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執行需要提供擔保嗎(申請先予執行需要提供擔保嗎)
先予執行的程序是什么
1.先予執行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而開始,當事人未申請的人民法院不能主動采取先予執行措施。2.人民法院接受當事人申請后應視具體情況決定是否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如有必要提供擔保的,可以責令其提供,不提供擔保的則駁回申請。3.人民法院對先予執行的申請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應及時作出先予執行裁定,裁定一經送達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不得上訴,但可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影響裁定的執行。4.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后,經過審判程序,判決申請人敗訴的,申請人應當返還先予執行所取得的利益,拒不返還的,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由此造成的損失,申請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六條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二)追索勞動報酬的;(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第一百零七條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二)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遭受的財產損失。
第一百零八條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先予執行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先予執行的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106條。其中明確的規定的,對于追索撫養費用和追索勞動方面的報酬的話,是可以先予執行的,當然的,人民法院如果裁定建議執行的話,當事人之間的一些權利義務關系必須是非常明確的。
一、先予執行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先予執行的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10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
(二)追索勞動報酬的;
(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第一百零七條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
(二)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遭受的財產損失。
第一百零八條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二、先予執行的條件是什么?
當事人提出申請
先予執行是因為當事人一方生產、生活急需而采取的措施,而是否急需,只有當事人體會最深。所以只有在當事人提出申請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才能裁定先予執行。
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
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裁定先予執行,實際上是在判決確定前,實現未來判決確認的部分實體權利。因此,裁定先予執行必須以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為前提。“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是指在民事法律關系中,誰是享有權利的一方,誰是負擔義務的一方,以及各自享有什么樣的權利、負擔什么樣的義務都是明確的。所謂“嚴重影響”,是指申請人難以甚至無法維持基本的生產、生活需要,如果對申請人沒有產生這種影響,不能采取先予執行的措施。
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如果被申請人沒有履行義務的可能,比如被申請人要破產了,或者被申請人身無分文,又無任何有價值的財物,不能裁定先予執行。
另外,申請先予執行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申請書,書寫申請書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先予執行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認為符合先予執行條件和適用范圍的裁定先予執行,不符合先予執行條件和適用范圍的駁回申請。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先予執行,主要指的就是對于案件相關的人員財產先進行執行,雖然說沒有經過判決,但是為了防止相關的人員轉移財產,導致原告的財產權利受到損害,這是非常重要的。
原告申請先予執行必須提供擔保嗎?
法律分析:原告申請先予執行必須提供擔保。先予執行需要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法院可以駁回申請。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
2、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遭受的財產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
(二)追索勞動報酬的;
(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對于先予執行要不要申請人提供擔保
為了保證被申請一方不因先予執行錯誤遭受損失,也為了使申請一方在請求先予執行時持慎重態度,《民事訴訟法》第98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也就是說,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以及申請人是否有能力提供擔保的情況,決定是否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在一般情況下,對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撫恤金和勞動報酬的案件,不必令申請人提供擔保。除此而外的案件,如果認為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的,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是什么意思
法律主觀:
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可以不提供擔保。法律規定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且無須提供擔保。但前提是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以及先予執行不影響被執行人生活。
法律客觀: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四條
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
仲裁庭裁決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
(二)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
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仲裁庭裁決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在什么情況下可以不提供擔保
1、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在滿足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的條件,且是針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下,可以不提供擔保;
2、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
綜上所述,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可以不提供擔保,符合我國勞動關系的實際情況的,也將是緩和勞動關系矛盾的一種有效方式,更有有利于勞動者維護自身的權益。當事人申請先予執行時,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條
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
仲裁庭裁決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
(二)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
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