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婚前財產公證必須親自去嗎(婚前財產公證去哪辦理)
做婚前財產公證需要雙方還是一方
婚前財產公證需要雙方到場。
因為婚前財產公證一般由夫妻雙方去辦理;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還要提供需要公證財產的產權證明。
婚前財產公證的步驟:
1、當事人要準備好材料: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2、準備好上述材料后,雙方必須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個人來辦婚前財產公證,是不會被受理的;
3、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后,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后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后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談話筆錄后,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4、雙方當事人當著公證員的面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至此,婚前財產公證的辦證程序履行完畢。
婚前財產公證準備好以下材料: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已婚夫妻辦理財產公證需要帶上結婚證;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帶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綜上所述,公證申請被公證員受理后,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后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后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談話筆錄,并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法律依據】:
《公證法》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七條
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并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
婚前財產公證應該怎么辦理
婚前財產公證手續如下:
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當事人要準備好以下幾種材料:
1、個人的身份證、戶口薄等有效身份證明,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屋產權證明等。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財產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雙方當事人的個人基本情況;各自的財產情況及歸屬等。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提出申請。
準備好上述材料后,雙方必須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個人來辦婚前財產公證,是不會被受理的。
公證機關審查。
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后,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后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后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談話筆錄后,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領取公證書。
雙方當事人當著公證員的面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至此,婚前財產公證的辦證程序履行完畢。兩周后當事人可以憑收費單據來領取公證書,如果雙方都抽不出時間來領公證書,也可以在預交郵費后享受“郵遞送達”服務。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婚前財產自己一個人去公證嗎
婚前財產自己不能一個人去公證。
婚前進行財產公證不可以一個人辦。我國公證法規定,在辦理婚前財產公證時,雙方當事人應當共同到當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提交相應的公證材料,最后還要在婚前財產協議上親自簽字確認,因此如果一個人辦理婚前財產公證是不會被受理的。
婚前財產公證條件如下:
1、夫妻對于婚后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的財產均可約定其權屬;
2、約定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約定對雙方產生約束力,因此即使不公證,該約定也是有效的,公證不是約定財產協議的必經程序;
3、雙方愿意公證的,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前往公證機關進行公證。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3、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綜上所述,夫妻財產約定協議不必須公證,但公證后的協議法律效力高于一般協議。一般來說,財產公證都是在婚前,婚后很少有做財產公證的。做財產公證的目的不是為了離婚時分清各自的財產,而是為了保護夫妻雙方合法的利益。雖然夫妻結婚后是可以做財產公證的,但是要考慮雙方的意思,夫妻之間要多進行溝通和商議,不能一意孤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婚前財產自己一個人去公證嗎
題主是否想詢問“婚前財產自己能一個人去公證嗎”?不能。根據查詢華律網信息顯示,婚前財產不能一個人去公證,需要雙方到場辦理。婚前財產公證就是未婚夫妻或已婚夫妻對婚前的財產歸屬進行約定并對這個約定辦理公證,由公證處對雙方的簽約行為和協議內容是否真實合法進行審查。
婚前財產公證需要雙方都在場嗎
法律分析:婚前財產公證需要雙方都在場,婚前財產公證就是未婚夫妻或已婚夫妻對婚前的財產歸屬進行約定并對這個約定辦理公證,由公證處對雙方的簽約行為和協議內容是否真實合法進行審查,確保夫妻雙方今后發生糾紛時,可以有效保護各自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婚前財產自己一個人去公證嗎
婚前財產公證不可以一人公證的。如果男女雙方仍未辦理結婚登記的,一方可以自行辦理公證手續。如果男女雙方已經登記結婚的,必須要雙方親自辦理才可以。
婚前財產公證,即未婚男女在登記前達成協議,對各自財產進行有效劃分并辦理公證。辦理婚前財產公證時,當事人應向住所地或協議簽訂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協議書(公證處可根據雙方意愿代擬);有關財產證明;其他相關的證明材料。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不必須公證,但公證后的協議法律效力高于一般協議。一般來說,比較容易舉證的財產,就不需要婚前財產公證,比較難舉證的財產,建議還是辦理婚前財產公證。像不動產,如房子、汽車等,因為實行登記制度、產權明確,就不需要婚前財產公證。而產權隨時處于變動的動產,像存款、玉器、金銀首飾等貴重物品,為避免離婚時無法說明白,需要婚前財產公證。且要求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
公證人員有收集證據的權利和義務,應當通過詢問證人,調取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現場勘驗、進行鑒定等方式、認真收集證據。當事人對申請公證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應當向公證處如實陳述與公證事項有關的事實,并提供相應的材料。
一、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二、因為辦理婚前財產公證時,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共同向住所地或協議簽訂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雙方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薄,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等能證明財產屬性的證明等。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第二十七條 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
第三十條 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但是,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第三十五條 公證機構應當將公證文書分類立卷,歸檔保存。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等重要的公證檔案在公證機構保存期滿,應當按照規定移交地方檔案館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