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樣的情況才能實施執行監視居住強制措施
適用監視居住的條件是什么
監視居住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那么適用監視居住的條件是什么呢?接下來就跟我一起來看看吧。
適用監視居住的條件是什么
監視居住的條件包括: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什么情況下會被監視居住
有下列情況的,將被監視為生活:1。患有嚴重疾病,不能照顧自己;2。懷孕或哺乳嬰兒的婦女;3。是不能照顧自己的唯一支持者;4。由于特殊情況或需要,采取監控措施更合適;5。拘留期屆滿,案件尚未完成,需要采取監控措施。6、符合保釋候審條件,但嫌疑人、被告不能提出保證人或者不支付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哪些情形可以適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
監視居住作為逮捕的替代措施,即符合逮捕條件,具備5種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1、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4、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5、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七十三條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執行監視居住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辯護人,適用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
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監視居住的期限一般是多久,適用條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監視居住的期限一般是多久
(一)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二)在監視居住期間,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
(三)在監視居住期間,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2、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6、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二、適用監視居住的條件是什么
(一)監視居住作為取保候審的補充措施,即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能繳納保證金,從而在客觀上不能適用取保候審措施,可以采取監視居住。
(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1、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是否采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法院或檢察院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七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犯什么罪才監視居住
會監視居住的情況有:
1、之后有可能被判管制、拘役或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雖然有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是被監視居住,沒有太大的社會危險性;
3、應當予以逮捕,但是其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懷孕、哺乳自己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性;
4、對已經刑事拘留的需要逮捕,但是因為證據不滿足逮捕條件的。
監視居住后還會坐牢嗎
監視居住并不意味著一定要坐牢
監視居住只是在刑事訴訟中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強制措施的一種,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而依法對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采取限制或者剝奪的各種強制性方法。所謂強制措施只是一種偵查手段,是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竄供,毀滅證據,再次犯罪等,不管是關到看守所里也好還是在家里監視也好,只是視案件情況而輕重有所不同,其目的都是預防性的,而不是懲戒性的。
被采取了強制措施并不意味著就是有罪的了,就得判刑了,偵查偵查,也就是你有沒有犯罪還在查,現在只是犯罪嫌疑人,等審查起訴以后就叫被告人,這兩個階段公檢法都只能稱涉嫌什么什么罪,只有到有罪判決下來,成了罪犯,才叫犯了什么罪。是否坐牢要取決于是否犯罪,證據是否夠定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犯什么罪才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屬于對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被監視居住的人員,只能說明辦案機關認為其已經涉嫌觸犯刑法、構成犯罪,而不是已經確定構成犯罪。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是否觸犯刑法、構成犯罪,要由法院在開庭審理后,通過判決來確定,也就是說,是否構成犯罪,應由法院來行使審判權,在被法院判決確定有罪之前,只能說是涉嫌犯罪而不能說已經構成犯罪。
監視居住能不能被判刑
1、監視居住只是一種強制措施,并不是一種刑罰,而且監視居住與是否判刑也沒有必然聯系。
2、監視居住只是在刑事訴訟中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強制措施的一種,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而依法對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采取限制或者剝奪的各種強制性方法。所謂強制措施只是一種偵查手段,是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竄供,毀滅證據,再次犯罪等等。不管是關到看守所里也好還是在家里監視也好,只是視案件情況而輕重有所不同,其目的都是預防性的,而不是懲戒性的。
監視居住中存在一種特殊情況,即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根據規定,若是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而之后被依法判刑的話,那么有些情況下是可以折抵刑期的。通常被判管制,之前有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話,那么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一日可以折抵刑期一日。但要是被判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話,則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二日才能折抵刑期一日。
被監視居住的人在監視居住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住處,無固定住處的,未經批準不得離開指定的居所。所謂“住處”,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辦案機關所在的市、縣內的合法住所。所謂“居所”是指辦案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在辦案機關所在的市、縣內給被監視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如果被監視居住人有正當理由要求離開住所或指定的居所,必須經過公安機關批準。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監視居住的,公安機關在作出批準決定前,應當征得決定機關同意。所謂正當理由,是指被監視居住人有治病、奔喪等正當事由。公安司法機關不得建立專門的監視居住場所,對犯罪嫌疑人變相羈押。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其他工作場所執行監視居住。
2.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這里的他人是指與被監視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和聘請的律師以外的人。被監視居住人如果要會見他人,必須經過執行機關批準方能會見。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公安機關執行監視居住時,如果發現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上述規定,情節嚴重的予以逮捕;情節較輕的,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如果是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監視居住的,還應當及時向作出監視居住決定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報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
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七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什么情況下監視居住?
根據新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檢察院為了保證偵查、起訴工作的順利進行,責令犯罪嫌疑人不得離開指定區域,并對其活動進行監視的一種強制措施。具體可以對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
依新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是否采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法院或檢察院決定。
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監視居住怎么執行
監視居住的執行方式如下:
1、監視地點:被監視居住人員必須在指定的監視居住場所居住,并遵守相關規定和要求。通常情況下,被監視居住人員的居住場所由監管機構指定或者經審核后自行選擇,可以是家庭住所、租賃房屋、賓館等。
2、監視措施:被監視居住人員必須遵守相關的監視措施,包括定期報告、接受監督、不得離開監視范圍、不得拒絕監管人員進入等。同時,被監視居住人員需要保持聯系方式暢通,以方便監管人員進行聯系和管理。
3、監視期限:被監視居住期限根據法律規定、罪犯情況和監管機構的決定而定,一般在6個月到3年之間。監視居住期間,被監視居住人員必須嚴格遵守相關規定和要求,否則可能會面臨續期、解除或者其他處罰。
4、監管機構: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法院等有關機構負責執行,負責對被監視居住人員進行監管和管理,確保其遵守相關規定和要求。
具有以下情況會被監視居住:
1、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4、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5、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6、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綜上所述,監視居住是一種嚴格的刑罰執行措施,被監視居住人員必須嚴格遵守相關規定和要求,否則可能會面臨續期、解除或者其他處罰。同時,監管機構也需要嚴格執行監視居住的程序和規定,確保監視措施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第九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什么情況下可以申請法院監視居住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可以向法院申請監視居住:
1、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4、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5、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七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