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重新司法鑒定的條件是什么(司法鑒定機構的資質條件是什么)
二審能否申請司法鑒定 法律是怎么規定的
能。根據《證據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的情形為: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而申請重新鑒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不服該鑒定結論并申請重新鑒定。屬于前一種情形的當事人,必須提供證據證明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
一、二審能否申請司法鑒定
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對當事人申請鑒定的期限進行了明確規定,即“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但是,《證據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有關舉證時限規定的通知》對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的期限卻沒有作出規定。
根據《證據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的情形為: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而申請重新鑒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不服該鑒定結論并申請重新鑒定。屬于前一種情形的當事人,必須提供證據證明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存在《證據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屬于后一種情形的當事人,必須有證據足以反駁對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否則,人民法院不予準許重新鑒定。
《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二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二審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
第四十一條
“新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后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準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
(二)二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后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準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準許并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第四十三條當事人舉證期限屆滿后提供的證據不是新的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納。當事人經人民法院準許延期舉證,但因客觀原因未能在準許的期限內提供,且不審理該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不公的,其提供的證據可視為新的證據。
二、第二審程序的規定
上訴審程序,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理時,所應當遵循的步驟,方式方法。它是刑事訴訟中一個獨立的訴訟階段。
三、司法鑒定的規定
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或者說,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由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托法定鑒定單位,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鑒別和判斷的一種活動。
在法律中明確規定了二審能否申請司法鑒定的情況,答案是肯定的,通過司法鑒定能最大程度的保證判決的客觀和公證。然而具體的規定又根據訴訟事件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規定,
申請重新鑒定的法律依據
法律分析:一、重新申請司法鑒定的條件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規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二、司法鑒定原則
司法鑒定合法性原則,是指司法鑒定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它是評斷鑒定過程與結果是否合法和鑒定結論是否具備證據效力的前提。
這一原則在立法和鑒定過程中主要體現為:鑒定主體合法;鑒定材料合法;鑒定程序合法;鑒定步驟、方法、標準合法;鑒定結果合法五個方面。
1、司法鑒定機構必須是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經過省級以上司法機關審批,取得司法鑒定實施權的法定鑒定機構,或按規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必須是具備規定的條件,獲得司法鑒定人職業資格的執業許可證的自然人。
2、司法鑒定材料主要是指鑒定對象及其作為被比較的樣本(樣品)。鑒定對象必須是法律規定的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法律未作規定的專門性問題不能作為司法鑒定對象。如我國現階段對司法心理測定(俗稱測謊)、氣味鑒別(警犬鑒定)等尚未作為法定鑒定對象,其鑒定結論不能作為證據。而且鑒定材料的來源(含提取、保存、運送、監督等)必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要求。
3、鑒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鑒定的提請、決定與委托、受理、實施、補充鑒定、重新鑒定、專家共同鑒定等各個環節上必須符合訴訟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
4、鑒定的步驟、方法應當是經過法律確認的、有效的,鑒定標準要符合國家法定標準或部門(行業)標準。
5、鑒定結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現為司法鑒定文書的合法性。鑒定文書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文書格式和必備的各項內容,鑒定結論必須符合證據要求和法律規范。
三、鑒定中的咨詢專家機制
與機制不同,司法鑒定機構在進行鑒定的過程中,遇有特別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的,可以向本機構以外的相關專業領域的專家進行咨詢,但最終的鑒定意見應當由本機構的司法鑒定人出具
重新鑒定的法定條件
重新鑒定的法定條件:
1、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2、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3、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5、司法鑒定機構必須是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經過省級以上司法機關審批,取得司法鑒定實施權的法定鑒定機構,或按規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必須是具備規定的條件,獲得司法鑒定人職業資格的執業許可證的自然人;
6、司法鑒定材料主要是指鑒定對象及其作為被比較的樣本。鑒定對象必須是法律規定的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法律未作規定的專門性問題不能 作為司法鑒定對象。如我國現階段對司法心理測定、氣味鑒別等尚未作為法定鑒定對象,其鑒定結論不能作為證據。而且鑒定材料的來源必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三十二條
重新鑒定應當委托原司法鑒定機構以外的其他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因特殊原因,委托人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鑒定機構進行,但原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指定原司法鑒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條件的司法鑒定人進行。接受重新鑒定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的資質條件應當不低于原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重新鑒定的司法鑒定人中應當至少有一名具有相關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重新鑒定的法定條件
重新鑒定的法定條件如下:
1、司法鑒定人不具有從事原委托事項鑒定執業資格的;
2、原司法鑒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范圍組織鑒定的;
3、原司法鑒定人按規定應當回避沒有回避的;
4、委托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鑒定意見有異議,并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
重新鑒定把握的原則如下:
1、如果當事人是對行政機關依據行政鑒定結論作出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告知當事人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解決;
2、當事人只對鑒定結論有異議,要求重新鑒定的,分兩種情況處理一是鑒定結論為藥品、產品、工程等存在質量問題,當事人對此有異議,認為沒有質量問題,要求重新鑒定的,如果經審查鑒定不存在瑕疵情形,一般不予準許;二是鑒定結論為藥品、產品、工程等無質量問題,當事人對此有異議,認為存在質量問題,要求重新鑒定的,不管鑒定是否存在瑕疵情形,一般應予準許;
3、對于準許重新鑒定的,應當委托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綜上所述,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對法院委托的鑒定結論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條件是當事人對法院委托鑒定部門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并申請重新鑒定的,必須提出證據證明存在法定四種情形之一,除此之外一律不得重新鑒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進行證據保全,可以要求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到場。
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和具體情況,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錄音、錄像、復制、鑒定、勘驗等方法進行證據保全,并制作筆錄。
在符合證據保全目的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選擇對證據持有人利益影響最小的保全措施。
申請重新鑒定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申請重新鑒定規定參照以下內容: 一、《 司法鑒定程序 通則》: 第二十八條 司法鑒定 機構應當自司法鑒定委托書生效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 鑒定事項涉及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鑒定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完成鑒定的時限可以延長,延長時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鑒定時限延長的,應當及時告知委托人。 司法鑒定機構與委托人對鑒定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在鑒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鑒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辦案機關委托進行重新鑒定: (一)原 司法鑒定人 不具有從事委托鑒定事項執業資格的; (二)原司法鑒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范圍組織鑒定的; (三)原司法鑒定人應當回避沒有回避的; (四)辦案機關認為需要重新鑒定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 重新鑒定應當委托原司法鑒定機構以外的其他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因特殊原因,委托人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鑒定機構進行,但原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指定原司法鑒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條件的司法鑒定人進行。 接受重新鑒定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的資質條件應當不低于原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重新鑒定的司法鑒定人中應當至少有一名具有相關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第三十五條 司法鑒定人完成鑒定后,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指定具有相應資質的人員對鑒定程序和鑒定意見進行復核;對于涉及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重新鑒定的鑒定事項,可以組織三名以上的專家進行復核。 復核人員完成復核后,應當提出復核意見并簽名,存入鑒定檔案。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 證據 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
重新司法鑒定的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司法鑒定 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重新鑒定: (一)原 司法鑒定人 不具有從事原委托事項鑒定執業資格的; (二)原司法鑒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范圍組織鑒定的; (三)原司法鑒定人按規定應當回避沒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 訴訟 當事人對原鑒定意見有異議,并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重新鑒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重新鑒定的事由實際上更多的是用在“對鑒定結果不滿意”,申請再次鑒定的過程中,也是法院可以同意再次鑒定,接受鑒定申請的法律依據。如果僅僅是對鑒定結論不滿意,是不能夠作為重新申請鑒定的理由的。鑒定規則給出了我們可以提出的“法定理由”。 為了保障再次鑒定的鑒定效力,鑒定規則規定接受重新鑒定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的資質條件,一般應當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 重新鑒定,應當委托原鑒定機構以外的列入司法鑒定機構名冊的其他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委托人同意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鑒定機構,由其指定原司法鑒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條件的司法鑒定人進行。 對于涉及重大案件或者遇有特別復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的鑒定事項,根據司法機關的委托或者經其同意,司法鑒定主管部門或者司法鑒定行業組織可以組織多個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從司法鑒定實踐看,由于鑒定機構在接受鑒定申請時,已經對鑒定事項進行了審查,很少出現由于案件復雜、疑難而組織多個機構鑒定的情況。 在人身傷害鑒定過程中,需要實踐以上程序,才能完成合法的鑒定結果。 二、鑒定中的咨詢專家機制 與 醫療事故鑒定 機制不同,司法鑒定機構在進行鑒定的過程中,遇有特別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的,可以向本機構以外的相關專業領域的專家進行咨詢,但最終的鑒定意見應當由本機構的司法鑒定人出具。 通過這樣鑒定程序的設置,保障了司法鑒定的技術性,使司法鑒定在程序上保障了公正性。
申請司法鑒定二審申請該如何做
二審期間如果對之前的司法鑒定結果有疑問的可以申請重新進行司法鑒定。
根據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委托上級法院的司法鑒定機構重新鑒定:
1、鑒定人不具備相關鑒定資格的;
2、鑒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3、鑒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
4、鑒定材料有虛假,或者原鑒定方法有缺陷的;
5、鑒定人應當沒有回避,而對其鑒定結論有持不同意見的;
6、同一案件具有多個不同鑒定結論的;
7、有證據證明存在影響鑒定人準確鑒定因素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
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二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二審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