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聘用退休人員需要簽勞動合同嗎(用人單位聘用退休人員簽勞動合同嗎)
返聘退休人員,退休后需要勞動合同嗎
法律分析:返聘退休人員,退休后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而是需要簽訂勞務合同。法律上規定,退休人員已經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資格,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不需要與退休人員訂立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按勞務關系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退休人員能夠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嗎
退休人員可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但需要符合一定條件,如退休后未滿60周歲或退休后再次參加社保等。
我國的退休制度規定,男性退休年齡為60周歲,女性退休年齡為55周歲。但是,如果退休后未滿60周歲或者退休后再次參加社保,就可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這也就意味著,只要符合條件,退休人員是可以參與工作的。此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包括退休人員再次參加社保的情況。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其社會保險繳納和福利待遇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不能低于同崗位在職員工的標準。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應當注明工作期限,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履行雙方義務。如果因退休人員違反合同規定或者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導致爭議,可以依法通過勞動爭議調解或者勞動仲裁等方式解決。
退休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和其他勞動者有什么不同?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和其他勞動者基本相同,但有以下兩點不同:一是其工作期限必須注明;二是其社會保險繳納和福利待遇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不能低于同崗位在職員工的標準。
退休人員雖然已經退休,但是只要符合一定條件,就可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參與工作。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需要注明工作期限,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如果出現爭議,可以通過勞動爭議調解或者勞動仲裁等方式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退休老人打工需要簽合同嗎
退休人員,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因為退休人已退出工作崗位,不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勞動主體資格,即不再具有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退休人員中有的身體尚好,本人自愿,用人單位需要,是可以從事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的,被用人單位聘用后可與其簽訂勞務合同,建立一種經濟關系,按其勞動情況給予一定的勞動報酬,但不能建立勞動關系而成為正式職工。
有很多的工種都是年齡越大技術越嫻熟的,所以有很多工廠其實在單位的很多老職工退休以后,因為實際性的原因單位還是想要返聘這些已經退休的人員。可是退休人員因為年紀比較大所以經歷肯定是不能夠跟新職工相提并論的,用人單位承擔的用工風險也比較多一些。因此有些企業在返聘退休人員之前考慮的問題就是聘用退休人員勞動合同是否必須簽訂?
一、聘用退休人員勞動合同是否必須簽訂
退休人員,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
因為退休人已退出工作崗位,不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勞動主體資格,即不再具有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
退休人員中有的身體尚好,本人自愿,用人單位需要,是可以從事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的,被用人單位聘用后可與其簽訂勞務合同,建立一種經濟關系,按其勞動情況給予一定的勞動報酬,但不能建立勞動關系而成為正式職工。
二、如何簽訂勞動合同
1、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應盡量清楚用工單位是否為合法經營的單位,有無用工主體資格。否則,既使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
2、合同中應明確工作內容、條件、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等,以防止約定不明,致使自己權益受到侵害;
3、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約定的事項都要以書面形式確定寫在勞動合同中,避免用工單位的口頭承諾,防止將來發生糾紛,因缺少證據而得不到法律有效的保護;
4、詳盡填寫合同條款,避免簽訂條款不全的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單位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勞動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號碼;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特別是對于用工單位事先起草的合同文本,更要仔細閱讀有關的重要條款以及單位的規章制度。
5、我國《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等對職工的試用期限、工作時間、社會保險等作了詳細的規定,勞動者要清楚自己的基本權利,對于侵犯合法權益的合同要堅決要求改正。
6、對于用工單位的非法要求應予拒絕。《勞動合同法》規定,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提供擔保或以其他名義收取財物。
7、合同的語言表達要明確、易懂。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受法律保護的,它涉及到當事人的權利、責任和利益,能夠產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因此,簽訂勞動合同時,在語言表達和用詞上必須通俗易懂,盡量寫明確,以免發生爭議。
8、合同的訂立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勞動合同都有一定的期限,而且勞動關系非常復雜,涉及諸多內容。采取書面形式使權利義務明確具體,有利于合同的履行。一旦發生爭議,也有據可查,便于爭議的解決。
退休后找工作要簽勞動合同嗎
法律分析:退休后再找工作的人,用人單位不用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根據法律規定,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必須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一般情況下,勞動者的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始于16周歲,終于退休。所以退休人員已經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資格,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而是民法意義上的勞務關系,這種關系是由民事法律、法規調整,不由勞動法調整。所以用人單位不需要與退休人員訂立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單位用退休人員用簽勞動合同嗎?
