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無效勞動合同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原因主要有哪些
試述什么是無效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無效的原因有哪些?如何處理無效勞動合同
法律主觀:
勞動合同是單位對員工一種負責的證明,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 權利和義務 的協議。根據《勞動法》第18條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都是 無效勞動合同 。勞動 合同的無效 ,由 勞動爭議仲裁 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引起無效的原因大體有以下幾種: 1.合同主體不合格。如受雇一方提供了假的學歷、學位、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聘用單位不具備招聘資格等。 2.合同內容不合法,即勞動合同有悖法律、法規及善良風俗,或是損害了國家及社會的公共利益。如約定制造冰毒、假鈔等。內容不合法的勞動合同不受法律保護。 3.意思表示不真實。勞動合同是雙方合意的產物,應該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違背一方的真實意愿,因而是無效的。 4.合同形式不合法。這是指勞動合同沒有采取書面形式、當事人也 未實際履行 主要義務,或者依法或應當事人要求應當鑒證的勞動合同沒有鑒證等。在一般情況下,只要當事人采取補救措施,使合同形式上合法化后,就可以認定合同有效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法律客觀:
《勞動法》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二)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訂立勞動合同應遵循合法原則。當事人必須具備合法資格。作為用人單位,應是依法成立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作為勞動者,必須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凡年滿16周歲,初中文化程度,身體健康的中國人、外國人;無國籍人,均具有簽訂勞動合同的資格。但目前有少數企業,非依法成立,或者其活動內容違法,本身就該取締,它們作為合同主體的一方是非法的,合同自然無效,而無效的勞動合同自訂立之日起就沒有法律效力。當然認定勞動合同無效應由法律授權部門確認,即只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有權確認。但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不影響其他合法部分有效。如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為一年,則該條款違反了《勞動法》的禁止性規范而無效,不影響其余合法部分有效。什么情況下是被脅迫而訂立的勞動合同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9條規定:“以給公民及其親人的生命健康、名譽、榮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名譽、榮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意思表示,可以認定為脅迫行為?!斌?0條規定:“一方當事人乘對方處于危難之機,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可以認定乘人之危?!睋?,勞動部在1995年給北京市勞動局《對(關于如何理解無效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5]268號)中指出:“職工被迫簽訂的勞動合同”,是指有證據表明職工在受到脅迫或被對方乘己之危的情況下,違背自己的真實意思而簽訂的勞動合同?!蛾P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那么用人單位若提供信息不真實,口頭許諾某些并不準備實踐的優惠條件:誘使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屬于被欺詐訂立的勞動合同。根據上述最高人民法院貫徹《民法通則》的意見第72條:”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議定為顯失公平?!霸诤炗唲趧雍贤型萌藛挝惶幱趦瀯莸匚?,加之勞動者求職心切,沒有經驗,致使合同中往往存在對勞動者明顯不公的條款,如收取押金,交存身份證明等。對于上述情形,依據《意見》第73條:”對于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變更;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可以的酌情予以變更或者撤銷?!秳趧臃ā芬幎ǎ骸坝喠ⅰ⒆兏鼊趧雍贤?,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因此,被脅迫、欺詐利誘、訂立的勞動合同本身就是無效合同。出違背真實意思表示,可以認定為脅迫行為?!?。
什么是有效勞動和無效勞動
法律主觀:
什么是無效勞動合同 所謂無效勞動合同,是指所訂立的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定條件,不能發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后果的勞動合同。 【無效勞動合同的構成條件】 按照《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具備如下三個條件之一的,就可以認定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條款無效: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比如用人單位以辭退或者降薪為要挾,迫使勞動者重新簽署勞動合同,就屬于第一種情況;比如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上約定出現 工傷 的責任由勞動者自負,就屬于第二種情況;比如在勞動合同中約定 試用期 為一年,就屬于第三種情況。 對于無效勞動合同,在出臺《勞動合同法》之前,在《 勞動法 》中就已經有了規定,只不過其中對無效勞動合同的規定只有兩款: 一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無效; 二是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而后出臺的《勞動合同法》則進一步完善了無效勞動合同的情形。 【無效勞動合同的確認】 我們知道,對于 勞動爭議 采取的是 勞動仲裁 前置的程序,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 仲裁 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 法院 提起訴訟。勞動爭議必須先仲裁,只有對仲裁不服的,才能提起訴訟,而不能直接進入訴訟程序。勞動仲裁本是為有效解決勞動爭議而設,但實際效果發揮一般。因為勞動仲裁不是終局的,決大多數勞動爭議由于確實不服或者惡意訴訟,都又進入了訴訟程序,反而增加了勞動者的成本,也浪費了社會資源。