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因素的民事糾紛具體適用什么程序審理
我國法院是如何審理涉外民事案件的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應當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的語言、文字。當事人要求提供翻譯的,可以提供,費用由當事人承擔。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后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申請延期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十條 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外國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者行政機關查明。當事人選擇適用外國法律的,應當提供該國法律。 不能查明外國法律或者該國法律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國際民事訴訟程序的法律適用
當一個民事案件中具備任何一個要素,即(1)作為糾紛主體的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2)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者消滅的法律事實在國外;(3)當事人爭議的財產在國外,就是涉外民事訴訟案件。對于審理涉外民事訴訟案件,必須遵守法律規定的審理涉外民事案件的基本準則。
審理國內民事案件只能適用我國的法律。但審理涉外民事案件則存在選擇適用其他國家法律的問題。選擇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選擇適用程序法,二是選擇適用實體法。
就程序法而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涉外民事訴訟,適用本編規定。本編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其他有關規定。”概括地說,選擇適用程序法應原則上應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四編“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該編沒有規定的,適用民事訴訟法其他編的有關規定,例如,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辯論原則、處分原則、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原則和調解原則等。但如果我國參加或締結的國際條約中有有關程序的特殊規定時,則須首先選擇適用該項國際條約。稱為“信守國際條約原則”當然,我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另外應注意的是對證據分配規則如何處理問題,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是如果證據分配規則規定于程序法中,則當事人不能選擇適用;如果規定于實體法中,則可以適用,而不必排除適用。不能因為涉及證據分配規則就認為屬于程序法問題,從而錯誤地認為應當一律選擇適用我國程序法的規定。
從整體上適用法律而言,定性問題、管轄權問題和法律適用問題則是每一個涉外案件都必須加以解決,并應在判決書中明確回答的問題。下面分別敘述:
一、定性問題
當一個自然人、法人甚至國家或者國際組織向中國法院提起民商事訴訟時,面臨的第一個問題便是定性問題,也就是國際私法中所謂識別問題,亦即給案件確定一個案由。因此,首先根據定性將案件正確地歸類到合適的法律領域,從而尋找和適用正確的管轄權規則、沖突法規則和實體法規則。對于一個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定性,由于案件總是涉及到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域,而不同法域對同一事實的定性往往不同,用不同法域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觀念進行定性的結果往往不一樣。從司法實踐來看,絕大多數國家的法院一般適用法院地法定性,我國法院亦是如此;但有些法律行為和事實可能同時符合兩種法律規范的條件,即存在所謂法規競合的情況,常見的有合同與侵權的競合。在這種情況下,原告既可以提起合同之訴,也可以提起侵權之訴,一般情況下應該尊重當事人的選擇,即應根據當事人提起的訴因來識別,這也是大多數國家采取的做法。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糾紛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二〇〇七年八月八日起施行)規定,當事人只能用明示方式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當事人選擇或者變更選擇合同爭議應適用的法律的時間點為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
二、管轄權問題
管理權問題就是我國法院在決定是否受理一起涉外民商事案件時,需要首先解決的問題。其解決的辦法須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找出合適的行使管轄權的根據。首先,要根據案件的事實進行定性。根據案件定性所確定的特定法律關系,看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是否表明我國法院有權行使管轄權。其次,法院在決定行使管理權時,必須查明沒有排除法院管轄權的情況:
①不涉及外國國家或財產,因為國家及其財產享有豁免權。
②不涉及外國或國際組織的外交代表,因為外交代表享有特權與豁免。不過,對于外交代表享有的民事管轄豁免,我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了兩個例外:一是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進行的遺產繼承的訴訟;二是外交代表在中國境內為私人利益從事公務范圍以外的職業或者商業活動的訴訟。也就是說,外交代表在上述兩類案件中不享有豁免權,我國法院有權行使管轄權。③當事人之間沒有達成有效的仲裁協議,因為我國的民事訴訟法和我國參加的一九五八年《紐約公約》,均規定有效的仲裁協議具有排除法院管轄權的效力。最后,法官要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判斷我國法院是否有適當的管轄根據。
三、沖突法適用問題
沖突法就是指導在處理涉外民事案件時如何發現法律、解釋法律并將如此發現和解釋的法律應用于案件。尤其前兩者,即找法和釋法,是沖突法的主要內容。在司法實踐中,審理國內案件和涉外案件時的一個最大不同之處,就在于沖突規則的適用與否。審理涉外案件所適用的實體法根據必須有沖突規則的指引,除非所審理的案件屬于“直接適用的法”的適用范圍;而法院審理國內案件總是直接適用本國的實體法規則。因此,當法院確定某一案件為涉外案件以后,并確定依法享有管轄權,接下來的工作就是尋找適用實體法的沖突規則。一般來講,需要依次考慮下列問題:
