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有繼承權(父母的遺產哪些人有繼承權)
人死了哪些人有繼承權
人死了,以下主體有繼承權: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另外,如果死者生前有留下遺囑或遺贈協議的,那么遺囑、遺贈協議上指定的繼承人也有繼承死者遺產的權利。上述人員中,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定繼承中是死者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死者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死者第二順位繼承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孤寡老人的遺產哪些人有繼承權
法律主觀:
孤寡老人去世的,遺產不一定由其侄子繼承。孤寡老人可以自己訂立遺囑,將遺產贈送給他人,也可以與他人簽訂遺贈撫養協議,這個時候侄子都不能按照法定繼承來繼承遺產。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父母的房產哪些人可以繼承
父母名下的房子由誰繼承視情況而定:
1、父母有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的,父母名下的房屋作為父母的遺產,由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來繼承;
2、不符合上述情況的,父母名下的房屋由其父母、子女作為法定繼承的第一順位繼承人來繼承,原則上各法定繼承人平均分割該房產。
房產法定繼承人是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父母的房產法定繼承人:
1、配偶作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因其合法的婚姻關系,有權繼承男女之間的財產;
2、子女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如果是領養子女,領養子女只能享有養父母的繼承權,不能享有親生父母的繼承權;
3、父母,第一順序的繼承人;
4、兄弟姐妹,第二順位繼承人;
5、外祖父母,第二繼承人。繼承首先由配偶、子女等按第一順序繼承。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第血親代為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繼承權的放棄和喪失有的區別如下:
1、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自愿放棄無償取得被繼承人的合法遺產的權利法。這種行為是出自繼承人自身內心意思的真實表示;喪失繼承權,是繼承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行為之一,經人民法院認定并作出判決而被剝奪其繼承權,這種被剝奪是依法強制執行的,不以被剝奪人的意志為轉移;
2、放棄繼承權必須在繼承開始之后,遺產處理之前用書面或口頭方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其效力可以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而喪失繼承權則可以發生后繼承開始之后,也可以發生在繼承開始之前,其顯示的方法是以人民法院的判決書的形式;
3、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放棄自己繼承的一種權利,不受任何條件的限制,只要自己誠心的放棄表示即可,而喪失繼承權是依法剝奪繼承人的繼承權,這種被剝奪必須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嚴格的法定限制,除外不能使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4、放棄繼承權的聲明可以在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過程中收回,但需經人民法院依據其提出的理由作出決定;而喪失繼承權一旦由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則不能改變。
綜上所訴,父母名下的房子繼承,父母的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都是有繼承權的,只是繼承的順序不一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第二順序繼承人分別有哪些
1、法定繼承第一繼承人:1、配偶。2、父母。3、子女。4、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或者喪偶女婿。5、名為養孫子女的養子女。6、代位繼承人。7、胎兒。2、法定繼承第二繼承人1、兄弟姐妹。2、祖父母、外祖父母。
一、第一第二順序繼承人分別有哪些
(一)法定繼承第一繼承人
1、配偶
合法婚姻關系中配偶雙方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所以,同居關系的雙方、婚姻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雙方互不享有繼承權。
須注意:1配偶一方在離婚訴訟中死亡的,另一方仍為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2被宣告死亡人(若于判決宣告時并未自然死亡)于判決宣告之后才自然死亡的,若死亡宣告的判決尚未撤銷,其原配偶即使尚未再婚,也不享有繼承權。
2、父母
父母包括被繼承人的生父母、養父母和形成扶養關系的繼父母。繼父母繼承了繼子女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子女的遺產。
須注意:生父母對被他人收養的親生子女不享有繼承權。
3、子女
包括被繼承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須注意:1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2養子女不能繼承生父母的遺產。養子女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可以作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適當分得生父母的遺產。(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條規定,收養須辦理收養登記,未辦理登記的,收養無效。)
4、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或者喪偶女婿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無論其是否再婚,均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5、名為養孫子女的養子女
