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避險的構成要件有哪一些(民法緊急避險的構成要件)
緊急避險有哪些構成要件
緊急避險是指行為人因受到緊急的正在發生的危險而迫不得已損害其他利益來保全更大利益的避險行為。那么,緊急避險有哪些構成要件?緊急避險的免責因由是什么?緊急避險需要承擔民事責任嗎?下面就由我為您整理關于緊急避險有哪些構成要件的相關內容。一、緊急避險有哪些構成要件
1、必須遭受現實的危險。現實的危險包括:自然力量產生的危險,如洪水、地震等;機械、能源設備產生的危險,如飛機故障、油庫自燃等危險;動物侵襲造成的危險;人為原因造成的危險等。
如果實際并不存在著危險,由于對事實的認識錯誤,行為人善意地誤認為存在這種危險,因而實行了所謂緊急避險,在刑法理論上稱為假想避險。假想避險的責任,適用對事實認識錯誤的解決原則。
2、必須是正在發生的危險,即危險迫在眉睫,合法權益正處在危險威脅之中,如不實行緊急避險,危險立即會轉化為現實危害,使有關的合法權益遭受不可挽回的損失。
對于尚未到來或已經過去的危險,都不能實行緊急避險。否則就是避險不適時。例如,海上大風已過,已經不存在對航行的威脅,船長這時還命令把貨物扔下海去,這就是避險不適時。船長對由此而造成的重大損害,應負刑事責任。
3、必須是不損害某種合法權益就無法避免的危險,緊急避險是別無選擇的一種選擇。
4、必須出于保護合法權益的目的。行為人損害某一合法權益,必須是出于避免較大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失的正當目的。
緊急避險是采取損害一種合法權益的方法保全另一種合法權益。因此,緊急避險所損害的客體是第三者的合法權益。明確這一點,對于區分緊急避險和正當防衛具有重大的意義。在行為人的不法侵害造成對國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權利的危險的情況下,如果通過損害不法侵害人的利益的方法來保護合法權益,那就是正當防衛。如果通過損害第三者的合法權益的方法來保護合法權益,那就是緊急避險。損害的對象不同,是緊急避險與正當防衛的重要區別之一。
5、必須沒有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為有效避免危險而必須損失的合法權益的方式必須以“必要限度”為前提。
二、緊急避險的免責因由
緊急避險具有合法性事由的緣故,因此可免責。之所以緊急避險不負刑事責任,是因為:
1、從主觀上看
實行緊急避險的目的,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
2、從客觀上看
它是在處于緊急危險的狀態下,不得已采取的以損害較小的合法權益來保全較大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因此,緊急避險行為不具備犯罪構成。從總體上說,它不僅沒有社會危害性,而且是對社會有利的行為。
三、緊急避險的民事責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條【正當防衛】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第一百八十二條【緊急避險】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緊急避險的構成要件
一般要具備以下條件的,可以認定構成緊急避險:
1、緊急避險的時間:危險正在發生或迫在眉睫,對合法權益形成了緊迫的、直接危險。
2、緊急避險的意圖:行為人對正在發生或即將要發生的危險有明確的認識,并希望以避險的目的來保護較大合法權益。
3、緊急避險的對象:行為人損害一種合法權益的方法保全另一種較大的合法權益。
4、緊急避險的可行性:必須是沒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險時,才允許實行緊急避險。
5、緊急避險的限度:緊急避險行為不能超過其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什么是必要的限度,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但在實踐中,其標準是緊急避險行為所引起的損害應小于所避免的損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一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一款中關于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于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緊急避險的構成要件
法律分析:1、保護的對象是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還有本人或他人的各項權利;2、緊急避險中的危險必須是客觀上處于正在發生的狀態;3、屬于沒有其他途徑辦法了,不得已實施的行為;4、如果實施該避險行為超過了必要限度,且造成了不必要的損失,那么行為人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只不過超過必要限度也是基于緊急避險的行為,于是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一條【緊急避險】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一款中關于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于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簡述緊急避險的構成要件
緊急避險的構成要件如下:
1、合法權益面臨現實危險;
2、危險正在發生;
3、出于不得已損害另一法益;
4、行為人主觀具有避險意識;
5、沒有超過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
一、緊急避險的相關規定如下:
1、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2、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傷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二、緊急避險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1、必須有威脅合法利益的危險發生,有威脅合法利益的危險發生,是緊急避險的前提條件;
2、必須是危險正在發生,危險正在發生,是緊急避險的時間條件;
3、必須是為了使合法利用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或者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是緊急避險的主觀條件;
4、避險的對象必須是無辜的第三者,避險的對象只能是無辜的第三者,這是緊急避險的對象條件;
5、避險行為只能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實施,避險行為只能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實施,是緊急避險的客觀限制條件;
6、避險行為不能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不能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是緊急避險的限度條件。
綜上所述,緊急避險,是指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損害另一法益以保護較大法益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的行為。只有符合規定的特定條件的行為才是避險行為。由于緊急避險損害的是第三者的利益,與正當防衛這種損害不法侵害者本人利益的情形有明顯區別,法律對其成立要件的要求遠較正當防衛嚴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一條
【緊急避險】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避險過當】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一款中關于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于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緊急避險的構成要件
緊急避險的構成要件以下有:
1、必須有危險發生;
