納稅。在實際經營過程中,企業出于管理和生產經營等因素的需要,可能采取相對獨立的內部分支機構管理,分支機構在企業總機構內部具有相對獨立的資產、經營范圍等,這就可能使這些分支機構之間可能發生類似于獨立企業之間進行所謂提供經營管理服務,如支付商標使用費。但企業內部分支機構之間進行的這類業務活動屬于內部業務活動,在繳納企業所得稅時,由于他們不是獨立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需由企業匯總納稅,所以對于這些內部業務往來所產生的費用,均不計入收入和作為費用扣除。也就是說,分公司與總公司之間的商標使用費,總公司無需計入收入,分公司無需計入費用,也就不存在稅前扣除這個問題。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子公司使用母公司的商標權所支付的商標使用費,是不屬于《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的不得稅前扣除的特許權使用費。由于母公司與子公司屬于不同獨立法人企業,存在著控制與被控制的關聯關系,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公平交易原則來確定商標使用費的價格,作為企業正常的費用進行稅務處理。
第三,需要明確商標使用費如何扣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同時,《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或者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安排的,稅務機關有權在該業務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進行納稅調整。綜上所述,子公司使用母公司的商標所支付的商標使用費,母公司應當按照企業間的獨立交易原則來確認收入,子公司支付的商標使用費只要符合關聯企業之間的規定,就可以按計入費用在稅前扣除。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如何納個稅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繳納個稅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所得額乘以百分之二十,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又包含了專利權、商標權等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所得費用,這一收入屬于個人收入調節稅的應稅收入。并且,特許權使用費是可以稅前扣除的。
一、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如何納個稅
個人所得稅是調整征稅機關與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間在個人所得稅的征納與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個人取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可以扣除費用800元;每次收入超過4000元以上的,可以扣除20%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適用20%的稅率。
計算公式為: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0%。
例如,葉某發明一項自動化專利技術,2004年8月轉讓給A公司,轉讓價1.5萬元,A公司8月支付使用費6000元,9月支付使用費9000元;9月,葉某將該項使用權轉讓給D公司,獲得轉讓費收入8000元,葉某轉讓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
葉某此項專利技術轉讓了兩次,應分兩次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
轉讓給A公司應繳個人所得稅稅額=(6000+9000)×(1-20%)×20%=2400元;
轉讓給D公司應繳個人所得稅稅額=8000×(1-20%)×20%=1280元;
葉某轉讓此項專利技術共需繳納個人所得稅=2400+1280=3680元。
二、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屬于什么收入
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是指我國個人收入調節稅的一項應稅收入。即指單位和個人因提供或轉讓各種專利權、專有技術、版權、商標權等給他人使用所取得的收入。單位和個人所擁有的特許權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用以為自己服務謀取利益,只有當特許權所有者同意轉讓或允許使用,并在支付一定使用費后,才能使用。因此,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是特許權所有者的一項專有收入,也是單位和個人應稅收入的一個組成部分。
三、特許權使用費可以稅前扣除嗎
可以,對于個人獲得的特許權使用費,要征收營業稅,按5%征收營業稅可以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
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具體范圍、標準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國外公司收取商標使用費如何扣繳稅款
境內工廠向境外母公司支付商標使用費,該商標使用合同已經登記,用于該工廠出口和內銷的所有商品,支付使用費時已代扣代繳相應稅款。
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第四十七條規定,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所稱合理方法,包括:
(一)可比非受控價格法,是指按照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各方進行相同或者類似業務往來的價格進行定價的方法;
(二)再銷售價格法,是指按照從關聯方購進商品再銷售給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方的價格,減除相同或者類似業務的銷售毛利進行定價的方法;
(三)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進行定價的方法;
(四)交易凈利潤法,是指按照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各方進行相同或者類似業務往來取得的凈利潤水平確定利潤的方法;
(五)利潤分割法,是指將企業與其關聯方的合并利潤或者虧損在各方之間采用合理標準進行分配的方法;
(六)其他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方法。
根據上述規定,境內工廠與境外母公司為關聯方,其向境外母公司支付商標使用費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同時具備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并且與境內工廠取得收入有關、合理的支出,可以在境內工廠的所得稅前扣除。否則,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的方法調整。
外地子公司使用母公司商標并支付其商標使用費,如何做涉稅處理?