法律主觀:
一、退休人員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因為退休人已退出工作崗位,不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勞動主體資格,即不再具有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 退休人員中有的身體尚好,本人自愿用人單位需要,是可以從事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的,被用人單位聘用后可與其簽訂勞務合同,建立一種經濟關系,按其勞動情況給予一定的勞動報酬,但不能建立勞動關系而成為正式職工。 二、根據《關于全民所有制企業聘用退(離)休職工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本市單位聘用的,由聘用單位征得退(離)休職工原單位的退(離)休職工管理部門同意后,由聘用單位和受聘的退(離)休職工雙方簽訂聘用合同,明確聘用期限、聘用待遇、工作內容和雙方其他的責任、義務、權利等,然后,送退(離)休職工原單位的退(離)休職工管理部門審核,并辦理介紹手續,聘用期限一般為一至兩年,期滿需要續聘的,重新辦理聘用手續。外地單位聘用的,聘用單位應先征得退(離)休職工的原單位退(離)休職工管理部門同意,然后送交受聘的退(離)休職工戶口所在地的街道,鎮勞動服務所審核,并辦理介紹手續,街道、鎮勞動服務所可收取一次性10元的介紹手續費。外地單位的聘用期限,一般為半年至一年;期滿需要續用的 ,應重新申請辦理聘用手續。” 根據《暫行規定》,(一)原則上由受聘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商定,一般不高于聘用單位同工種、同崗位在職職工的工資、獎金收入水平,受聘期間對提高效益有較大貢獻,或者有創造發明和科研成果者,另給予獎勵; (二)退(離)休職工受聘期間,其在原單位享受的退(離)休待遇不變,仍由原單位(現在為社會保險支付)支付;發生工傷所需要的治療費用(包括解聘期間工傷引起的治療費用)由聘用單位承擔; (三)各單位聘用的退(離)休職工,按規定辦理過聘用手續的,其聘用待遇和管理費,企業可以從營業外支出項目列支。 依《關于單位聘用退休職工的補充意見》的規定,被聘用的退休職工應該身體健康,一般情況下,男性不超過65歲,女性不超過60歲。對退休的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和少數傳授技藝,從事技術、業務指導的,聘用年齡可適當放寬,但最高男性不超過70歲,女性不超過65歲。單位招用退休職工應嚴格控制在因生產、業務需要,為解決技術難題、傳授技藝、培訓專門人才等范圍內。嚴禁聘用退休職工從事高空、井下、有害、特種作業崗位和繁重體力勞動。 聘用合同解除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有約定的照約定辦。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聘退休人員應簽什么合同
法律分析:聘請已退休人員應簽署勞務合同。退休勞動者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再次被用人單位再次聘用的,雙方應簽訂書面協議,該協議為聘用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義務。離退休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按照簽訂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
法律依據:《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 第十三條 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其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
聘用退休人員需要簽訂什么合同
法律主觀:
我國退休年齡是勞動者結束其 勞動法律關系 的終止年齡,返聘時簽訂 勞動合同無效 ,應 簽訂勞務合同 。《 勞動合同法 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 法定退休年齡 的, 勞動合同終止 。”同時,《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二項的規定,勞動者開始享受 養老保險待遇 (即辦理退休),勞動合同終止。因此勞動者退休后被用人單位返聘,雙方形成的關系,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合同法》調整。雙方的權利、義務由雙方協商一致約定。與用人單位簽訂具有勞務合同性質的聘用協議,明確規定雙方的 權利和義務 ,包括工作內容、勞動報酬、 醫療保險待遇 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
第十三條
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招聘退休人員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嗎
法律分析:退休人員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退休人員中有的身體尚好,本人自愿用人單位需要,是可以從事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的,被用人單位聘用后可與其簽訂勞務合同,建立一種經濟關系,按其勞動情況給予一定的勞動報酬,但不能建立勞動關系而成為正式職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退休人員返聘,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嗎?需要繳納什么樣的保險?
一、退休后在工作的,應該簽訂的合同是勞務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
二、具體法律依據為:
(一)《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2款的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
(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的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因此,您和教育機構構成的是勞務關系,而非勞動合同關系。
三、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
(一)從內容來看
1、勞動合同規定的是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一個成員,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并遵守用人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負責分配工作或工種,按照勞動者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并根據勞動法律、法規和雙方協議約定提供各種勞動條件、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必備條款。
2、而勞務合同的內容規定的是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給付報酬,是在意思自治的原則下,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約定的,法律未作強制性規定。
(二)從適用的法律規范來看
1、勞動合同由勞動法律規范來調整,而勞務合同由民事法律規范來調整規范。
2、勞務合同在訂立和履行的過程中必須遵循民事主體地位平等的原則,而勞動合同中的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雙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勞動者必須參加到用人單位的勞動組織中去,擔任一定的職務或工種,服從用人單位的行政領導和指揮,遵守勞動紀律,雙方存在隸屬關系。
(三)法律責任后果不同
1、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可能承擔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比如用人單位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15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違反勞務合同一般只承擔民事賠償服務,而不涉及行政和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