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能否約定適用外國法律



股權轉讓能否約定適用外國法律
股權轉讓能否約定適用外國法律
法律主觀:
股權轉讓能約定部分適用外國法律,中外合作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以及純外資企業的話可以適用部分外國法律,這部分外國法律需要的是在國際私法中被普遍接受的基本原則,而非是某一國法律所特有的有關規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
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
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主觀:
公司股權轉讓可以約定條件,法律法規或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只要股東對股權轉讓規則在章程中有了明確約定,即可按約定方式轉讓。股東的約定可能使轉讓更加簡化,也可能使轉讓變得更加復雜,甚至限制部分股東的轉讓股權。
法律客觀: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主觀:
股權轉讓合同糾紛 法院管轄地 是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 的人民法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依照其約定。根據《 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合同簽訂地 、 原告住所地 、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 人民法院管轄 ,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 管轄的規定 。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