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監護人與法定代理人的區別是什么(法定監護人能繼承遺產嗎)
法定代理人與監護人怎么區別
法定代理人與監護人的不同點在于:第一,職責范圍不同。監護人行使監護事務的范圍比法定代理人廣,監護人職責包括保護和照管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維護被監護人的其他合法權益,以及代理被監護人參加各種民事活動、訴訟活動。而法定代理人一般僅代理民事活動、訴訟活動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意義的活動,不包括照看被代理人的人身,也不包括對被代理人教育與監督等。第二,行為方式不同。監護人執行監護事務時通常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而法定代理人執行代理事務時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第三,責任后果不同。被監護人致人損害時監護人承擔責任,屬民法中的特殊侵權責任,采嚴格責任(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而代理人責任屬于民法中一般侵權責任,采過錯責任歸責原則。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法定代理人和監護人區別
法定代理人和監護人區別:權利責任的使用范圍不同。
【法律分析】
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據法律規定直接享有訴訟代理權,代理無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進行行政訴訟活動的人。其中,訴訟行為能力是指能夠以自己的行為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并且使自己的行為產生法律上的效力的能力,即當事人親自進行訴訟活動的資格。就公民而言,訴訟行為能力是從年滿18周歲或年滿16周歲能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獨立生活時開始取得,直至死亡;精神病人被法律視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對于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病發作期間內視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所以,無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是指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無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進行訴訟活動只能由其監護人為法定代理人代理其進行行政訴訟活動。法定代理人是全權代理,其法律地位相當于當事人,其代理權限不受限制,可以行使被代理享有的全部權利。但應注意:法定代理人不是當事人,不是訴訟主體。實體權利和義務的承擔者是當事人,而不是法定代理人;并且無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之監護人若喪失了監護權其法定代理人的資格同時喪失。監護人是指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的人身財產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權益的監督和保護。其職責的擔當者是監護人。監護人可依法律規定產生。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為未成年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弟、妹的監護人;被宣告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為其監護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一條 對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訊問和審判的時候,應當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無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到場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到場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員認為辦案人員在訊問、審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可以提出意見。訊問筆錄、法庭筆錄應當交給到場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員閱讀或者向他宣讀。訊問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有女工作人員在場。審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進行補充陳述。詢問未成年被害人、證人,適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
法定代理人和監護人區別
法定監護人,是指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擔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的人。
法定代理人是由法律規定的對被代理人負有專門保護義務并代其進行訴訟的人。
兩者的區別:
監護人與法定代理人的使用場合不同,在訴訟法律關系中應當使用法定代理人,在有關描述、說明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進行教育以及對其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等法律關系時,使用的是監護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一條:對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訊問和審判的時候,應當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無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到場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到場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員認為辦案人員在訊問、審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可以提出意見。訊問筆錄、法庭筆錄應當交給到場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員閱讀或者向他宣讀。
訊問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有女工作人員在場。
審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進行補充陳述。
詢問未成年被害人、證人,適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六條:訊問、審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詢問未成年證人、被害人,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員到場。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應當保護被害人的名譽。
監護和代理的區別
法律分析:監護和代理的區別在于:1、監護的核心是保護,一般是被監護人的親屬擔任監護人,代理的核心是服務,而代理人可以是任何自然人;2、監護由監護人承擔責任,代理由被代理人承擔責任;3、監護的對象為限制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代理則都可以代理;4、監護人的職責是法律規定的,代理的職責是約定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于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第一百六十二條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條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
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第一百七十二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法定代理人和監護人有什么區別
法律主觀:
法定代理人和監護人的區別:
1、職責范圍不同,監護人行使監護事務的范圍比法定代理人廣;
2、行為方式不同,監護人執行監護事務時通常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而法定代理人執行代理事務時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十九條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二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和監護人的區別
法律分析:1、權利責任的使用范圍不同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進行保護或者對其撫養、照顧、管理、教育以及對其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等法律關系時,使用的是“監護人”;只有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民事法律行為或者參加訴訟時只能使用“法定代理人”。2、身份不同法定代理人是法律賦予監護人一種法定的身份,以便監護人更好地履行監護人的職責。因此,當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給他人造成損害時,法律規定監護人承擔責任的根據在于監護人的過錯責任,即監護人沒有盡到管束被監護人的責任,而不是由于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形成的責任,也不是監護人在代理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承擔民事責任。3、設定兩者的目的不同。監護人的目的是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解決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民事行為能力方面的障礙;法定代理人的目的則在于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行為和訴訟行為,使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通過法定代理人的代理,能積極參加民事活動和訴訟活動,滿足自己的利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九條 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第三十條 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第三十一條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于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法定監護人和法定代理人的區別
法律分析:法定代理人,主要指的是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代理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進行訴訟,并且直接行使訴訟代理權的人;而法定監護人,指的是對沒有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財產、人身、和其他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護職責的人。法定監護人對應的是對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對應的是對被代理人負有專門保護義務并代其進行訴訟的人。
在有關描述、說明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進行保護或者對其撫養、照顧、管理、教育以及對其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等法律關系時,使用的是“監護人”。只有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民事法律行為或者參加訴訟時,才使用“法定代理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一百六十二條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條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
第一百六十五條 委托代理授權采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
法定代理人與監護人的區別是什么
法律分析:法定監護人對應于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法定代理人對被代表人負有特殊保護的行為義務。監護人、法定代理人使用在不同場合的訴訟法律關系中,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教育、無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的有關法律關系的描述和說明,以及由此造成的損害的民事責任,應當使用法定監護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親屬;(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