因此有學者提議取消勞動仲裁,設立專業的勞動法庭。 對于無效勞動合同的確認,從廣義上講也應屬于勞動爭議,但法律并沒有規定必須進行仲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以及《勞動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從該規定看,當事人有權選擇通過仲裁或者訴訟的方式確認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條款無效。 【無效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如果勞動合同被確認為無效了,是否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就無從保護了呢,事實不是這樣的?!秳趧雍贤ā芬约跋嚓P的法規、規章等都規定了嚴格的懲罰措施。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如果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如果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客觀:
無效勞動合同是指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訂立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勞動合同。無效勞動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按合同內容來劃分,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按合同無效程度來劃分,分為全部無效和部分無效兩類。全部無效根據《勞動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無效勞動合同的表現形式為:(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2)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如果訂立勞動合同時,當事人一方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有意制造假象欺騙對方,致使另一方上當受騙,造成與實際情況不符的認識和判斷,從而同意訂立的勞動合同,則屬于采取欺詐手段訂立的合同。威脅手段,指當事人一方用可能實現的危害對方人身或財產安全的行為相要挾,迫使對方違背意愿而與其訂立勞動合同。無論是采取欺詐手段還是威脅手段,所訂立的勞動合同都違背了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它的后果是侵犯了一方當事人的權益,因而這種勞動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部分無效部分無效勞動合同是指,其部分條款無效的合同。根據《勞動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绷硗猓鶕秳趧臃ā返谑藯l的規定,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也就是說,勞動合同的無效不能由合同雙方當事人決定。
什么勞動合同會無效
法律分析:勞動合同無效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勞動合同因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二)訂立勞動保同因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而無效
(三)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的勞動合同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什么是無效勞動合同?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原因主要有哪些
1、《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由勞動行政部門、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2、 【解讀】本條是關于勞動合同無效的規定。 無效的勞動合同是指由當事人簽訂成立而國家不予承認其法律效力的勞動合同。一般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無效合同卻即使其成立,也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不發生履行效力。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勞動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3、導致勞動合同無效有以下幾方面的原因:
(一)勞動合同因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包括: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中的一方或者雙方不具備訂立勞動合同的法定資格的,如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一方必須是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公民,企業與未滿十六周年的未成年人訂立的勞動合同就是無效的勞動合同(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2、勞動合同的內容直接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如勞動者與礦山企業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保護條件不符合《礦山案例法》的有關規定,他們所訂立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
( 3、勞動合同因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而無效。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五項確立了社會公共利益的原則,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無效。 法律、行政法規包含強制性規定和任意性規定。強制性規定排除了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即當事人在合同中不得合意排除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適用,如果當事人約定排除了強制性規定,則構成本項規定的無效情形。這里主要指國家制定的關于勞動者最基本勞動條件的法律法規,包括最低工資法、工作時間法、勞動安全與衛生法等。其目的是改善勞動條件,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生活,避免傷亡事故的發生。還應當特別注意的是本項的規定只限于法律和行政法規,不能任意擴大范圍。實踐中存在的將違反地方行政管理規定的合同都認為無效是不妥當的。