名義上為養孫子女,實際上屬于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的,該“養孫子女”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6、代位繼承人
代位繼承人代自己的父母參與繼承,當然是第一順序的繼承人。
7、胎兒
胎兒的父親死亡,給胎兒保留應繼份額的時候,胎兒的地位相當于第一順序的繼承人。不過,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胎兒的應繼份由其父親的繼承人繼承。
(二)法定繼承第二繼承人
1、兄弟姐妹
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養子女與生子女之間、養子女與養子女之間,亦屬“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只有彼此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才能互為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繼兄弟姐妹之間相互繼承了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親兄弟姐妹的遺產。
2、祖父母、外祖父母
被繼承人死亡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可作為第二順序的繼承人參與繼承。
須注意,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時:1孫子女、外孫子女不屬于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由其父母作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參與繼承;2其父母先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的,孫子女、外孫子女也不是“第二順序繼承人”,而是以“代位繼承人”的身份參與繼承,其在法律上的地位相當于第一順序繼承人。
二、法定繼承遺產分配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規定,法定繼承人對遺產的分配份額,按照以下規則確定:
1.原則上,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當“平分”遺產;但是,同一順序的繼承人經過協商,允許“有人分的多,有人分的少”。
2.特殊情形特殊處理:1基于對弱者一貫同情和照顧的立場,對于生活有特殊困難并且缺乏勞動能力的法定繼承人,“應當”多分;2作為激勵機制,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法定繼承人,“可以”多分;3作為事后懲罰,對于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卻不對被繼承人盡扶養義務的法定繼承人,“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3.法定繼承人以外的遺產取得人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因為他們都不是民法典所規定的合法繼承人。
遺產繼承并不是理所當然的全部由獨生子女繼承,在沒有遺囑和遺贈扶養協議的情況下,當按法定繼承程序處理,所有的第一順序繼承人都有權繼承,這也是為什么近年來辦理遺囑公證的人越來越多的原因之一,可以在意識清醒的時候更好的處理好身后事,有效的避免了遺產之爭,也能更好的照顧好關心的人。
繼承權的順序人比例各占多少
繼承權是指繼承人依法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法定繼承是在被繼承人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根據法律的規定有繼承權的人按照一定的繼承順序繼承遺產的方式。那么,繼承權的順序人比例各占多少呢?下面為您詳細介紹。
擁有繼承權的定繼承人是有一定順序的,下面跟著一起來了解一下繼承權的順序人比例各占多少吧。
一、繼承權的順序人比例各占多少
我國《繼承法》第10條把法定繼承人分為兩個順序加以規定:
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同時,婚姻法把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女婿,也列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只有在第一順序繼承人全部放棄或喪失繼承權時,或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時,第二順序繼承人才能繼承。對同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遺產時,沒有先后順序之分,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根據第一順位繼承人的人數確定繼承遺產的比例,如果有兩個第一順位繼承人,那么就各繼承50%的遺產,如果是三個順位繼承人,那么各占三分之一,以此類推。可見,繼承開始時,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繼承權是現實的,第二順序繼承人的繼承權只是一種可能性,它要成為現實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
二、_法定繼承人的范圍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是指按照法律規定哪些人可享有繼承權,可作為遺產的繼承人。我國繼承法確定的法定繼承人有:
1、配偶。
2、子女。《繼承法》第10條中明確規定:“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3、父母。我國《繼承法》第10條3款規定:對子女遺產享有繼承權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4、兄弟姐妹。
5、祖父母、外祖父母。
6、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和喪偶女婿。
兒媳和女婿是公婆和岳父母的姻親,彼此不發生法律上的撫養、贍養的權利和義務,一般情況下,亦不產生繼承權的問題。但為了鼓勵那些照顧、贍養公婆和岳父母的喪偶兒媳和喪偶女婿,我國繼承法明確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和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是否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應從贍養的時間、內容等方面認定,主要指長期提供生活上的經濟幫助或在勞務方面給予主要扶助。
