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出生證明怎樣上戶口(撿到的嬰兒無出生證明怎樣上戶口)
沒有出生證明的孩子怎么上戶口
孩子沒有出生證明,是不能上戶口的,需要補辦孩子的出生醫學證明,然后才能上戶口。
沒有出生證明的孩子要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由公安機關送民政部門指定的兒童福利機構臨時代養,之后找不到親生父母的由該福利機構收養并依法為其申報戶口登記,公民不得自行收留和擅自處理;如果公民已私自收留的,要依法辦理收養手續,然后去公安機關為其申報戶口登記。沒出生證明,根據產生的原因不同,會有不同的登記戶口的處理方法。下面詳細解釋:一般會是以下幾種情況:
1、孩子屬于婚前出生;
2、孩子是計劃生育規定之外出生的,屬于超生;
3、孩子不是子親生的屬于抱養的;
4、孩子是棄嬰,沒有去相關部門登記直接養育的。第一種、如果父母在孩子出生后三個月內及時辦理
出生證明在辦理入戶前遺失的,回出生醫院查出生證明的編號,開一個掛失聲明,到婦幼保健所申請補辦。
正規在醫院出生,一直沒開出生證明的,到醫院查住院分娩記錄,醫院補開醫學出生證明,再到當地婦幼申領。
不是在醫院出生的,找到當時接生的接生婆,讓接生婆做證人,開具接生證明;到居委會出具事實證明,再去婦幼補辦申領出生證明。每個地方婦幼保健院要求可能有點不一樣,建議先咨詢婦幼保健院。
父或母不能親自到場的,要提供雙方身份證和委托書辦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七條 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并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無出生證入戶口需要什么資料
無出生證入戶口需要以下資料:
1、夫妻雙方有效身份證。
2、夫妻雙方的戶口本、結婚證。
3、醫院開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4、《新生兒入戶通知單》。
5、蓋有街道計劃生育部門準予入戶章的生育服務證。
戶口辦理的條件:
1、出生證明:申請人需要提供出生證明,證明自己的出生日期和性別;
2、年齡要求:不同地區的戶口辦理年齡要求可能有所不同。在中國,未成年人的戶口需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代為辦理;
3、身份證明:申請人需要提供有效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或臨時居民身份證等;
4、居住證明:申請人需要提供居住證明,如房屋產權證、租賃合同等,以證明自己在某個地區有合法的居住權益;
5、婚姻狀況證明:已婚者需要提供結婚證,未婚者需要提供未婚證明;
6、其他材料:根據當地政策和規定,申請人可能還需要提供其他相關材料,如戶口遷移證明、戶口注銷證明等。
綜上所述,不同地區對于戶口辦理的具體要求和條件可能會有所不同,具體以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為準。在辦理戶口時,還需要提交相關材料并進行資格審查和面試等程序,以確保申請人的身份信息和家庭關系真實有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沒有出生證上戶口需要什么材料
沒有出生證上戶口需要材料如下:
1、夫妻雙方有效身份證。身份證的信息要和戶口本上的信息一致,同時建議辦理上戶的父母多帶幾份身份證復印件、戶口本復印件,派出所會要求留底;
2、夫妻雙方的戶口本、結婚證。如果夫妻雙方的戶口不在一起,雙方可以選擇讓孩子跟著父親的戶口還是母親戶口,落在哪方戶口就要去哪方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上戶手續;
3、醫院開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4、《新生兒入戶通知單》。到所在的居委會開具即可。
5、蓋有街道計劃生育部門準予入戶章的生育服務證此證由計劃生育部門簽發。
辦理上戶口需要的流程如下:
1、持相應材料到嬰兒跟隨的監護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新生兒入戶申請;
2、派出所審核《生育服務證》有否蓋有計生部門的有效印章,無章為無效證件,不予入;
3、派出所核對當事人申請入戶地與《生育服務證》發證地是否一致,如不一致暫不入戶,由當事人持戶口本到戶籍地計生部門辦理變理手續,由計生辦在《生育服務證》第三頁副頁背面蓋章注明后,方給予入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七條
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