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的保護期是多長時間(商標權提前多長時間續期)
我國商標權的保護期為
法律主觀: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九條 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條 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注銷其注冊商標。 商標局應當對續展注冊的商標予以公告。
我國商標權的保護期是多長時間
法律分析:我國商標權的保護期是十年,自核準之日起算。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注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限期。寬限期仍未提出申請的,注銷其注冊商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二十三條 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之日起算。另外該法對續展也作了規定。
第二十四條 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注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限期。寬限期仍未提出申請的,注銷其注冊商標。
商標保護期從什么時候算起
商標保護期從核準之日開始計算,具體規定如下:
1、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之日起計算,有效期期滿之前十二個月可以進行續展并繳納續展費用,每次續展有效期仍為十年;
2、續展次數不限。如果在這個期限內未提出申請的,可給予6個月的寬展期。若寬展期內仍未提出續展注冊的,商標局將其注冊商標注銷并予公告。應注意如果有提出異議,但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而核準注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自初審公告三個月期滿之日起計算。
商標續展的程序具體如下:
1、續展的申請。每一個申請應當向商標局交送相關資料,并交納續展注冊的費用。如果注冊人是在寬展期內申請續展的,則應按規定再交納續展遲延費。具體資料如下:
(1)《商標續展注冊申請書》一份;
(2)注冊商標的商標圖樣五份;
(3)《商標注冊證》的復印件一份,(不需要提交《商標注冊證》原件);
2、注冊商標續展申請的審查。審查內容包括以下幾點:
(1)商標續展注冊申請的手續是否齊備;
(2)商標名稱及圖形;
(3)使用商標的商品、注冊人的名義和地址是否發生變化等情況進行審查。
3、商標局經過審查以后,認為符合規定的,即予以核準,書面通知注冊人并發給《商標續展注冊核準證明》,并予以公告。需要出示《商標注冊證》時,應連同相應證明一起使用;
4、如果認為不符合規定的,商標局則不準其續展,并以書面形式駁回商標續展注冊申請,申請人對商標局駁回其商標續展注冊申請不服的,還可以申請復審;對復審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商標侵權的處罰規定具體如下:
1、責令停止侵權,具體措施如下:
(1)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2)沒收、銷毀侵權商品;
(3)沒收、銷毀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
2、處以罰款。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但尚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的罰款;對侵權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可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對以上兩項處理不服的,當事人可以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內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工商管理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五條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后,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是否準予注冊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
商標局做出準予注冊決定的,發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異議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商標局做出不予注冊決定,被異議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復審決定,并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被異議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異議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商標評審委員會在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復審的過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權利的確定必須以人民法院正在審理或者行政機關正在處理的另一案件的結果為依據的,可以中止審查。中止原因消除后,應當恢復審查程序。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注冊商標的有效期是
法律主觀:
我國商標法規定自核準之日起計算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
法律客觀:
在實行商標注冊制的國家,商標專用權是按照注冊原則通過注冊而取得的,注冊的有效期有嚴格的時間界限。商標權作為知識產權的一種,具有專有性、地域性和時間性,所以時間性是商標專用權的特點之一。商標權的時間性是指商標經商標注冊機關核準后,在正常使用的情況下,可以在法定期間內受到法律保護。這一法定期間又稱為注冊商標的保護期、有效期。有效期屆滿后,商標權人如果希望繼續使用注冊商標并使之得到法律保護,則需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注冊續展。如果不發生導致商標撤銷的訴訟,商標注冊人只要按時履行續展手續,就可以將注冊商標無限期地保護下去。在這一點上,商標權不同于同屬知識產權的專利權和著作權。各國商標法對注冊商標的有效期都作了明確的規定,也有少數國家規定注冊商標無限期有效。對注冊商標的有效期限,我國在不同時期做過不同規定。在1950年頒布的《商標注冊暫行條例》中規定:“商標從注冊之日起,注冊人即取得專用權,專用權的期限為二十年。”1963年頒布的《商標管理條例》規定,“注冊商標的使用期限自核準之日起至企業申請撤銷時止”。“外國企業在我國注冊商標的使用期限,由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則上以注冊人所屬國與我國簽訂的商標互惠協議確定,按外國商標在其本國注冊實際有效期計算。該商標在其本國注冊有效期為幾年,在我國也是幾年,如果該商標在其本國已注冊若干年,該商標在我國的實際有效期應是該國規定的有效期再扣除已注冊的若干年,使其在本國失效的時間與我國的有效期一致。由于這種計算方法比較繁瑣,后來對外國商標來我國注冊的有效期限統一按十年計算。也就是采取對本國注冊商標實行無限期保護,對外國人或外國企業注冊的商標規定有效期為十年,形成國內商標和外國商標兩種不同的待遇,與國外通常做法不一致。國內注冊商標由于無期限,有的注冊商標雖然早已停用,但是在商標注冊簿中仍為有效注冊商標,影響對新申請注冊商標的核準。需要注意的是,1982年制定通過的商標法中改變了這種做法,統一規定國內商標和外國商標的注冊有效期均為十年。
商標權的保護期為多長時間
法律分析:商標權保護的期限是指 商標專用權 受法律保護的有效期限。. 我國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 注冊商標有效期滿可以續展;商標權的續展是指通過一定程序,延續原注冊商標的有效期限,使商標注冊人繼續保持其注冊商標的專用權。. 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二十六條 商標在中國政府主辦的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該商品展出之日起六個月內,該商標的注冊申請人可以享有優先權。
第三十九條 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條 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注銷其注冊商標。 商標局應當對續展注冊的商標予以公告。
注冊商標的有效期是幾年
法律主觀:
商標注冊的有效期是幾年?從核準之日起計算,商標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總結為三句話:保護期為十年,到期可以續展,不限制續展次數。
《商標法》第三十九條,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
《商標法》第四十條,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三條注冊商標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圍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另行提出注冊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四條注冊商標需要改變其標志的,應當重新提出注冊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