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寫錯了該怎么辦(借款合同被修改該怎么辦)
合同寫錯了怎么更正
法律主觀:
合同寫錯了字,可經合同當事人之間協商一致后修改。當事人可重新訂立新的合同,也可以在原合同上直接更改,但需要當事人在更改的地方加以簽名或蓋章來進行確認。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睹穹ǖ洹返谖灏僖皇畻l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協議上寫錯字怎么辦
合同上如果有字寫錯了的話應該和對方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及時更改錯別字,中國文字博大精深,有些時候,合同當中可能寫錯了一個字表達的意思就南轅北轍了??墒?我們自己發現合同上有錯別字的情況下不能私自更改,因為兩份合同當中的內容必須要完全一致。
一、合同上如果有字寫錯了應該怎么辦?
合同上如果有字寫錯了的話雙方應該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及時更改,如果條件允許的話,最好重新打印一份合同,要注意,自己發現有錯別字的情況下不要私自更改合同,這樣很容易引發不必要的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第五百零二條規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二、簽訂合同的五大原則
(1)平等原則
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對等。
合同當事人必須就合同條款充分協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2)自愿原則
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自愿原則是貫徹合同活動的全過程的,包括:第一,訂不訂立合同自愿,當事人依自己意愿自主決定是否簽訂合同;第二,與誰訂合同自愿,在簽訂合同時,有權選擇對方當事人;第三,合同內容由當事人在不違法的情況下自愿約定;第四,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協議變更有關內容;第五,雙方也可以協議解除合同;第六,可以約定違約責任,在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自愿選擇解決爭議的方式??傊?只要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的規定,合同當事人有權自愿決定。
當然,自愿也不是絕對的,不是想怎樣就怎樣,當事人訂立合同、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3)公平原則
平原則要求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要公平合理,要大體上平衡,強調一方給付與對方給付之間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負擔和風險的合理分配。具體包括:第一,在訂立合同時,要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不得濫用權利,不得欺詐,不得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第二,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風險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違約責任。
(4)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當事人在訂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終止后的全過程中,都要誠實,講信用,相互協作。誠實信用原則具體包括:第一,在訂立合同時,不得有欺詐或其他違背誠實信用的行為;第二,在履行合同義務時,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及時通知、協助、提供必要的條件、防止損失擴大、保密等義務;第三,合同終止后,當事人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5)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原則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既然知道寫錯了字,也不能將錯就錯,所以,要么對寫錯的那些錯別字及時的進行更正,要么就是重新打印一份合同,如果是修改錯別字的話,合同中涂改的這些地方最好能夠重新加蓋一下公章。有些自己不以為然的錯別字,在發現之后也應該引起注意的,否則的話,可能會給雙方造成的糾紛是無法預知的。
借條寫錯了怎么辦
法律主觀:
寫錯了借條的處理方式: 1、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重新簽訂新的借條; 2、如果協商無法達成一致,可以憑借能夠證明其借款法律關系成立時真實意思表示的相關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寫錯借款合同的糾紛要怎么處理
法律分析:
借款合同寫錯了,可以和對方協商修改合同,,簽訂補充協議,對方不同意修改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撤銷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