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法律后果是什么(解除收養關系的法律后果是單選題)
解除收養關系有什么法律后果
解除收養關系將會產生如下的法律效力:(一)擬制血親關系的解銷。收養關系解除后,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二)自然血親關系的恢復。收養關系解除后,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三)解除收養后的財產問題及其處理。具體的是:1、成年養子女的生活費給付義務。收養關系解除后,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2、養父母的補償請求權。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條,收養關系解除后,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但是,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
解除收養關系有何法律后果
法律分析:(一)人身關系方面的變更:
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近親屬間的擬制血親關系消除,因收養而產生的權利義務終止;
未成年的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自行恢復;
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是否恢復,須由雙方協商決定。
(二)財產關系方面的變更:
收養關系解除時,養父母與養子女因共同生活所形成的共同財產應依法進行分割。屬于一方所有的財產仍歸該方所有,養子女通過繼承、、贈與等所得的財產,有權帶走。
收養關系依生父母要求解除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付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的,養父母不得要求補償。
收養關系解除后,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養父母,對由其撫養長大的成年養子女,有要求給付生活費的權利。
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條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是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八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條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登記。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條 收養關系解除后,養子女與養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是,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簡介收養關系解除后的法律效力。
法律主觀:
法律客觀:
一、收養關系的法律效力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生效。根據婚姻法第23條的規定,收養的法律效力可分為兩方面:1、收養的擬制效力收養的擬制效力,即形成收養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效力與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相同:養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生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2、收養的解消效力收養的解消效力是指收養使被收養人與生父母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依法終止消除的效力。這是對父母子女法律關系的解消,而對父母子女間的血緣關系是無法消除的。收養法第23條第2款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和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其他近親屬”指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但婚姻法關于禁止結婚條件--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規定仍然適用于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生父母的近親屬之間的結婚行為。△孤兒或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與生父母親屬、朋友間可形成撫養關系,但不適用收養關系。二、哪些人可以收養他人子女?根據我國《收養法》第6條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1、無子女.這里所說的無子女,包括未婚者無子女,已婚者尚無子女以及因欠缺生育能力而不可能有子女等各種情形。在解釋上,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和養子女。《收養法》第8條規定:“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由此可見,已有養子女者是不能再為收養的。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這里所說的能力,是就其總體而言的,而不是就其某一方面而言的。衡量是否具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時,不能僅考慮收養人的經濟負擔能力,還要考慮在思想品德、健康狀況等方面有無撫養教育能力。例如,品德惡劣、行為不端致不堪為人父母的,因患精神病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有其他情形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伏的,均應認為撫養教育能力的欠缺。我們認為,在處理具體問題時,收養人的能力的要求,一般應不低于對監護人的監護能力的要求。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這既是為保障養子女的身體健康,也是收養人撫育養子女的前提條件。如果養父母身患傳染病,極易將疾病傳染給養子女,危害養子女的身體健康;如果養父母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也不能履行撫育子女的義務。4、年滿30周歲.法律對收養人的最低年齡作上述規定,是出于對收養關系的性質和生育時間的考慮。30周歲以下的人,生育子女的機會尚多,不必急于收養他人子女作為自己的子女。到達相當年齡后再收養子女,能夠更好地承擔養父母的職責。基于我國的人口現狀和人口政策,規定年滿30周歲始得收養子女也是比較適宜的。關于收養人方面的條件,我國《收養法》中還有下列幾項規定:第一,《收養法》第9條規定:“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周歲以上。”這一規定是出于倫理道德上的考慮和保護被收養人的需要。從公平的角度說,無配偶的女性收養男性的,也應有相當的年齡差距。至于40歲的年齡差是否太大,可以進一步研究。第二,《收養法》第10條第2款規定:“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被收養人是收養人的家庭成員,與養父母共同生活,如果有配偶者置其配偶的意愿于不顧,單方收養子女,另一方不予承認,勢必對家庭關系帶來種種不利的影響,這是有悖于收養制度的宗旨的。