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處分的種類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政務處分的種類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和什么)
政務處分的種類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和
政務處分法規定了6種政務處分和政務處分期間。這6種政務處分分別是: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政務處分的期間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同時規定,政務處分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務處分期自政務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計算。“阻止他人檢舉、提供證據的”應從重給予政務處分;“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政務處分的違法行為的”可以從輕或減輕給予政務處分;“公職人員因不明真相被裹挾或者被脅迫參與違法活動,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減輕、免予或者不予政務處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九十五條 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處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核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規定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人事處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也可以不經復核,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直接提出申訴:
(一)處分;
(二)辭退或者取消錄用;
(三)降職;
(四)定期考核定為不稱職;
(五)免職;
(六)申請辭職、提前退休未予批準;
(七)不按照規定確定或者扣減工資、福利、保險待遇;
(八)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申訴的其他情形。對省級以下機關作出的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處理決定的上一級機關提出再申訴。受理公務員申訴的機關應當組成公務員申訴公正委員會,負責受理和審理公務員的申訴案件。公務員對監察機關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向監察機關申請復審、復核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規定政務處分的種類為
法律分析:政務處分的種類為:(一)警告;(二)記過;(三)記大過;(四)降級;(五)撤職;(六)開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十九條 公務員以及參照管理的人員在政務處分期內,不得晉升職務、職級、銜級和級別;其中,被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被撤職的,按照規定降低職務、職級、銜級和級別,同時降低工資和待遇。
政務處分法規定政務處分的種類包括什么
法律分析:政務處分法規定政務處分的種類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政務處分是國家監察機關針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包括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事業單位以及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管理人員,企業的管理人員和其他的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所給予的紀律處分和懲戒。行政處分只限于對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是按照行政隸屬關系給予處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七條 政務處分的種類為:(一)警告;(二)記過;(三)記大過;(四)降級;(五)撤職;(六)開除。
政務處分包括警告記過
法律主觀:
政務處分的種類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這六種。警告的期間為6個月,記過的期間為12個月,記大過的期間為18個月,降級、撤職的期間為24個月。
法律客觀: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六條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種類為:(一)警告;(二)記過;(三)記大過;(四)降級;(五)撤職;(六)開除。第七條行政機關公務員受處分的期間為:(一)警告,6個月;(二)記過,12個月;(三)記大過,18個月;(四)降級、撤職,24個月。
政務處分的六種類型
法律分析:政務處分有六種。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行政處分只限于對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是按照行政隸屬關系給予處分。但是政務處分是針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那就既包括了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也包括了立法機關、司法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只要違法違紀應當受到懲戒和制裁的話,都應該適用政務處分。
法律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六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種類為:(一)警告;(二)記過;(三)記大過;(四)降級;(五)撤職;(六)開除。
政務處分的種類包含什么
法律分析: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六種。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可見,政務處分決定不僅包括六種處分方式,還留有立法或法律解釋的空間。從主體來看,作出行政處分的主體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監察機關,作出政務處分的主體為各級監察機關。政務處分的對象也比原來的行政處分范圍擴大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五條 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如下處置:(一)對有職務違法行為但情節較輕的公職人員,按照管理權限,直接或者委托有關機關、人員,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二)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三)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按照管理權限對其直接作出問責決定,或者向有權作出問責決定的機關提出問責建議;(四)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制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五)對監察對象所在單位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存在的問題等提出監察建議。監察機關經調查,對沒有證據證明被調查人存在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撤銷案件,并通知被調查人所在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