(二)訂立勞動保同因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而無效。
欺詐是指當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相或隱瞞事實真相,欺騙對方,誘使對方形成錯誤認識而與之訂立勞動合同。欺詐的種類很多,包括:1、在沒有履行能力的情況下,簽訂合同。如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從事特種作業的勞動者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資格。應聘的勞動者并沒有這種資格,提供了假的資格證書;2、行為人負有義務向他方如實告知某種真實情況而故意不告知的。如一家小型化工企業招聘三班倒的化工工人,所以不能用孕婦。但有的婦女來應聘,故意隱瞞其已懷孕的情況,應聘上崗后不久就提出已經懷孕不能倒班上崗。等等。采取欺詐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威脅是指當事人以將要發生的損害或者以直接實施損害相威脅,一方迫使另一方處于恐怖或者其他被脅迫的狀態而簽訂勞動合同,可能涉及生命、身體、財產、名譽、自由、健康等方面。
(三)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的勞動合同無效。
屬于禁止用人單位同勞動者約定的內容。這也是合同的一般原則。通常表現為,勞動合同簡單化,法定條款缺失,僅規定勞動者的義務,有的甚至規定“生老病死都與企業無關”,“用人單位有權根據生產經營變化及勞動者的工作情況調整其工作崗位,勞動者必須服從單位的安排”等霸王條款。 實踐中出現較多的是造成勞動者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對于人身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給予特殊保護的,并且從整體社會利益的角度來考慮,如果允許免除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人身傷害的責任,那么就無異于縱容用人單位利用合同形式對勞動者的生命進行摧殘,這與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的憲法原則是相違背的。勞動者合同權利的放棄,如果與勞動法的維權宗旨相悖,勞動者放棄權利的行為應當受到限制。例如,目前煤礦這種高危行業用工,不經任何培訓,沒有任何技術,來了就簽勞動合同,出事故死了給點錢就完事了,而勞動者又在高工資的引誘下自愿在用人單位不負責生命安全的合同上簽字,這種情況下,勞動者放棄勞動保護權的行為,即便出于自愿,亦應認定無效。 勞動合同是否有效,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其他任何部門或者個人都無權認定無效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勞動合同無效的情況有哪些
1、全部無效
根據《勞動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無效勞動合同的表現形式為: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2)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如果訂立勞動合同時,當事人一方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有意制造假象欺騙對方,致使另一方上當受騙,造成與實際情況不符的認識和判斷,從而同意訂立的勞動合同,則屬于采取欺詐手段訂立的合同。威脅手段,指當事人一方用可能實現的危害對方人身或財產安全的行為相要挾,迫使對方違背意愿而與其訂立勞動合同。無論是采取欺詐手段還是威脅手段,所訂立的勞動合同都違背了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它的后果是侵犯了一方當事人的權益,因而這種勞動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2、部分無效
部分無效勞動合同是指,其部分條款無效的合同。根據《勞動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另外,根據《勞動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也就是說,勞動合同的無效不能由合同雙方當事人決定。
勞動合同在什么情況下無效
法律主觀: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 訂立勞動合同 的: 按照法律規定,這種情形下導致 勞動合同無效 主要是以下這幾種情況: (一)在沒有履行能力的情況下,簽訂合同。 主要指法律規定部分崗位需要勞動者經過專門培訓,并且已經取得資格證書,但是勞動者提供虛假的資格證書,并且 簽訂勞動合同 。 (二)行為人負有義務向他方如實告知某種真實情況而故意不告知的。 如單位虛假承諾優厚的勞動條件,勞動者本身存在疾病,不得從事某些行業,但并未如實告知的等。 (三)采用脅迫、乘人之危的手段,以損害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強迫對方 簽訂的勞動合同 ?;蛘弑破葎趧诱咴诤贤跐M后 續簽勞動合同 。
法律客觀:
無效勞動合同是指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訂立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勞動合同。無效勞動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按合同內容來劃分,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按合同無效程度來劃分,分為全部無效和部分無效兩類?!秳趧雍贤ā返?6的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無效。雙方應當在訂立勞動合同、擬定勞動合同條款時出于自愿,要遵守誠實信用原則。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關系的一方違背了他們的真實意愿。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無效。勞動合同訂立應遵循公平原則,核心含義就是要求勞動合同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為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免除己方法定責任如“一律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生死病老都與企業無關”等條款無效。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勞動合同主體、內容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否則不能產生法律效力。主體必須合法。即簽訂勞動合同的雙方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資格和勞動者資格。內容必須合法,我國在《勞動法》以及相關的法律規定中,有很多強制性的規定,用人單位必須遵守。如果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則該條款無效。程序必須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