此外,《收養法》還對收養人作了只能收養一名子女的數量限制(第8條)。為了堅持計劃生育原則,同時也為了保證收養人具有足夠的撫養教育條件,這一限制是很有必要的。三、哪些人可以被收養我國《收養法》第4條規定,下列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1、喪失父母的孤兒.何謂孤兒?按照我國民政部在《關于辦理收養登記中嚴格區分孤兒與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的通知》(1992年8月11日)中所作的解釋,孤兒系指其父母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這里所說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系指被父母遺棄的初生兒和其他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遺棄嬰兒和兒童的,一般為生父母,也可能是養父母。作為被收養人的棄嬰和兒童,應以其父母查找不到為必要條件。3、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生父母有無特殊困難,是否無力撫養?這方面的具體情形在法律中是不可能一一列舉的,只能根據當事人的具體情況來認定。一般說來,如父母出于無經濟負擔能力、患有嚴重疾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等原因,以致無法或不宜撫育子女,均可視為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
解除收養關系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解除收養關系 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根據我國《 民法典 》(2024年1月1日起實施)相關規定,受國家保護的合法 收養 關系自成立之日起,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民法典》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且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具體說就是,當收養關系成立后: 1) 養父母承擔 撫養 教育、管教、保護未成年養子女的義務,享有已近獨立生活的成年養子女的 贍養 及互相 繼承 遺產的權利。 2) 養子女有選擇姓氏的權利; 3) 養子女與養父母的父母之間形成法律擬定的(外)祖孫關系,產生贍養義務及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 4) 養子女與養父母的婚生子女之間形成法律擬定的兄弟姐妹關系,產生撫養義務及互為第二順序 法定繼承人 的權利。 5) 養子女與原生父母、(外)祖孫、兄弟姐妹之間的法定權利義務關系(贍養、 財產繼承 )立即消除。 通過對我國《民法典》第1117條和1118條的規定,我們了解到,一般解除收養關系后,有兩個方面的后果: 一、人身關系方面的法律后果 收養關系解除后,養子女與其養父母之間的上述權利義務關系立即宣告解除,包括養子女與養父母的其他近親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同時消除,如外祖孫、養父母的婚生子女。 養子女與其生父母及其近親親屬間的上述權利義務關系自動恢復,但是對于已經成年的養子女是否愿意恢復與其生父母及其近親親屬的上述權利義務,可協商再定。 二、財產方面的法律后果 依法解除收養關系時的養子女如果已經成年且其養父母沒有勞動能力及生活來源的,養子女應當要支付生活費給養父母。 對于養子女成年后因虐待遺棄養父母及應養子女生父母的要求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有權向養子女要求補償收養期間為養子女支付的生活費、教育費、 醫療費 等相關費用。如為養子女的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可由養子女的生父母承擔補償請求。 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引起的收養關系解除的,養子女或其生父母無義務承擔收養期間為養子女支付費用的補償請求。
解除收養關系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解除收養關系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1、解除收養關系的法律規定包括:
(1)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2)收養關系解除后,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條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是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八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條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辦理收養登記,收養人要提供哪些證明
辦理收養登記,收養人要提供的證明如下:
1、收養人的收養申請;
2、收養人所在單位的證明,證明有收入,有經濟條件收養;
3、收養人所在街道居委會或村委會的證明,證明是當地居民,有收養要求;
4、收養人的體檢,證明身體健康,有條件撫養孩子;
5、收養人的身份證和戶口簿;
6、收養人所在地派出所的證明,證明收養人無犯罪記錄;
7、如果收養福利院的孩子,需要給福利院交一定的孩子撫養費。
合法收養后,養父母斷絕養父母子女關系的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規定,收養應當經過有關機關的審查和批準,并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一旦收養程序合法,收養關系就成立,被收養人與養父母之間建立了法律上的親屬關系。
因此,養父母與被收養人之間簽訂的“斷絕養父母子女關系的協議”無法生效。收養關系是法律上的親屬關系,不是一般合同關系,不能單方面解除或者通過協議予以改變。除非在法定情形下,如被收養人達到法定年齡后自行解除收養關系,否則不得通過協議的方式解除收養關系。
如果養父母已經與被收養人簽訂了“斷絕養父母子女關系的協議”,但被收養人不同意,可以通過向有關機關或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恢復收養關系。如果被收養人同意解除收養關系,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解除,并且需要經過相關部門的審核和批準,方可生效。
解除收養關系有什么后果?
解除收養關系會產生以下后果:
1、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擬制父母與子女的關系消除;
2、養父母與養子女無需再按照父母與子女的相關規定,履行相關的法定撫養、贍養等義務;
3、未成年的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自行恢復,成年子女是否恢復,由當事人協商;
4、其他后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條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是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八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條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