①考察案件是否屬于某一國際公約的適用范圍。如果涉案雙方當事人的所屬國是某一國公約的締約國,該國際條約對案件的爭議點又規定了具體規則,就應該直接適用國際條約的實體法規則,不必考慮沖突規則。
②如果案件的具體爭議點不屬于國際公約的適用范圍,或者國際公約對該爭議點沒有作出具體規定,由此表明該國際條約不能適用于案件,就必須選擇適用適當的沖突法規則。
③對于某一具體案件的爭議點,若中國參加了相關的沖突法國際條約,而雙方當事人所屬國是該公約的締約國,就必須適用該國際條約中的有關沖突規則。④如果某一沖突規范指定適用外國法,就按我國法律規定的途徑查明外國法關于案件爭議點的具體規定。若有這方面的具體規定,就適用該規定判斷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若沒有這方面的具體規定或者無法查明,就適用中國法的相關規定,或與該案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相關規定。
⑤如果沖突法規范指定適用中國法,就應將中國法中關于該案件爭議點的具體規定作為準據法;若中國法沒有相關規定,或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不管案件的外國當事人所屬國是否參加了該公約)也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相關的國際慣例。由此可見,中國法院受理一起涉外民商案件以后,在選擇所適用的法律時,首先,要看雙方當事人所屬國是否為相關國際公約的共同締約國;其次,要根據中國法中的相關沖突規則,選擇適用與案件有關或當事人選擇的某一國內法規則;最后,看是否存在相關的國際慣例。這三個步驟是依次進行的,直到選擇到合適的準據法為止。
以上學習探討的僅是審理涉外民事訴訟案件法律適用的特有的規則性問題,在處理涉外民事案件時如何發現法律、解釋法律并將如此發現和解釋的法律應用于案件的方法,有一些與我們先前學習的國內民事案件法律適用方法是相同的,在這里就不重復了。
適用操作者一是法官 二是檢察官 法律賦予其監督權
具體論點后要有鮮活的典型案例作為論據說明
涉外民事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嗎?
在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涉外民事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
第一百五十八條 對簡單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九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簡便方式傳喚當事人和證人、送達訴訟文書、審理案件,但應當保障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權利。
所謂涉外因素是指具有以下三種情況之一:
1、訴訟主體涉外,即訴訟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是外國人、無國籍人或者外國企業和組織; 人民法院在審理國內民商事案件過程中,因追加當事人或者第三人而使得案件具有涉外因素的,屬于涉外民商事案件。
符合集中管轄規定的,有關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最高法院《關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 的規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參見《涉外商事審判實務問題解答》(討論稿),中國涉外商事海事審判網2002年11月發布。
2、作為訴訟標的的法律事實涉外,即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的事實發生在國外;
3、訴訟標的物涉外,即當事人之間爭議的標的物在國外。
擴展資料
法律適用
由于各國民事立法的差異,對同一涉外民事案件適用不同國家的法律,往往導致不同的結果,此即國際私法上的法律沖突問題。
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時,需要運用沖突規范來確定各類涉外民事關系應適用的法律,從而達到解決法律沖突的目的。我國《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就此作了相應的規定。具體而言:
(一)關于人的行為能力的法律適用
關于人的行為能力,適用其本國法,即國籍國法。但是,外國人在我國境內進行民事活動,依其本國法無行為能力,而依我國法為有行為能力,則應認定為有行為能力;我國公民定居國外,并在定居國進行民事活動的,可以適用定居國法律。
(二)關于合同關系的法律適用
關于合同關系,適用當事人協議選擇的法律;如果沒有選擇,則適用予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但是,在中國境內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應適用中國法律。
(三)關于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
關于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不過,對于發生在中國境外的行為,如依中國法律不屬于侵權行為,則人民法院不以侵權行為處理。
(四)關于不動產關系的法律適用
關于不動產關系,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
(五)關于婚姻關系的法律適用
關于婚姻關系,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六)關于遺產繼承的法律適用
關于遺產繼承,動產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法,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
(七)關于撫養關系的法律適用
關于撫養關系,適用與被撫養人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
根據“信守國際條約”的國際法原則,如果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與我國法律有不同規定,則應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我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如果我國法律和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都沒有規定,則可以適用國際慣例。
根據國際私法上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應適用的法律為外國法時,如果適用該外國法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和社會公共利益,則不予適用,而應當適用我國相應的法律。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涉外民事訴訟
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一般原則有什么?