商標使用費屬于特許權使用費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定義,是指企業提供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特許權使用人應付特許權使用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商標權是單一性質的法定權力,又稱商標專用權,是指經依法注冊商標的所有權人支配其注冊商標并禁止他人侵害的非他性權力,包括商標權人對其注冊商標的排他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續展權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權力等。 《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不過子公司使用母公司的商標所支付的商標使用費,不屬于該條規定的不得稅前扣除的特許權使用費。由于母公司與子公司屬于不同獨立法人企業,存在著控制與被控制的關聯關系,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公平交易原則來確定商標使用費的價格,作為企業正常的費用進行稅務處理。綜上所述,子公司使用母公司的商標所支付的商標使用費,母公司應當按照企業間的獨立交易原則來確認收入,子公司支付的商標使用費只要符合關聯企業之間的規定,就可以計入費用在稅前扣除。
“品牌使用費”如何納稅?
屬于特許權使用費,繳納營業稅,稅率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七)項所稱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是指企業提供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
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特許權使用人應付特許權使用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第四十九條 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擴展資料:
國家稅務總局以通知的形式(國稅函[2009]507號),明確了下列四類使用費,不屬于特許權使用費:
一、是單純貨物貿易項下作為售后服務的報酬;
二、是產品保證期內賣方為買方提供服務所取得的報酬;
三、是專門從事工程、管理、咨詢等專業服務的機構或個人提供的相關服務所取得的款項;
四、是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類似報酬。
由此可見,特許權使用費在定義上,目前仍然基本局限于與知識產權相關的各種許可所得。
特許權使用費計入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條件:
1、與被估貨物有關:
確定一項特許費是否與被估貨物有關,主要取決于具體的支付對象,這是一件比較復雜的事情。我們在分析被估貨物(有形貨物)和權利、信息或服務等(無形貨物)的支付關系時,一般應把握一項基本的原則,進口商是否可以無需購買無形貨物就可得到有形貨物。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則可認定特許費與被估貨物無關,此時應盡可能將它們分開計價;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則可認定特許費與被估貨物有關。進口貨物的復制權與被估貨物無關。
2、作為被估貨物銷售的一項條件
3、買方支付且尚未包含在實付應付價格之中
作為被估貨物銷售的一項條件:
特許費的支付必須是被估貨物的一項銷售條件,這是判斷該費用是否成為被估貨物完稅價格一部分的重要標準。這里所說的銷售是指輸入進口國的出口銷售,因此有關貨物進口后,進口商在進口國內轉售該貨物時所引起的特許費,即使成為轉售的一項條件,也不能成為完稅價格的一部分。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特許權使用費
關聯公司品牌授權使用費的財稅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的規定,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母子公司間提供服務支付費用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86號)的規定,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項服務,雙方應簽訂服務合同或協議,明確規定提供服務的內容、收費標準及金額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協議規定所發生的服務費,母公司應作為營業收入申報納稅;子公司作為成本費用在稅前扣除。因此,企業發生的費用支出是否予以稅前扣除應由主管稅務機關依法判定。因為企業的實際情況錯綜復雜,為慎重起見,建議你咨詢當地的主管稅務機關。
商標使用費可不可以稅前扣除
法律分析: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不得在稅前扣除。由于企業所得稅法采取法人所得稅,企業分支機構屬于企業總機構的組成部分,不是一個對外獨立的實體,不能成為獨立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應由企業總機構統一代表來進行匯總納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 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