上述文章為大家詳細介紹了繼承權的順序人比例各占多少,對同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遺產時,沒有先后順序之分,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但也存在特定的多分或少分的特殊情況,希望上述內容對您有所幫助。
父親去世后法定繼承人有哪些
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配偶、子女、父母屬于第一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屬于第二順序繼承人。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父親去世法定繼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如果上述人員不存在的可以由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來辦理繼承,在法定繼承行為發生之前,是需要對法定繼承人是否具備合法的繼承權進行認定的。
依據《民法典》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1、被繼承人生前未與他人訂立遺贈扶養協議,或雖訂立遺贈扶養協議,但只處分了部分遺產,或協議已失去法律效力的。
2、被繼承人生前未立遺囑、遺贈,或雖立遺囑、遺贈,但只處分了部分遺產,或所立遺囑、遺贈無效或部分無效的。
3、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
4、遺囑繼承人放棄遺囑繼承或受遺贈人放棄受領遺贈的。
5、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或受遺贈人喪失遺贈受領權的。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父親去世后的遺產繼承處理,應當嚴格基于實際的繼承事項來進行辦理,父親可以在生前訂立遺囑,這樣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對自己的財產進行分割處理,未訂立遺囑的情況下,可以按照法定繼承人來進行合法的處理。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繼承權規定兒孫繼承權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權規定兒孫繼承權如下:
1、法定繼承:
(1)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沒有第一順序,由第二順序繼承。
2、遺囑繼承。公民立遺囑由指定的法定繼承人繼承,或贈給其他人;
3、遺贈扶養協議。扶養人負責公民生養死葬,死后受遺贈。
繼承遺產的規定:
1、繼承開始后,有遺囑的,照遺囑繼承,被繼承人死亡后,如果生前立有遺囑,應當先按遺囑;
2、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被繼承人死亡后,曾經與某一社會組織或個人簽訂有遺贈扶養協議的,遺贈扶養協議的內容對遺產進行處理;
3、沒有遺囑或協議的,則按法定繼承處理;
4、一般應當在同一順序繼承人之間平均分配;
5、對于有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6、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可以多分。
綜上所述,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權規定兒孫繼承權,繼承開始后,有遺囑的,照遺囑繼承,被繼承人死亡后,如果生前立有遺囑,應當先按遺囑;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被繼承人死亡后,曾經與某一社會組織或個人簽訂有遺贈扶養協議的,遺贈扶養協議的內容對遺產進行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房屋遺產的繼承人有哪些,哪些人可以繼承房產
法律主觀:
希望能幫助到大家。一、房屋遺產的繼承人有哪些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1、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2、第二順序繼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3、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4、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5、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二、房產繼承需要的證明1、老人的遺產,是所有繼承人的共同財產。2、繼承人對共有的財產的分割協議,只要每個繼承人同意并簽字,即可產生效力,任何繼承人都不得違約。3、如果每個繼承人對繼承的共有財產分割,無異議,可以憑此協議辦理過戶手續。三、房產繼承步驟辦理房產繼承手續必須經過房屋評估、繼承公證、申請產權登記等辦理過程。凡領取《房地產權證》的房屋,當房屋的權屬人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就可以申請辦理該房屋繼承登記。大致步驟如下:1、房屋評估:首先必須通過評估公司對房屋進行市值評估。評估公司會根據房屋所處的路段、坐向、樓層、樓齡等重要因素,作出專業的價格分析和樓價評估,定出準確的物業市值價格。2、繼承公證:申請人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領取繼承公證書。在辦理公證時,必須提供房屋權屬人的死亡證明書、合法機關出具的合法繼承人名單證明,以及原房屋權屬人立有的遺囑(如有遺囑),亦應提交遺囑原件。若部分合法繼承人自愿放棄繼承權,必須出具放棄財產承諾證明。3、房屋測繪:申請人須到房地產測繪部門申請辦理房屋面積測繪或轉繪手續,領取測繪成果或者附圖,以便辦理產權登記手續。4、繼承登記:申請人持房地產權證、繼承公證書、房屋測繪等證明到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繼承登記手續。填寫《房地產產權登記申請書》,并遞交上述資料后,辦案人員將收件立案受理,并核發回執。待一切資料審核后,即發放已更改權屬人的房產證明。5、規定需遞交的其它資料:如涉及該房屋權屬等事項是法院判決、裁定或調解的,必須繳交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等。如該房屋經實地測繪,發現已經改建或存在違法建設的,必須提交規劃部門的報建審核書或處理決定書。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