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無效的情況是怎樣的
根據民法典合同編的規定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是
法律主觀:
一、民法典合同編格式條款規定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規定: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條規定: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二、合同的格式條款是什么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合同的格式條款可以是合同的部分條款,也可以是合同的所有條款,一般包括:
1 、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2 、標的。比如 買賣合同 中買賣的是什么東西。
3 、數量。
4 、質量。
5 、價款或者報酬。
6 、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7 、違約責任。
8 、解決爭議的方法。此外,當事人還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三、格式條款的特征
1. 由一方當事人預先擬定。此點表明,格式條款是由一方當事人事先擬定的,在擬定之時并未征求對方當事人的意見。對此,應作擴大解釋,即不限于一方當事人自己事先擬定,也包括一方采用第三人擬定的格式條款 ( 如主管部門、行業組織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但示范文本本身并非格式條款 ) 。但是,法律規定的合同條款,無論是當然適用的強制性條款,還是具有補充當事人意思作用的任意性條款,都不屬于格式條款的范圍。
2. 重復使用。重復使用包括適用對象的廣泛性和適用時間的持久性。一般而言,格式條款的擬定是為了重復使用。重復使用并不是格式條款的本質特征,而僅僅是為了說明預先擬定的目的,因為有的格式條款只使用一次,而普通合同條款也可以反復•使用多次。
3. 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此點強調了格式條款的附從性或定型化特征,即格式條款的特點在于訂約時不容對方協商 ( 要么接受,要么拒絕 ) ,容許協商而不與對方協商或放棄協商的權利,該條款并非格式條款。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民法典》用了三個條款規定了格式條款的含義、 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 以及 格式條款的解釋 。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02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02無效情形;02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02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02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02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02方主要權利。
格式合同無效怎么處理
摘要:在我們平時的生活中,我們經常會與他人簽訂相關的合同,在簽訂合同的時候,我們經常會遇到格式條款的情況。格式條款是一種十分常見的情況。可以有效地節省我們的時間。那么,合同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是怎么處理的?格式合同無效的情形
1、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格式條款,損害國家利益的;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者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5、免除自身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或減少對方權利的;
6、造成人身傷害的;
7、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8、違反法律法規強制規定的。
格式條款無效會造成哪些后果
格式條款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后,格式合同將自始無效。也就是說從一開始簽訂合同時至合同被判無效時都是無效的,期間所涉及利益問題,應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必要返還的可折價賠償,造成其中一方損失的,需要另一方承擔責任,如果雙方都有過錯,則需各自承擔責任。
也就是說格式條款無效,造成合同撤銷,最終所造成的后果,需要結合實際情況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或者通過法律依據來判斷其所承擔的責任。一般包括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如果還違反其他法律的則需要承擔其他的法律責任。
格式合同無效怎么處理
格式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將導致格式合同自始無效,《合同法》第56條規定: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這種自始無效,是指合同成立之時就不發生合同履行的效力。
我國《合同法》第40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52條和第53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由此可見,我國關于格式合同效力的問題,采用了具體列舉的方式,凡是符合無效合同規定的,適用于格式合同。
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人姝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事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無效格式合同所具有的違法性和可撤銷格式合同所具有的意思表示不真實性表明,這兩類合同都可導致格式合同的相對人受到損害或者使用國家、集體、第三人的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為了體現法律保護合法行為、制裁違法行為的職能,法律要保護無過錯的當事人的利益不因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而受到損害,同時還要強制對合同無效或被撤銷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對于可撤銷的合同而言,當事人雖然不能不承擔無效合同的某些后果,但因合同被撤銷,當事人之間也應承擔返還財產和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格式合同不合規怎么處理
合同條款約定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該條款無效。如果該條款對合同起關鍵作用的,該合同無效。
根據法律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