很多時候,在有些地方,像是不再我國的國內,或者是別的國家的人在我國的領土發生了一些民事的案件,此時提出民事 訴訟 的話,這是或涉及到的就是一些涉外的案件的處理,這些訴訟的流程與一般的訴訟會有些不一樣,在程序上 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則辦事,那么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一般原則有什么? 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一般原則有什么? 一、適用我國 民事訴訟法 原則 這一原則是指凡是在我國領域內進行的民事訴訟,都要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這一原則體現了我國主權和司法獨立,也是國際社會公認的程序法屬地主義原則。 這一原則包括了三方面的內容: 1、任何個人,包括外國公民、無國籍人以及法人和其他組織,在我國進行民事訴訟的,應當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確定其訴訟地位,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依法進行各種訴訟活動。 2、對于涉外案件,我國依法取得 管轄權 的,在我國人民法院受理后,即使是另一方當事人向外國法院提起訴訟的。不影響我國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我國人民法院享有專屬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無權 管轄 。 3、任何外國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任何外國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非經我國人民法院的審查和予以承認,在我國領域內不發生法律效力。法律文書的效力是有一定的地域限制的,其效力范圍僅及于特定的主權國家和地區。除此外,非經他國承認,不發生法律效力。 二、信守國際條約原則 信守國際條約原則是指在涉外民事訴訟中,應當遵守我國參加或締結的國際條約。 信守國際條約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對于我國參加或締結的國際公約、雙邊條約,我國應當遵守其規定,承擔相應的義務。如果在其中有關處理涉外民事案件規定的,應當適用。二是我國參加或者締結的國際公約或條約中的有關規定和我國的規定有所不同的,適用該公約或條約的規定。這也是主權國家對國際公約的普遍態度,在國內法和國際公約、條約發生沖突時,優先適用國際條約。 對于國際公約而言,主權國家并不是完全的承認和接受的。對于我國而言,只有是我國參加或締結的國際公約或條約在我國領域內才有效,如果不是我國參加訂立的或明確宣布參加的,對我國不具有約束力。另外,對于我國所參加或締結的國際公約中,可以對某些條款聲明保留。對我國已經聲明保留的條款,在我國領域內不具有效力。 三、司法豁免權原則 司法豁免權是指一個國家或國際組織派駐他國的外交代表享有的免受駐在國司法管轄的權利。司法豁免權是從國家主權中引伸出來的權利。“平等者之間無裁判權”是公認的國際規則,外交代表作為國家或國際組織的象征,賦予其司法豁免權,不僅是表示對派遣國或國際組織的尊重,也確保其有效地執行職務。 (一)有關的法律。民事上的司法豁免權不同與刑事上的司法豁免權,它是有限的,不完全的。我國有關司法豁免權規定的法律有1986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約》和1990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我國參加的國際條約是指1946年的《聯合國特權及豁免公約》、1947年的《聯合國各專門機構特權及豁免公約》、1961年的《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1962年的《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另外還包括我國與一些國家和國際組織簽定的有關特權與豁免的條約。 (二)民事豁免權的內容。民事司法豁免權包括管轄豁免、民事訴訟程序豁免和執行豁免。管轄豁免是指不能對享有司法豁免權的人提起民事訴訟,即使提起,法院也不應受理。訴訟程序豁免是指享有司法豁免權的人即使是同意法院受理案件,法院在訴訟過程中,不能對其采取強制措施。執行豁免是指享有司法豁免權的人即使參加訴訟并敗訴,法院也不能對其 強制執行 。這三種豁免是相互獨立的,放棄哪一種豁免權必須明確表示。 (三)享有司法豁免權的主體包括:外交代表及與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使館的行政技術人員;領事官員和領館的行政技術人員;來我國訪問的外國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外交部長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人;以及其他依照我國法律和參加的國際公約、條約享有司法豁免權的外國人、外國組織或國際組織。 四、使用我國通用的語言、文字原則 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時,應使用我國通用的語言和文字。這也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是其司法主權獨立的表現,是為了維護國家的尊嚴,和法院行使司法權的嚴肅性。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案件時使用我國的語言文字,包括人民法院的審理活動和發布法律文書。 在審理過程中,如果外國人不通曉我國的語言文字的,可以為其提供翻譯人員,以便于其進行訴訟活動。提供翻譯的費用,由當事人自己承擔。五 委托中國 律師 代理 訴訟原則 外國公民、外國企業和組織在我國進行民事訴訟的,可以委托訴訟代理人代為訴訟。但是 委托律師 代為進行訴訟的,只能委托中國律師,不能委托外國律師,外國律師不能以律師身份在我國進行訴訟活動。這是因為律師制度是一個國家的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一個國家的司法制度只能適用于本國境內,不能延伸到其他國家。 律師執行代理任務時應該具備一定的資格,而外國律師即不具備我國公民資格,同時更不具備律師資格。另外,外國律師對中國法律一般并不熟知。因此在中國進行訴訟,如需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應當委托中國律師提供法律上的幫助。 在我國境內沒有住所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委托中國律師或其他人代理訴訟的,從境外寄交或托交的 授權委托書 ,應當經過所在國公證機關的公證,證明其委托書的真實性,并且要經過我國駐該國使、領館的認證,或者履行了我國與該國訂立的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后,才具有法律效力,被委托人籍此取得訴訟代理人資格。 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一般原則 有什么?這里通過上面的法律內容可以知道,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一般原則有以上四種,一種是使用我國的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為原則,這是一項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原則,因為在民事的訴訟中必須嚴格遵守我國的民事訴訟法律才可以進行判斷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