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移交檢察院了,還能在檢察院辦取保候審嗎(移交檢察院的案子多久有結果)
已經到了檢察院的案子還能在公安局辦理取保候審嗎
只要符合條件,就可以辦理取保候審。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刑事拘留期限:
1、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2、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審查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3、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
4、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5、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7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6、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擴展資料: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參考資料:取保候審-百度百科
是初犯案子已經移交檢察院了可以取保候審嗎
已移交檢察院了,還能在檢察院辦取保候審,《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是并列關系。由此可見,他們都有單獨決定取保候審的權力,所以案件_進入檢察院以后,檢察機關可以再次對該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
案件移交檢察院了還能取保嗎
法律主觀:
案子到了檢察院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還能取保候審: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取保候審的條件與執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案子到了檢察院還可以取保嗎
根據法律規定,只要符合條件,是可以辦理取保候審的。 如果案子移送到檢察院是為了批準逮捕,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如果案件移送檢察院是為了提起公訴,那么在符合取保的情況下,取保候審的手續就由檢察院辦理。
一、人民檢察院的人員組成。
1、檢察長
2、副檢察長
3、檢察委員會委員
4、檢察員
二、檢察院有哪些部門。
1、辦公室
2、政治部
3、第一檢察部
4、第二檢察部
5、第三檢察部
6、第四檢察部
7、第五檢察部
8、綜合業務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刑事案件在公安局辦了取保候審,移交到檢查院還用不用在檢查院,再次辦理取保候審,?
在辦案單位辦理了取保候審,材料移交到檢察院后,如果沒有到一年的期限,或者沒有違反取保候審的規定,則不需要重新辦理取保候審,也不需要交一次保證金。如果超過一年的,需要改變強制措施的才需要重新辦理。
公安機關的取保候審適用整個案件的司法程序,不是到一個機關改變一次。《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申請主體
取保候審的申請主體,對于取保候審的申請主體即申請取保候審的主體資格問題,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明文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這是一項授權性規定,也是一項排他性規定,這一規定即將申請取保候審的主體資格授予給了已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辯護人。
人被拘留了,被拘留人的資料現在都已經轉交到檢察院了,請問是否還能辦取保候審?
只要是在判決前,不管是在偵查階段還是審查起訴階段,都可以申請取保候審。但案件已移交到檢察院,再有一二個月就會起訴到法院,所以在這個階段不好辦理。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一、取保候審的條件:
《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取保侯審的辦理及形式:
《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第五十三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三、取保候審的其它規定
《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十幾人的團伙案子已經到了檢察院了還能否辦理取保候審嗎
辦理取保候審的條件一般是, 初犯,從犯,沒有社會危害性,起訴以后判刑最多是管制拘役或者是緩刑的,團伙作案為了防止串供,一般是不會放人。
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此有明確規定: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是沒有時間限制的,但如果聘請的律師要代為取保候審則必須是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以后。取保候審應當符合的條件: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未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
(四)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五)提請逮捕后,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
(六)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七)移送起訴后,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 同時規定不得取保候審的情況: 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申請取保候審后羈押機關的答復時間: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請的律師申請取保候審的,應當書面提出。公安機關接到申請后應當在七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復。同意取保候審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手續;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在公安局辦理取保候審后案件移交檢查院還需要辦理取保候審嗎
在公安局辦理取保候審后案件移交檢查院還可以辦理取保候審,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后,對于需要繼續取保候審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重新作出取保候審決定,并對犯罪嫌疑人辦理取保候審手續。
法律分析
移交檢察院的還能在檢察院辦理取保候審,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是并列關系,都有單獨決定取保候審的權力,所以案件進入檢察院以后,檢察機關可以再次對該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候審的期限應當重新計算,對繼續采取保證金方式取保候審的,被取保候審人沒有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不變更保證金數額,不再重新收取保證金。在辦案單位辦理了取保候審,材料移交到檢察院后,如果沒有到一年的期限,或者沒有違反取保候審的規定,則不需要重新辦理取保候審,也不需要交一次保證金。如果超過一年的,需要改變強制措施的才需要重新辦理。取保候審屬于刑事訴訟期間公檢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的臨時強制措施 ,在公安機關偵辦期間辦理取保候審 ,如果案件移送到檢察院,當然要由檢察機關審查案件情況,但一般屬于程序問題,辦理的是手續。取保候審并不影響對案值的偵查、起訴和審理 ,如果確有犯罪事實的,仍然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相關法律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