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現合同倒簽的原因有什么
很多人都忽視簽合同,簽合同的目的是什么?
倒簽合同絕大多數發生于與公司日常運營生產息息相關的項目,而合同籌辦單位對合同管理的了解存有錯誤觀念,突襲實施項目管理,企業內部管理疏忽,融資計劃分配落后,合同審批期限延遲時間等是產生倒簽合同的首要緣故。合同籌辦單位工作人員對合同的目標和實際意義了解存有錯誤觀念,導致合同擬定不標準、送審材料不完善、審批不立即。
主觀上的不作為
有的籌辦企業并沒有清醒認識到合同的權威性,不注重合同項目立項履行全過程中有關審批程序流程的實行,僅把合同的簽署及審批作為履行清算辦理手續、對外開放支付的標準,通常在項目實施結束后,進到履行支付辦理手續時才想起簽合同,進而導致倒簽合同狀況的產生。一些車輛修理合同、零星采購合同、基本建設零星檢修等零碎項目,因前瞻性、可預測性差,合同產生的頻率多、額度小,合同籌辦單位覺得每產生一筆業務流程就申請辦理合同審批會很繁雜,通常選用先履行、再集中化簽訂合同的方式。
主觀上的惡意規避
某些企業為了更好地躲避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和管理,先實施履行個人行為,再簽合同。如先供應后簽訂合同、先裝修施工后簽訂合同,產生既成事實性合同;或為了更好地年之內把單位預算資金分配消化吸收掉,虛造項目,簽署偽造合同,騙取現錢,產生企業的“公款私存”。
協作項目的不可預見性、應急性、偶發,導致實施前趕不及簽合同。
一些緊急項目時間急迫,業務流程應急,在事情造成的第一時間就需要馬上作出反映,采用應對措施,若辦好審批辦理手續再實施,必然耽擱機會,給生產運營產生多余的財產損失或安全風險,因而,這種緊急項目推行“特事特辦”或突襲實施的方法,在工作進行后才根據合同對多方當時人的權利與義務開展承諾,發生了先實施再補簽訂合同的狀況。
企業內部管理疏忽緣故,導致合同擬定、審批、簽署等階段延遲時間。
有一些合同項目因為企業內部業務管理懈怠,沒有依照內部控制制度步驟的規定解決,沒經調查、項目立項、設計方案、審批、工程施工、工程監理、工程驗收等一切正常程序流程,導致合同延遲時間簽署,危害了項目的正常實施進展。依照合同管理方法要求,合同一旦簽訂,彼此就需要嚴苛依照合同的承諾履行,假如產生變動,就需要簽署合同補充協議,并履行有關審批辦理手續,而有的公司因事先準備工作不細膩不認真細致,在項目實施全過程中邊實施邊變動方案設計,為了更好地躲避補簽訂合同及申請辦理有關審批辦理手續,就通常采用項目實施結束后再簽訂合同的方法。
運營制造的連貫性與資金分配下發的落后不配對,導致合同沒法立即明確。
因為公司加速業務運營發展的需要,為了搶時間、爭速率,早基本建設早有成效,很多基本建設項目通常必須 提早動工基本建設。而項目方案一般在今年初下發,而具體工程項目在上一本年度的年末早已逐漸工程施工,導致全部項目及其配套設施項目投資項目合同的補簽。同時因為年初的方案達到不上生產運營的具體需要,也會產生一些沒有融資計劃而又務必實施的項目。因而,即便 已動工基本建設或順利完成工程驗收的項目,也只有待融資計劃宣布下發后再申請辦理項目立項辦理手續并簽合同,進而導致項目投資項目合同倒簽。
倒簽提單的原因
當前占上風的觀點是侵權責任說,侵權責任說的主要問題在于:首先,它忽視了承運人和收貨人之間存在著一種運輸合同關系,這種關系靠提單來維系著這一事實,只注意到了承、托運人之間的運輸合同關系。因而,一旦承運人和收貨人之間發生紛爭,就認為二者之間原本不存在合同關系,所生紛爭必為侵權。須知,提單是承運人和收貨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重要體現,例如,收貨人在卸貨港對承運人承擔的義務即出自提單的規定。其次,侵權責任說簡單地認為承運人預借或倒簽提單,侵犯了收貨人(按期收貨)的權利,并望文生義地認定這就是侵權。這是對侵權責任這個法律概念的重大誤解。在合同之債中,一方不履行合同或采用欺詐等手段簽訂合同,也侵犯了對方的權利,但只構成一般性違約或根本性違約(導致合同無效),而這決不是侵權。預借或倒簽提單正是如此,盡管由于承運人的行為導致提單無效,并侵犯了收貨人的權利,這也只是一種根本性違約,而不是什么侵權,承運人和收貨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基礎是提單這份運輸合同,而不是侵權行為之債權債務關系。承運人侵犯的也只是收貨人憑提單這份合同應享有的權利,是一種契約權。如果一談到甲方侵犯了乙方的某種權利,就認定是侵權,那是望文生義,是十分錯誤的。關鍵要看產生甲、乙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基礎是什么,才能正確認定這種債權債務關系是合同之債還是非合同之債。
性質之爭
預借或倒簽提單的性質之爭,還是有實際意義和理論意義的。將預借或倒簽提單定性為侵權責任還是合同責任,將在案件的管轄權和準據法的適用等問題上導致不同的結果,從而影響對案件實體問題的判決。同時,對某一法律行為定性是否準確,也代表了一個國家或地區的執法水平,并影響到當事人對判決結果的態度乃至該判決是否能得到外國或地區的承認和執行的問題。
什么是倒簽合同?
(一)主觀上的不作為。 有的承辦單位沒有充分認識到合同的嚴肅性,不重視合同立項履行過程中相關審批程序的執行,僅把合同的簽訂及審批作為履行結算手續、對外付款的條件,往往在項目實施完畢后,進入履行付款手續時才想到簽訂合同,從而導致倒簽合同現象的發生。一些車輛修理合同、零星采購合同、基建零星維修等零碎項目,因預見性、可控性差,合同發生的次數多、金額小,合同承辦部門認為每發生一筆業務就辦理合同審批會很繁瑣,往往采用先履行、再集中簽署合同的方法。 (二)主觀上的惡意規避。 個別單位為了逃避相關部門的監督和管理,先實施履行行為,再簽訂合同。如先供貨后簽合同、先施工后簽合同,形成既成事實性合同;或為了年內把單位預算資金計劃消化掉,虛列項目,簽訂虛假合同,套取現金,形成單位的“小金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