2、必須是實際存在的正在發生的危險;
3、避險行為須是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實施的;
4、必須是為了使合法利益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
5、避險行為不能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危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一條
【緊急避險】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一款中關于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于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緊急避險與正當防衛的區別是什么
1、危害的來源不同。正當防衛的危害來源僅限于人的不法侵害行為;而緊急避險的危險來源,既可以是人的不法侵害行為,也可以是(甚至大多數情況下)是自然災害、動物的侵襲,以及人的生理、病理的原因等等;
2、行為的對象不同。正當防衛只能損害不法侵害者的利益,而緊急避險則是損害第三者的合法權益;
3、行為的限制不同。正當防衛的實行,只要有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就可以,不論防衛人是否有條件采取逃跑、報警、勸阻等方法制止不法侵害,不要求迫不得已;緊急避險則只能在沒有任何其他方法排除危險的情況下,迫不得已而實施;
4、行為的限度不同。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只要所造成的損害與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損害不過于懸殊即可,因而正當防衛所造成的損害,既可以小于,也可以大于不法侵害行為可能造成的損害;而緊急避險所造成的損害,則只能小于所避免的損害,不能等于甚至大于所避免的損害;
5、主體的限定不同。正當防衛是每個公民的法定權利,是人民警察執行職務時的法定義務;緊急避險則不適用于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緊急避險的構成要件
緊急避險的構成要件具體如下:
1、保護的對象是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還有本人或他人的各項權利;
2、緊急避險中的危險必須是客觀上處于正在發生的狀態;
3、屬于沒有其他途徑辦法了,不得已實施的行為;
4、如果實施該避險行為超過了必要限度,且造成了不必要的損失,那么行為人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只不過超過必要限度也是基于緊急避險的行為,于是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緊急避險,是指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損害另一法益以保護較大法益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的行為。只有符合刑法規定的特定條件的行為才是避險行為。由于緊急避險損害的是第三者的利益,與正當防衛這種損害不法侵害者本人利益的情形有明顯區別,法律對其成立要件的要求遠較正當防衛嚴格。
避險認識包括對以下因素的認識:
1、存在正在發生的危險,且避險人確知某種危險是客觀存在,認識到該危險是正在發生的;
2、某種合法權益正在受到迫在眉睫的危險的威脅,如果不實施避險行為,該危險馬上就會對合法權益造成損害;
3、通過對另一法益造成損害的方式可以避免危險對合法權益的重大威脅;
4、在當時的情況下除了采用對另一法益造成損害的方法之外,沒有其他合理方法可以保護合法權益避免危險的威脅;
5、避險人對其避險行為的方法、手段、強度、可能造成的損害后果有一個大致的認識,并盡可能地將可能造成的后果限制在最小程度之內。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一條 【緊急避險】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一款中關于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于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緊急避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什么叫緊急避險?
一.緊急避險的構成要件:
(1)必須有威脅合法利益的危險發生;
(2)必須是危險正在發生;
(3)必須是為了使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
(4)避險的對象必須是無辜的第三人;
(5)避險行為只能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實施,是為了保護更大合法權益免受危險而犧牲較小合法權益的一種權宜措施;
(6)避險行為不能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
二.緊急避險,又稱"緊急避難"。是指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采取的損害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的行為。排除社會危害性行為的一種。特點是在兩個合法權益發生沖突,為了保護某種較大的權益,在沒有其他辦法的情況下,不得不損害另一較小的權益。因而不構成犯罪,行為人也不負刑事責任。
成立條件為:
(1)為了保護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免受危險的損害。
(2)客觀上具有正在發生的真實危險。
(3)迫不得已而采取的行為。
(4)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應有的危害。中國刑法的規定,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危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當酌情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于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于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傷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第一款中關于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于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刑法》第21條第 2款規定:“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在刑法理論上,把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而造成不應有的危害的行為,稱為避險過當。避險過當不是一個罪名,在追究其刑事責任時,應當在確定其罪過形式的基礎上,以其所觸犯的我國刑法分則有關條文定罪量刑。在避險過當的罪過形式中,大多數是疏忽大意的過失,在少數或個別情況下,可能由間接故意或過于自信的過失構成避險過當。由于避險過當在主觀上是出于保全合法權益的動機和目的,在客觀上發生在緊迫的情況下。因此,對于避險過當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簡述緊急避險的構成要件?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采取的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的行為。其成立的要件有:1、必須遭受現實的危險;2、必須是正在發生的危險,即危險迫在眉睫,合法權益正處在危險威脅之中,如不實行緊急避險,危險立即會轉化為現實危害,使有關的合法權益遭受不可挽回的損失;3、必須是不損害某種合法權益就無法避免的危險,緊急避險是別無選擇的一種選擇;4、必須出于保護合法權益的目的;5、必須沒有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為有效避免危險而必須損失的合法權益的方式必須以“必要限度”為前提。注:緊急避險不適用于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